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12-05_安全防火条例(WI-25-002)
消防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目录大全
消防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目录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6月10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飞月29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U(2006年1月21日)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2005年6月7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地质灾害防治知U(2003年11月24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飞月16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2006年5月10日)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06年1月14日)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0日)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2006年5月飞3日)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2006年3月6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6月9日)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防应急灯具产品(2003年7月1日)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2002年4月5日)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产品(2001年12月7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4日)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月9日)铁路消防管理办法(2000年3月飞3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飞5日)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2006年9月8日)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8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7月10日) 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关于印发《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2月28日)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2004年7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解决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没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审核意见问题的批复(2004年5月10日)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进一部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04年4月28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飞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飞998年4月29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地方消防法规,北京市消防条例(2002年3月29日)天津市消防条例(2005年7月19日修正)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9年11月29日)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2006年8月4日修正)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2005年3月31日修正)辽宁省消防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吉林省消防条例(2001年12月1日修正)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05年6月24日修正)上海市消防条例(2003年6月26日修正)江苏省消防条例(2003年4月21日修正)附录:消防技术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06年2月27日修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OS154:20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一g7)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及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三篇与消防安全管理相关的其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篇消防安全管理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条例第一部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类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暂行规定第二部分消防安全行政监督类规范性文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劳动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公安部办公厅消防工作“九五”计划国内贸易部关于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关于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第三部分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类规范中国经济出版社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公安部邮电部关于切实加强邮电通信设施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家海洋局码头防火管理规定公安部关于工业企业防火基本措施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宾馆、饭店等旅游设施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文化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第四部分消防安全事故查处类规范性文件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劳动部关于防止易燃易爆项目研制与转让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做好预防和处置毒气事件、化学品爆炸等特种灾害事故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第五部分消防安全行政责任类行政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消防监督部门廉政建设规定第六部分消防安全法律责任类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公安部关于消防监督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第七部分消防安全技术监管类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公安部国内贸易部中国纺织总会关于积极推广使用阻燃织物并加强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检查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基础的通知第八部分消防安全技术审核类规范性文件关于全国大中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检查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兵工弹药企业外部安全距离规定的通知关于改进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的通知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引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第五篇消防安全标准规范第一部分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1350222—95 