法言法语评析和答案0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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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法语评析和答案070617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1)出自《唐律疏议》
2)译文:道德和礼仪是政治教育的根本,刑罚是手段,两者就好像早晨和黄昏,春天和秋天一样互相需要而不可缺少。
3)评价:这是唐代的立法思想之一,也是唐代的立法指导原则。
它强调了封建伦理道德在立法上的作用。
在唐太宗看来,德礼为治国之本,刑罚为治世之用,二者关系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
2.大道之行,天下为公。
先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
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礼记·礼运篇》1)选自春秋时代孔子的弟子子游所怍的《礼记·礼运篇》,里面描述了“大同社会”的社会景象。
2)译文:
在大道施行的时候,天下是人们所共有的,把有贤德、有才能的人选出来(给大家办事),(人人)讲求诚信,崇尚和睦。
因此人们不单奉养自己的父母,不单抚育自己的子女,要使老年人能终其天年,中年人能为社会效力,幼童能顺利地成长,使老而无妻的人、老而无夫的人、幼年丧父的孩子、老而无子的人、残疾人都能得到供养。
3)评价:《礼记·礼运篇》而描绘的“大同”社会景象在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时代里闪烁着迷人的光芒。
故自其说问世以来,“世界大同”就成为炎黄子孙孜孜以求的美好境界,大同理想在中国上空一直徘徊了二千余年。
它
犹如理想灯塔之光,不仅给失望中的人们不断带来希望,而且更感召着人
们为之去做不懈努力。
在中国近代史上,《礼记·礼运篇》的“大同”理想更成为激励中国
仁人志士反抗外来侵略和本国衰朽而又暴虐统冶,谋求民族的独立、自由
和解放,探寻社会前进发展道路的精神动力之一。
3.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
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
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
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
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于蒙士。
《尚书·伊训》1)出自商代的《尚书。
伊训》的第一段。
2)译文:敢有经常在宫中舞蹈、在房中饮酒酣歌的,这叫做巫风。
敢有贪求财
货女色、经常游乐田猎的,这叫做淫风。
敢有轻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谏戒、疏远年老有德、亲近顽愚童稚的,这叫做乱风。
这些三风十过,卿士
身上有一种,他的家一定会丧失;国君身上有一种,他的国一定会灭亡。
臣下不匡正君主,要受到墨刑。
这些对于下士也要详细教导。
3)评价:
这是伊尹引用《官刑》中的一句。
这是商汤管理吏治而规定的行政法
律规范,可以看出它对于卿士与邦君等奴隶主贵族具有严格约束的职能。
这体现了商代的“依法治吏”。
促进了奴隶制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同时
也对奴隶制政权的稳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
赦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
《礼记·王制》1)出处:《礼记·王制》中对商朝的诉讼和审判的规定2)
译文:对事实或犯罪情节存在疑问,须与众人征询讨论意见.众人都认为存
在疑点,则从轻处罚,比较类似的案例作出裁决.
