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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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施工质量,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施工现场、项目部和施工队伍。

第三条施工安全奖惩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奖惩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奖励规定
第四条以下情况可给予奖励: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安全生产检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三)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
(四)在安全生产宣传、培训等方面工作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五)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奖励形式:
(一)对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口头表扬、通报表彰;
(二)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三、惩罚规定
第六条以下情况可给予处罚:
(一)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
(二)隐瞒事故、虚报事故或伪造事故记录的;
(三)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
(四)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七条惩罚形式:
(一)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
(二)对造成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吊销相关资格证书,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四、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奖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检查结果报安全生产奖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安全生产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调查处理。

五、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我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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