第二部分防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溜50084—200l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粥50l16—9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l40—90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记50219—95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粥50193—9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出5015l一92第三部分消防安全施工及验收规范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趣5028l一98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B50263—9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l一9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渭50194—9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第四部分消防安全行业标准规范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3004一1999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rrJ237__.99邮电部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皿Ⅱ278—90第五部分国外消防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日期:2008-11-19实施日期:2009-0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4.05.13•【文号】•【施行日期】1984.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发布日期:1998年4月29日实施日期:1998年9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报经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对原有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九条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消防安全防火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消防安全防火规定正式版消防安全防火规定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的发生,保护公共财产和生命安全,保障商场的正常营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对喀什奥都实业消防安全防火规定如下:1、严禁吸烟使用明火,顾客吸烟员工及营业人员应主动制止。
2、严禁使用电炉、电暖气、电热杯、饮水机等大功率电器,大功率电器安装使用报公司审批合格后使用。
3、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鞭炮、汽油、酒精、橡胶水、油漆。
作为商品销售的松节油,打火机气体、打火机油只能存放少量样品1~2瓶。
4、严禁使用存放罐装液化气。
5、严禁明火作业,电焊等明火作业报公司审批合格后施工。
6、严禁私自装修、私接电线,安装插座,装修、接电报公司审批合格施工。
7、保持窗户畅通、各处的窗户全扇不得遮挡,留有开窗的通道,方便开启窗户及消防排烟、逃生救护。
8、试衣间、库房可燃物少、电源开关箱周围及下方无可燃物,试衣间、库房不得锁闭。
9、不得占用消防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等消防疏散通道,通道内不得堆放物品。
10、严禁损坏、占用、遮挡消防器材及消防标制牌位置。
经营户保持本经营区内消防设施不遭人为破坏。
11、严禁存放化学有毒物品。
12、楼层值班人员现场监督公司员工遵守执行。
2024年用火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现场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明确安全用火规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各种工业用火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工业用火是指使用气焊、电焊、铅焊、塑料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作业和生产,维修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工业用火管理范围:(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三)打磨、喷砂、锤击等产生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四)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五)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六)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七)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通讯设备、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照相用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等设备。
第二章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及用火分级第五条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一)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一级用火:(二)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工艺装置区;(三)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四)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有害介质的泵房和机房;(五)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和油品、液化气及有毒有害介质装卸区等;(六)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七)化学危险品仓库;(八)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道、罐体。
第六条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二级用火:(一)经认真吹扫处理并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二)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而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三)系统管网区;(四)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五)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第七条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新消防法知识》课件(2024)
消防法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 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 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 的法律规范。
消防法目的
通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 全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等措施, 确保火灾事故得到及时有效控制,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4/1/30
4
消防法发展历程
2024/1/30
培训要求
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采用多 种培训形式,如讲座、演练、互动体验等,提高培训效果。
2024/1/30
21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组织
2024/1/30
活动形式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活动效果评估
组织消防知识讲座、消防演练、火灾案例分析等活动。
利用重要时间节点,如“119”消防宣传月、开学季等,集中开 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