5.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左传·昭公六年》2)译文:夏朝有民众作乱,所以制定禹刑。
商
朝有民众作乱,所以制定汤刑。
周朝有民众作乱,所以制定九刑。
6.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
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祭祀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礼记·曲礼》
2)译文:道德仁义,没有就礼不能形成;教化良俗,没有礼就不能
完备;诉讼纷争,没有礼不能判决;父子兄弟(之间的关系),没有礼不
能确立;求学拜师,(师徒之间)没有礼不能亲近;上朝治军,做官执法,没有礼不能确立威严;祭祀神鬼,没有礼就不能做到诚心和庄严。
7.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后嗣者也。
《礼记·隐
公十一年》2)译文:礼,是用来治理国家,安定社稷,管理人民,造福
子孙后代的。
8.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扶式,士下之;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
大夫,刑人不在君侧。
《礼记·曲礼》
2)译文:国君在途中遇到大夫,便抚式示礼,而大夫(大夫也有专车)则下车还礼。
大夫在途中遇到士,同样的抚式示礼,而士(士也有专车)则下车还礼。
而在途中遇到百姓,则不用那样抚式示礼,刑法也不用
对待大夫,要对之刑罚的人是不在君王旁边的。
9.仲秋之日,乃劝种麦,毋或失时。
其有失时者,行罪无赦。
《礼记·月令》1)出处:P48,本句出自西周典籍《礼节·月令》中的记载。
为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西周统治者颇为重视农时,规定失农时者治以罪。
2)译文:
(仲秋:秋季的第二个月,即农历八月。
)到了农历八月,就要劝告子民开始种麦,不要错过了播种的适当时期。
如果有错过适当时期的人,一定要对其实行刑罚,没有可以赦免的。
是属于刑事罪名中的失农时。
10.封,敬明乃罚。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
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尚书·康诰》2)译文:封,对刑罚要谨慎严明。
如果一个人犯了小罪,而不是过失,还经常干一些违法的事;这样,虽然他的罪过最小,却不能不杀。
如果一个人犯了大罪,但不是一贯如此,而只是由过失造成的灾祸;这是偶然犯罪,可以按法律给予适当处罚,不应把他杀掉。
“(3)本句出自先
秦典籍《尚书·康诰》中的记载:周公曾指教即将统治殷商遗民的康叔时所说的话。
(敬:恭谨。
明:严明。
眚(heng):过失;非眚,故意。
终:经常;惟终,惯犯;非终,偶犯。
典:法。
式:用。
尔:如此。
有:虽然。
眚灾:由过失造成的灾祸。
适:偶然。
道:指法律。
极:穷尽。
辜:罪。
)11.两造具备,师听五辞。
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
五过
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尚书·吕刑》P60-P61(“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书
上没有)1)出自《尚书·吕刑》中西周帝王的文告和军臣谈话记录。
“吕刑”为吕侯所作。
2)译文:原告和被告都来齐了,司法官员就审查五刑的讼辞;如果讼辞核实可信,就用五刑来处理。
如果用五刑处理不能核实,就用五罚来处理;如果用五罚处理也不可从,就用五过来处理。
五过的弊端是:司法官员秉承上司旨,官官相护,利用职权私报仇嫌,内亲用事,为亲徇私,贪赃受财,敲诈勒索,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凡是司法官员有此“五过”之一,以所涉之案应处的刑罚罚之,你们必须详细察实啊!
12.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P56《诗经·南山》1)出自《诗经·南山》,先秦作品
2)译文:娶妻子如何做?必须告诉给父母。
娶妻子如何做?非请媒人不行。
评析:在宗法制度之下,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两性之好,绝非男女当事人之事,因此,婚姻的成立,基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未经父母,家长同意而行婚姻之事,是不为礼法所容,另外,婚姻的缔结,还须经过媒介的中介。
13.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
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礼记·曲礼》1)出处:《礼记·曲礼》西周
P56
2)译文:男方与女方如果不通过媒人,不知道对方的名字;没有钱币作为聘礼,男方是不能与女方交往和结婚的。
娶妻子不可以娶与自己同姓的,所以买回妾侍而不知道她姓氏的,要先在祖庙占卜她的姓氏。
3)评价:
婚姻的缔结,必须经过媒氏的中介,否则男女双方不可以来往,因为宗法制度下,婚姻绝非男女当事人的个人之事。
通姓结婚会生下不强健的下一代,整个下一代的素质会下降,从而会议各项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
所以在西周时期,同姓为婚受到严格的禁止,凡同姓不问远近亲疏,均不得通婚。
此外,多与异姓通婚,有利于“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更多地与外姓结盟,以便更好地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
14.墨群疑赦,其罚白鍰,阅实则罪。
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则罪。
