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民事起诉书》 恶意注销公司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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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
原告:余某,女,汉族,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村号
被告:郑某男,男,汉族,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码:电话: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城栋一单元楼号
被告:郑某女,女,汉族,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码:电话:
住址:福建省莆田市区镇村号
被告:汤琳,女,汉族,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码:电话: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城栋一单元楼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郑某男、郑某女归还借款人民币本金80万,2020年6月10日止的利息5万元及从2020年7月10日按年利率15.6%计算至2021年8月18日止的利息146596.64元。
以上共:996596.64元(玖拾玖万陆仟伍佰玖拾陆元陆角肆分)
2、判令被告郑某男、郑某女从2021年8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80万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利息,利随本清;
3、判令被告汤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归还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郑某男、郑某女是重庆有限公司股东,因经营需要。
重庆有限公司从2012年起,多次向原告借款,并约定月利息为1.3%,每月支付一次。
因没有按期支付利息,双方于2020年6月10日重新出具《借条》,确认借款金额为85万元(本金80万元,拖欠的利息5万元,合计85万元)。
并约定年利率为15.6%,先息后本,利息每月支付。
被告郑某男、汤某在担保人处签字承担担保责任。
《借条》重新出具后,被告仍未还款。
2021年5月7日,被告郑某男、郑某女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恶意将重庆有限公司注销。
综上所述,被告郑某男、郑某女在未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实质性清算的情况下注销公司,也未实缴注册资本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被告郑某男、汤某是担保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