消防栓和消防水带
保持消防栓内水枪、水带完好 无损,定期检查水压和流量。
消防斧和消防钩
保持锋利,定期涂抹防锈油, 防止锈蚀。
防火门和防火窗
保持关闭状态,定期检查密封 性和耐火性能。
2024/1/30
17
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
每日巡查
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
2024/1/30
定期维护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职责, 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严格控制火源,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 、使用明火等行为,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 性。
完善消防设施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按照规范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如灭火器、 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确保火灾 发生时能够及时扑救。
2024/1/30
通过宣传栏、宣传册、消防演练等多种形式 ,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自防自救 能力。
消防规范笔记 1210
不3
难
0.5
难
0.5
难
0.25
难
0.25
难
0.5
难
0.5
难
0.5
可燃
可燃
可燃
一级都是不燃体;二级除吊顶难燃外,其余都是不燃;三级除吊顶和隔墙、非承重墙(工业)、屋顶承构件(民用可燃)难燃体外,其它都是不燃体;四级出防火墙其余都是难燃或可燃。
厂房耐火等级
高层厂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甲、乙类厂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面积小于300m2的可采用三级
疏散距离
名称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袋形一二
三
四
高层
住宅及其它
40
1、喷淋+25%
2、敞开走道+5
3、敞开楼梯-5/2
20
医疗
30
15
教学
旅馆、展厅
病房
24
12
单多层
住宅及其它
40
35
25
22
20
15
教学/医疗
35
30
25
20/22
15/20
10
特殊
幼老/歌
25
20
15/-
20/9
15/-
10/-
安全疏散记忆
—
4000
—
—
1000
—
—
戊
一二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
6000
—
—
1000
—
—
防火分区例外
1、应采用防火墙,但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耐火等级厂房可采用防火卷帘或水幕代替。
EHS人必须掌握的127条消防规范
一、建筑物耐火等级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一二类三四类。
2、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一二级最大防火分区的长度250米。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
4、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5、关于排烟1)建筑高度超过32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2)内走廊超过20米。
并设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施。
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4)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置排烟系统应设机械排烟设施.二、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及疏散出口。
6、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7、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8、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9、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6-9米。
10、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11、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12、高层建筑安全处口或疏散口必须设置两个安全出口.13、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
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14、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一级二级25米,环形通道22米。
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建筑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5、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16、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17、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2024年仓库安全防火管理规定(2篇)
2024年仓库安全防火管理规定4职责仓库工程师是安全防火管理责任人,负责制订、修订本程序,对储运安全防火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考核。
5管理内容与工作程序5.1防火管理5.1.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化工企业仓库储存的物资中,易燃、易爆品和化学分解品较多,应严禁引火物进入仓库,确保物资、人身和设备安全。
5.1.2遵守仓库防火安全、领料、保管、交接等各项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
5.1.3熟悉和掌握所管物资性能,尤其是对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懂得其危害程度、性质、保管和灭火方法。
5.1.4对库内物资要根据不同性质、分类存放,性质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要分库分类存放。
5.1.5库内堆放的物品,要留出一定的安全通道和防火间隔。
5.1.6经常清扫库房,及时清除杂物。
5.1.7经常检查库内通风、照明设备,离开库房时要切断电源。
5.1.8严禁在库内吸烟、明火,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内。
5.1.9每天下班前,对自已管理的库房和周围要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向领导报告,采取安全措施。
5.1.10经常对库内的灭火设备进行检查,掌握消防设施和灭火工具的性能以及消防知识。
5.1.11对于违反本规定或工作失职造成火灾者要追究其责任。
5.2防水管理化工企业仓库中多数物资不能水浸受潮,否则会引起化学变化,严重的会引起爆炸,发生事故,造成物资和经济损失。
5.3防毒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的化工原料和产品,具有化学毒性,对环境和人体有一定的污染和腐蚀作用,应有防毒设施和严格执行防护、保管检查制度,防止泄漏发生事故。
5.4防腐蚀管理对装有腐蚀性物资品的设备、容器,应经常进行检查,防止发生泄漏和中毒事故。
5.5防盗管理安全保卫是保证仓库物资免受损失的一个重要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防范规则,加强治安管理,忠于职守,杜绝盗窃事故的发生。
2024年现场防火安全要求(2篇)
2024年现场防火安全要求1.一般防火要求:(1)所有从事现场工作的人员要学习和掌握防火及消防工作的基本知识,遵守现场防火安全工作的有关规程。
(2)施工现场、办公室、宿舍、仓库、车间等区域必须设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3)不得在办公室、工具间、休息室、一般仓库及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油罐区、制氢区、乙炔站、制氧站等一级动火区域10米范围内严禁动用明火。
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5)凡张贴有严禁烟火的场所,你应自觉遵守,不要存在任何侥幸心理。
(6)现场及厂房内禁止生火取暖。
必须生火时,应办理生火证。
(7)用汽油清洗机件做容易引火烧身,因此是必须禁止的行为。
(8)不得将挥发性的易燃液体装在敞口容器里。
(9)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要按有关规定分类贮存。
(10)贮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的仓库保管人员禁穿丝绸、合成纤维类容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11)易燃的废液要倒到在一个经批准的、挂有标志的容器内,一边集中处理。