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
其罪。
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鍰,阅实其罪。
大辟疑赦,其罚千鍰,阅实其罪。
《礼记·吕刑》2)译文:判处墨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一百锾,要核实其罪行。
判处劓刑感到可疑,可
以从轻处治,罚金二百锾,要核实其罪行。
判处剕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五百锾,要
核实其罪行。
判处宫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六百锾,要核实其罪行。
判处死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一千锾,要核实其罪行。
15.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
《礼记·丧服四制》2)译文:天上不会有两个太阳,地上不会有两个王,国家不可能有两个君主,家庭不可能有两个尊
长,这就是以一个人来管理事情。
16.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周
礼·秋官司寇》1)出处:西周《周礼·秋官司寇》,贵族官僚在诉讼程序、刑罚处罚方法等方面有一系列特权。
P462)译文:凡是大夫以上的贵
族和他们的正妻,不用亲自出庭受审。
凡是天子的同族,犯了罪不当众处刑。
17.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
民心不乱。
是以圣人之治,虚其
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
使夫知者不敢为也。
为无为,则无不治矣。
《老子·第三章》
不崇尚贤人,使得人民不争夺功名;不珍视稀罕的器物,使得人民不
做盗窃的事情;不显耀那些能够诱发人贪欲的东西,使得民心不乱。
所以,圣人治理天下,要简化人民的头脑,填饱人民的肚子,削弱人民的意志,
增强人民的体魄,永远使人民没有知识、没有欲望。
(这样,)使一些自
作聪明的人不敢妄为,以“无为”的态度去处理世事,就没有办不好的事情。
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体现
18.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
吾何以知其然哉?以此。
天下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
国家滋昏。
人多伎巧,奇物滋起。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在,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老子·第五十七章》
以正确的方略治理国家,以奇谋奇术用兵作战,以无为治理天下。
我
从哪些方面知道是这样的?从这:天下的禁令越多,人民越是贫穷;人民
的利器越多,国家就越陷于混乱;人们的技术手艺越多,奇妙的物品越蔓
生不穷;法令制定的越详明,盗贼反而越多。
因此,圣人说:“我没有运
用手段去管理它们,但人民却自然归化;我喜欢清静寡欲,而人民的行为
自然端正;我不向人民行使权利,人民却自然富足;我没有奢欲,人民也
自然归向淳朴。
”
19.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
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
前识者,
道之华而愚之始。
是以大丈夫处其厚不居其薄,处其实而不居其华,
故去彼取此。
《老子·第三十八章》
所以,丧失了“道”而后才有“德”,丧失了“德”而后才有“仁”,丧失了“仁”而后才有“义”,丧失了“义”而后才有“礼”。
“礼”这
个东西,是忠信的不足,是祸乱的开端。
所谓“先知”,不过是“道”的
虚华,是愚昧的开始,因此大丈夫立身敦厚,而不居于浅薄;
20.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赏罚也。
赏随功,罚随罪。
故论功察罪。
不
可不审也。
《商君书·禁使》
国君役使和限制臣下的东西是赏赐和刑罚。
赏赐依据功劳,刑罚根据
罪行。
所以论定功劳,调查罪行,不能不审慎
21.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
壹赏则兵无敌;壹刑则全行;壹教则下听上。
《商君书·赏刑》1)出自《商君书.赏刑》,属春秋时代的作品
2)译文:君主治理国家,要统一赏赐,统一刑罚,统一教育。
统一
赏赐那么军队就会没有对手;统一刑罚那么全部百姓都会遵守法律;统一
教育,那么臣民就会听从君主。
评价;该法条体现了在争霸扩张过程中,统一的国家意志有着至关重
要的作用。
想国家发展稳定必须惟法独尊。
而且它给犯罪定立了一个共同
的标准,体现了平等的精神。
22.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商君书·赏刑》P67
1)战国时期,出自《商君书·赏刑》商鞅所著2)译文:所谓的
“壹刑”是指:(适用)刑罚时不分等级亲疏,从卿、相、将军到士大夫,平民,如
有不服从皇帝命令,违反国家禁止(法律),扰乱上级制度的人,以
死罪处罚,不加饶恕。
在犯罪之前有过功绩,或之后才有败绩,不能减免
刑罚;在(犯罪)之前做过好事,或在之后做过错事的,(同样)不能减免
他的刑罚。
忠诚的臣子和孝顺的儿子,(如果犯罪)一定按照其中的原则
处罚。
(老师的原文少了内容。
我补了上去,实在翻译得不好。
见谅。
)23.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也。
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
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
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
轻轻,则刑至而事先,国削。
《商君书·说民》
