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红乡绅论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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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红
乡绅论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

”(1)要完成这一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有必要从历史的回顾和现状的分析中,认清我国农村新旧乡绅的历史作用、功过是非以及今天红乡绅的地位和实力,依靠先进文化力量推动当前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传统乡绅与民国新乡绅的历史功过
中国历史上的乡绅,由于具有官僚、地主、商人特质的三位一体的社会性格,以及生员享有相当于九品官的免役特权,在地方行政中有一定的权限,曾经
是与国家政权相辅相成,稳定与推动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他们在文化上传播儒教和中华传统道德文化,是培育实施君主政治的官僚或隐士的沃土;在政治上表现出对中央政府的迎合以及对其过大压力的反弹,成为乡意代言人,改朝换代时或起兵勤王或反王保境,或加速或延缓新政权建立的民间武装力量的首领;在经济上则是进行土地兼并、高利贷、垄断市场,结交官府,追求私利,以及各种地方公益活动等的农村社会的上流阶层,并分化成“升官敛财型”和“经世济民型”的两种类型。

前者因包纳钱粮、恃顽抗纳、包充职役、欺压农民的恶劣行为,享有“劣衿”、“刁劣之徒”、“土豪劣绅”的恶称。

后者则以“官督绅办”的“乡董制”机构,在县府指导下,经办水利、养救院、普济堂、育婴堂、义仓,以官民共营形式出资兴建和管理乡集(清初曾是可以免税的“义集”)等,在明清时代控制了社会福祉事业,享有“百姓之望”、“民之师表”,“齐民之表率”、“百姓之观瞻”、“庶民之坊表”的美称。

为揭示中国国情和把握中国变化进程,日本学者半个世纪前就根据社会形态发展理论、阶级理论和社会史理论,从历史分期、土地所有制及赋役制度、社会控制、地域社会等不同角度,考察了中国绅士的社
会性格、社会特质、绅权的社会构造、绅士的角色功能等,最后把绅士界定为统治阶级或中间社会阶层,逐渐形成了以研究土地、赋役问题为核心的“乡绅土地所有论”和以研究权力结构问题为核心的“乡绅统治论”两种意见。

他们认为:绅士由现任官、退任官、未出仕的秀才举人、候补官僚和有官衔者等五种人组成;后四种人为乡绅。

在经济上,绅士一般是地主、商业高利贷资本家,占有巨额的社会财富;在政治上,与满洲贵族、汉族大商业家构成统治阶级,垄断国家政权;在文化上,则处于独占地位,是儒家文化的维护者和传承者。

在镇压太平天国过程中,由绅士组织领导的团练、乡勇发挥了异乎寻常的作用,又显现出巨大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

(2)
中国学者则认为,近代中国乡绅主要由科举及第未仕或落第士子、当地较有文化的中小地主、退休回乡或长期赋闲居乡养病的中小官吏、宗族元老等一批在乡村社会有影响的人物构成。

他们近似于官而异于官,始终处在封建社会的清议派和统治集团的在野派位置。

他们获得的各种社会地位是封建统治结构在其乡村社会组织运作中的典型体现。

其政治地位主要显现为:一,扮演朝廷、官府政令在乡村社会贯通并领头执行的角色。

二、充当乡村社会的政治首领或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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