(12)凡是油渍的抹布要放进一个封闭的金属容器内,以便集中处理。
(13)不要在不明情况的沟道、下水道、水池或密闭的场所附近从事涉及火种的工作,因为这里面可能存在着可燃气体。
(14)在建筑物内作业,只准在容器内存放一天工作量所需的可燃气体(如油漆等)。
(15)闪点在45C一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在露天存放(尤其在夏季)。
(16)烘燥间或烘箱的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看管。
(17)熬制沥青及调制冷底子油要在建筑物的下风方向进行。
(18)进行沥青冷底子油作业时通风必须量好,作业及作业完毕后24小时内,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明火。
若是室内作业,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2.消防知识:(1)倘若发生火情,要一面进行扑救,一面按现场张贴的消防急联络体质有空最快的方法报警,知道援助人员到达。
(2)若你的衣服被大火烧着,千万不要惊慌乱跑,因为奔跑会使火越烧越旺,最要紧的时赶快把衣服脱掉或撕碎扔掉。
实在来不及脱掉,可卧地打滚,将火压熄。
消防标准
建造材料燃烧释
放热量试验方法
消防安全标志设
置要求
导电、防静电塑
料体积电阻率测
试方法
粉尘最小点火能
测试方法双层振
动筛落法
建造材料燃烧或者
热解发烟量的测
定方法(双室
法)
消防车定型试验
规程
119火灾报警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固定灭火系统基
本术语
修订或者替代批准日期
1983-12-22
1985-6-3
1986-3-3
1997
GB7956-1998
GB/T17906-
1999
GB/T18294.1-
2001
GB14907-2002
GB18614-2002
GB5135.1-2003
GB5135.2-2003
GB5135.3-2003
GB5135.4-2003
GB5135.5-2003
GB5135.6-2003
GB5135.7-2003
1997-6-3
1998-7-15
1999-11-23
2001-1-10
2002-1-10
2002-1-10
2003-10-8
2003-10-8
2003-10-8
2003-10-8
2003-10-8
2003-10-8
2003-10-8
2003-10-8
1998-5-1
1998-5-1
1998-5-1
消防国家标准目录(截至2022年1月)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2024年防火安全十不准制度(2篇)
2024年防火安全十不准制度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和家庭的防火安全意识,制定以下2024年防火安全十不准制度:一、不准擅自改动防火设施。
居民在住宅中不得私自改动防火门、防火墙、消防栓等设施,保证其正常运作。
二、不准私拉乱接电线。
居民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将过载或老化的电线用胶带简单修补,确保用电安全。
三、不准乱丢烟蒂或火种。
居民在公共场所和室内禁止乱丢烟蒂,室外也不能乱丢火种,以免引发火灾。
四、不准随意燃放烟花爆竹。
居民在非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不得随意燃放,避免火灾的发生。
五、不准违规使用明火烧烤。
居民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不得进行违规烧烤活动,防止火灾的蔓延。
六、不准在防火通道上堆放物品。
居民不得在楼道、走廊等防火通道上堆放杂物,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七、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居民不得在住宅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确保家庭的防火安全。
八、不准乱丢电缆线、拖线板等电器及电线。
居民不得将电缆线、拖线板等电器和电线乱丢,防止电器故障引发火灾。
九、不准乱丢电池。
居民不得将废弃的电池随意乱丢,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处理,避免引发火灾。
十、不准无人看管明火。
居民离开家或工作场所时,不得留下明火不加看护,确保火源得到有效控制。
为了确保2024年防火安全十不准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建议以下措施:一、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社区、学校等渠道,加强对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知识。
二、加强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防火安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三、完善防火设施。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公共场所和住宅的防火设施建设投入,确保设施的完善和正常运作。
四、加强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物业管理单位、居民等应明确各自的防火安全责任,加强合作,共同维护防火安全。
五、加强巡查检查。
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各类场所和住宅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六、加强科技支持。
利用科技手段,如智能监控系统、火灾预警系统等,提高防火安全的监控和预警能力。
2024年生产区域、重点防火部位防火安全制度(2篇)
2024年生产区域、重点防火部位防火安全制度____年的生产区域防火安全制度将会更加严格和全面,以确保生产区域的防火安全。
以下是一个____字的详细解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区域的防火管理,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区域,包括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办公场所、公共场所等。
第三条生产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区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条生产区域的防火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采取防范、预防和防灭结合的措施,确保防火安全。
第二章:重点防火部位第五条生产区域的重点防火部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当建立完善的电气设备检查和维护制度,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电气短路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燃气设备和管道:应当建立燃气设备和管道检查和维护制度,定期对燃气设备和管道进行检查和维修,预防燃气泄漏引起的火灾事故。
(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对生产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分类储存,采取防火措施,确保其安全存放。
(四)消防设备和设施: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设备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制度,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五)防火隔离和防火分隔: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防火隔离和防火分隔制度,确保火灾不蔓延,减少火灾损失。
第六条生产区域的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性质的企业进行划分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措施。
第七条生产区域的重点防火部位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防火安全。
第三章:防火安全制度第八条各生产区域应当制定并执行防火安全制度,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组织机构:明确防火安全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防火安全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防火责任:明确生产区域内各个单位和人员的防火责任,建立防火安全的奖惩制度,激励和督促各方履行防火责任。
仓库防火管理规定