2)译文:所以(如果)实行刑罚(时)加重那些罪行较轻的人的刑罚,(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就)不会发生,那么情节较重的犯罪(就)没有(原因)达到(这个地步)。
(如果)实行刑罚(时),加重那些罪
行较重的人的刑罚,(而)减轻那些罪行较轻的人的刑罚,(这样的话),情节较轻的犯罪(都)没有停止(发生),那么情节较重的犯罪(就更加)没有原因(使)它停止了,这就叫作治理犯罪在它泛滥的时候。
所以加重
情节较轻的人的刑罚,那么刑罚(的实施)避免了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国家(就会)(安定)富强;加重情节较重人的刑罚而减轻情节较轻人的
刑罚,就(会导致)刑罚(虽然已经)实施(但是)严重的危害结果先出
现(了),(这样的话)国家(就会)衰落。
(没有在课本中找到这一句话)
24.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
《艺文类聚》卷五十四1)出自[唐]欧阳询《艺文类聚》
2)译文:百姓听从君主的政令,(君主)做事必须依照法律,这是
治理国家最基本的方略。
25.故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
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
2)译文:所以说:治理国家,没有法律国家就会动乱。
守着旧法一
成不变会(国家)衰败,有法律规定而以自己的意思行事(不依法),叫
做不法。
用身体去实行法律的,是百姓;用死来维护法律的,是有司;用
道(道德、道义)来变法的,是君长(皇帝)。
26.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法之所加,智
者弗能辩,勇者弗敢事。
刑过不
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故矫上之失,洁下之斜,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
厉
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
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法审则上
尊而不候。
《韩非子·有度》
2)译文:所以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只是一种手段而已啊。
法律不偏
袒权贵之人,绳子不会弯曲。
法
律规定的,有智慧的人不能争辩,勇猛的人不敢闹事。
判决罪过不会
回避大臣,奖赏善行不会遗漏百姓。
因此矫正大臣上面的过失,清除底下
百姓的不正之风,治理混乱祛除错误,减少嫉妒平定非议,一个人的行为,没有不是法律(规定的)。
监督官吏,威慑百姓,铲除淫乱和危险,阻止
诈骗和伪装,没有不靠刑罚的。
刑罚重,那么就没人敢用美好的生活去换
来卑贱的下场,法律审判,那么控告尊者则不受理。
27.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
《韩非子·六反》2)译文:加重奸恶之人的罪罚,以防止国内的犯罪,这就是用来治
国的手段。
2)译文:法律,是编写著作的图文,由官府设定后将它向百姓公布。
29.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
言无二贵,法不两适;
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
《韩非子·问辩》2)译文:
君主的命令是最贵重的,法律是最适合治理国家的。
命令没有比君主
的更尊贵的,没有比法律更护士和治理国家的。
所以,臣民不符合法律命
令的,必须禁止
3)评价::
法令必须具有绝对权威,坚决反对在法令之外再讲“仁义”、“慈爱”。
认为要明法,就要树立法令的绝对权威,成为判断言行是非和进行
赏罚的唯一标准,不许再有其他标准。
历史证明,法家这种以国法为唯一
是非标准的、否定人类社会的道德、思想、知识和文化的价值的态度是十
分危险的。
对于后来秦始皇焚书坑儒的暴行,法家思想实在难辞其咎。
30.夫严家无悍者,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
厚之不足以止乱也。
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
《韩非子·显学》2)前一句译文:
父母之爱需理智而有分寸,才会起到正面的作用;在政治实践中,
“德厚”其实是不如“威势”的。
3)评析:
这种实力至上、强权至上、刑罚至上的观念,与秦峻刑重诛、强国胜
兵的经验是相一致的。
体现了韩非子的人性观:认为人的天性是趋利避害的,因此治国离不开刑、赏。
后一句
“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指出治国应该依靠法律,而不
应仅凭统治者个人的德操和权威行事。
君主用法用势治民。
他不需要有特
殊才能和高尚道德,也不需要像儒家主张的那样,自己作出榜样,或是通
过个人的影响来统治。
31.士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
《睡
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2)译文:甲没有儿子,收养其弟的儿子为嗣,并以养父子名义生活在一起。
甲擅杀养子,应当被判处死刑并把尸体抛弃
在市集。
3)评价:秦律对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的父对子的刑事犯罪处罚要比有直
接血缘关系的为重。
P36
32.甲小未盈天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
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2)译文:甲身高未及六尺,自己有放牧一匹马,现在马的被解开绳索,且吃了别人一石的庄稼,问应不应论罪处罚?不应该处罚,也不用赔
偿庄稼
3)评析:这是出自《睡梦地秦墓竹简》的语句,反映的是秦代法律
制度中的定罪量刑原则,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其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
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
成年,身高不足六尺为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
但真正负完全刑事责任,则是在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身高六尺二寸以上。
33.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1)出自秦代《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P72
2)译文:甲偷牛,偷牛时身高六尺,囚禁一年,再加度量,身高六
尺七寸,问甲应如何论处?应完
城旦
34.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1)出自秦代《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P72
2)译:甲盗窃,赃值一千钱,乙知道甲盗窃,分赃不满一钱,问乙应如何论处?与甲同样论处。
35.甲盗钱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1)出自秦代《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P72
2)译文:甲盗钱用以买丝,把丝寄存在乙方处,乙收受了,但不了解盗窃的事,乙方如何论处?不应论罪
36.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37.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1)出自《睡虎地秦墓竹简》,说明了秦代已经有了教唆犯和实行犯同罪处罚的规定2)译文:甲教唆乙去盗窃,某天,乙前去行盗,未能成功被人抓住,两人得到的处罚都是赎刑
38.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2)译文:甲某派遣乙抢劫并杀人,乙被分到了十钱,问题是乙身高未足六尺,甲应该被判什么罪当凌迟处死。
39.甲曰伍人乙贼杀人,即执乙,问不杀人,甲言不审,当以告不审论,且以所辞,以所辟论当也。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2)译文:甲控告伍人中的乙杀人,随即捉拿乙进行审讯,结果乙没有杀人,甲的控告不符合事实,应当以告不审罪论处.并且因为他的诬告,以诬告反坐对他进行处罚.
40.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审,以所辟罪罪之。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1)出自《睡虎地秦墓竹简》秦代P78
2)译文:对于诬告的人,不受理他诬告的案件,并以他所诬告的罪名来给他定罪。
41.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
即其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唐律疏议》1)出自《唐律疏议》唐朝2)译文:所有共同犯罪的人,以其中谋划的人(主谋)为主犯,听从跟随的人减轻一等刑罚。
如果家人共同犯罪,只处罚尊长者。
如果有盗窃或斗殴杀伤之类,则照一般共犯的原则处理。
如外人和监临主守之官共同犯罪,虽由于外人的造意,仍以监守之官吏为首犯,外人则以一般从犯论处。
3)评析:
反映了封建刑法注重查办犯意及扼杀犯罪于谋划阶段的特点。
同时该原则体现了维护封建君主专
制注意的要求,渗透了儒学礼教及宗法观念。
《唐律疏议》能够按照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适用不同的刑罚,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技巧;也表明唐朝立法者已经知道刑罚着重要打击地对象。
42.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唐律疏议》1)出自《名律例》
2)译文1:类推首先是律文没有明确规定的,且必须是同类案件;对于应当从轻处理的罪,法律列举重款,轻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对于应当从重处罚的罪,法律列举轻款,重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
(P163)
译文2:各判处刑罚时遇到的行为法律上未做明文规定的,其中应减
轻处罚的犯罪,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从轻处断;其中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以比照从重处断。
43.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唐律疏议》1)出自《名律例》(P163)
2)译文:对于外国人,同国籍的侨民犯罪,按其本国的法律处断;
不同国籍的侨民犯罪,按唐律处
理。
44.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
《唐律疏议》1)出自《唐律疏议·杂律》(P167) 2)译文:违反国家制造货币的法令,私制货币者,流三千里;造钱
模具已经具备,即便没有制作货
币,也要判处徒刑二年;如果有私造货币的犯意,尽管模具没有完备
并不能制造者,也要给予杖
一百的处罚。
45.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赦,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唐律疏议》2)译文:在五刑之中,触犯十恶的罪行是最为严重的,。
(不会),必须毁掉(该犯)的声誉不让他戴头冠,
所以把它们放在篇首,用来表示告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