仓库防火管理规定【法规分类号】210304199001【标题】仓库防火安全治理规则【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公安部【颁布日期】1990/04/10【实施日期】1990/04/10【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消防治理【文号】公安部令第6号【题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治理,爱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事实上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治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峻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要紧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治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治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养;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排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能够依照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消防类法律法规清单
全文
本公司
11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无评估)
2009年7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GB50160-2008
பைடு நூலகம்全文
本公司
12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无原文无评估)
2014年12月1日
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50351-2014
全文
本公司
13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无原文无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GB13495
全文
本公司
审查:制表:
感谢下载!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2008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GB50444-2008
全文
本公司
14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1996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CB15630-1995
全文
本公司
15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2010年1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GB25506-2010
全文
本公司
16
消防安全标志
1993年3月1日
本公司
2
江苏消防条例
2011年5月1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
1,2,6-9,12-14,16,17,23,28-29,41,43
本公司
3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1997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部令第30号
全文
本公司
4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2年5月1日
草原防火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42号【发布日期】2008-11-29【生效日期】2009-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草原防火条例(2008修订)(国务院令第542号)《草原防火条例》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草原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积极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草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但是,林区和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第六条草原的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使用范围内承担草原防火责任。
第七条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草原防火意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技术。
第十条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消防相关法律、法规清单(-88个)
2006/12/20
2007/2/1
SY5225-2012 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国家能源局
2012/8/23
2012/12/1
SY-T6203-2007 油气井井喷着火抢险作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10/8
2008/3/1
GA-T579-2005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2008/6/4
2009/6/1
GB50370-20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3/2
2006/5/1
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5/7/15
2005/10/1
GA95-2015 灭火器维修
公安部
2014/9/28
2014/9/28
GA653-2006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公安部
2006/10/25
2007/1/1
仓库
法规名称
颁布机构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5/8/4
2015/8/4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
1990/4/10
1990/4/10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修订)
公安部
2012/7/17
2009/5/1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修订)
公安部
2012/7/17
2009/5/1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国务院办公厅
2012/12/1
厂房发生火灾法律法规规定最新
厂房发生火灾法律法规规定最新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厂房火灾事故频发。
对于厂房火灾,在法律法规方面也有相应的规定,以确保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和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
下面就厂房发生火灾法律法规规定最新进行探讨。
壹、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有明显的消防标志、灭火器材、声光报警装置和消防通道等,保持畅通,保障人员疏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识别危险因素,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实施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消防设施维护技术规程》《消防设施维护技术规程》规定了各类建筑物和特定场所消防设施的分类、要求、维护和检测。
4.《厂房设计标准》《厂房设计标准》明确建筑物内电气线路宜采用明敷方式,建筑物内必须有消防设备和疏散通道,并规定了厂房火灾安全性的设计指标。
贰、最新政策201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安全生产文化建设规划(2019-2025年)》,明确要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预防机制和应急机制,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
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建设工程承包人、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不得违反安全生产规定。
叁、应对厂房火灾的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预防意识,同时加强对消防设施的宣传和操作培训。
2.加强设施管理对于建筑物内的灭火器材、声光报警装置、排烟口、消防通道等设施进行日常维护、检测和管理,确保设施可靠性。
3.完善应急预案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预防和处理厂房火灾的能力。
4.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强厂房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确保消除火灾隐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
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5.4.13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完好
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5.6.5派专人作好班后检查,确无问题,才能断电锁门,离开车间。
5.7生活区防火规定:
5.7.1厨房内的油污、油垢、粉尘要经常打扫、清除,不能有积沉现象。
5.7.2严格检查炉灶排烟道,防缝隙漏火引燃周围易燃物,而引起火险。
5.7.3煤气罐与炉灶至少要保持1.5米以上的距离。
5.7.4严格检查输油管、输气管,不能有渗漏现象,不得使用老化的管道和不合格气瓶。
安全意识,制定本条例。
2.范围
适用于艾利和电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各工场和生活区所有人员安全防火活动。
3.定义
无
4.职责
4.1环境安全部:负责监督公司所有人员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
4.2公司其它人员有责任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5.内容
5.1安全防火一般规定
5.1.1本公司的安全防火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5.1.7严禁随意动用消防用水。
5.1.8严格检查灭火器材,保证性能良好,用完的灭火器或到期灭火剂要及时更换。
5.1.9爱护消防设施,严禁故意破坏和浪费消防器材。
5.1.10易燃、易爆物品废液必须桶装严密后集中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5.2安全用电防火规定
5.2.1从事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4.1货物储存要留有足够的物距、垛距、顶距、墙距,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
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与柱间距不
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4.2仓库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5.4.3仓储存放货物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隐患。
5.3.9禁止在储有易燃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电焊。在易燃材料附近进行焊接时,其最小距
离不得小于5米。
5.3.10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5.3.11严禁未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行焊接工作。
5.3.12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
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
5.4仓储防火规定:
5.4.8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5.4.9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保证有效。
5.4.10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证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
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5.4.11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不得携带火种。
5.2.8货物堆放要与电源线路保持50cm以上的距离。
5.2.8电气设备及线路不准用纸皮、胶纸等可燃物敷贴遮挡。
5.2.9供电线路上不准拉绳挂物。
5.2.10临时用电必须使用插头,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电箱或插座内。
5.2.11用电线路必须有漏电、过载保护装置,并有专门的保护零线。。
5.3电、气焊割防火规定:
5.1.2严禁在非吸烟区吸烟。
5.1.3严禁Biblioteka 带烟火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厂区。
5.1.4严禁放货堵塞通道、安全门、紧急出口。
5.1.5上班时间各工场的大门不准上锁、上闩、紧急出口不得反锁。
5.1.6各工场、仓库、宿舍等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严禁堵塞消防设施(灭火
器、消火栓、出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等),更不准随意搬移、挪用。
5.7.5煤气罐内的余液、残渣不准随意倾倒。
5.7.6不准倒立、横卧使用煤气罐。
5.7.7不准随意拆修煤气罐角阀等部件。
5.7.8不准在宿舍卧床吸烟,烟蒂不得乱扔。
5.7.9宿舍内不准用明火照明(点蜡烛、油灯等)。
5.7.10不准用纸皮、胶纸等来遮挡隔离床铺,敷贴墙壁。
5.7.11宿舍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严禁存放煤气罐。
5.3.4电焊机的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各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设有
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5.3.5不准使用有隐患的焊割工具。
5.3.6电焊的导线不准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不准与气焊的软管或气体的导管放在一
起。
5.3.7油脂或沾油的物品不能与氧气瓶及导管、软管等接触。
5.3.8结束焊割作业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检查现场,防止阴燃存在,消除火险
5.4.14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出口,严禁堆放物品。
5.4.15货物码放不能与日光灯、电源线、排风扇等电气设备靠得太近,至少保持50cm
以上的间距。
5.4.16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要专地专仓专人保管,禁止到处乱放。
5.4.17盛装易燃气体、液体之瓶、罐不准倒、卧放置。
5.4.18仓库的排风设施,上班时开启,落班时必须关闭,作好班前班后检查。
5.4.4仓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方法等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
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5.4.5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4.6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5.4.7需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5.2.2离开工场或宿舍必须关闭电源。
5.2.3不准私拉乱接电线及安装插头、插座。
5.2.4不准用大功率保险丝代替小功率保险丝,更不能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5.2.5不准堆放货物堵塞电源开关。
5.2.6增设大型电气设备要请示供电部门,同意后应由专业人士跟进。
5.2.7不准日光灯作长明灯用(二十四小时都上班除外)。
版
次
页
次
制修订
日期
制修订
内容概要
制/修订人
相关部门主管会签
核准
人事/总务
进出口部
结构开发
生产技术
生产
资材
品管
A0
5
05/25/05
新制定
唐和平
文件分发表
分发单位
份数
分发单位
份数
分发单位
份数
□管理者代表
1
□资材
1
□其它
1
□品管
1
□结构开发
1
□生产技术
1
□人事/总务
1
□生产
4
□进出口部
1
1.目的
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公司消防管理制度,提高员工防火能力,增强员工消防
5.6生产工场防火规定:
5.6.1严格遵守防静电措施规定,避免因疏忽而产生静电火花导致着火。
5.6.2严格遵守电梯载货使用操作规程,发生火灾任何人不得乘坐电梯逃生。
5.6.3机械设备要常检查,轴承要经常加油,积落的尘要经常打扫,避免摩擦生热阴燃
起火。
5.6.4严禁用天那水清洗机械设备以及地面上的污渍和油漆。
5.7.12宿舍内不准私拉乱接电源插座,不准将带有电的电源插座放于床铺或枕边。
5.7.13不准私自在宿舍内使用煤气或大功率电饭煲煮食或煲药。
5.3.1盛装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和设备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准进行焊割。
5.3.2焊割前要仔细检查周围环境,清除一切可燃物,特殊情况不能清除时,要采取浇
湿、遮隔等安全可靠的措施加以防护。
5.3.2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5.3.3乙炔、氧气瓶等易燃气瓶不能放在焊割部位的下面,要保证一定的水平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