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
湖北省消防条例
湖北省消防条例【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4.02【实施日期】201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5号)《湖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4月2日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一十五号)《湖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4月2日湖北省消防条例(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020年湖北省消防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消防安全条例最新全文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湖北省制定了《2020年湖北省消防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消防管理原则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确保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灭火救援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
第五条部门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七条消防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消防基础设施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
第八条消防设计和施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法规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并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九条消防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条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第十一条灭火救援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020年消防条例全文文档
2020年消防条例全文文档Full text of fire protection regulations 2020编订:JinTai Col lege2020年消防条例全文文档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岀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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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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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最新消防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报经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中华人民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消防安全管理)中华人民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3月16日公安部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
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的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公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武汉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篇)
武汉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的建设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将区内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建设等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工作。
第四条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公安机关对本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城管、文化、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社会管理与服务网格化建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社会管理与服务网格化工作的要求,依托全市社会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建立消防基础信息库,提高消防管理工作效率和灭火救援能力。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网格管理员,在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基础信息采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传等消防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社区警务室、保安室等场所设置社区消防室,建立社区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电瓶车、摩托车等公共消防装备器材,开展经常性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在流动性人口较多的区域利用宣传栏、视频广播等方式,开展消防宣传和提示用火用电安全及逃生自救知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级志愿消防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公共消防设施,提高农村消防和灭火救援能力。
《湖北省消防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一十五号)《湖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4月2日湖北省消防条例(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消防条例(ppt37张)
湖北省消防条例
三、十六大亮点 15、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行火灾公众责任 保险,有利于促进投保单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减轻灾后受害人的损失和政府 财政负担。《条例》在《消防法》基础上,进一步 强化了火灾公众责任险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公众 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 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同时, 还鼓励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企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人员风险抵押金制度,提高 企业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
二、制定过程
历经四级机关,历时两年半,经过52个环节,修改30稿。 2008.12-2009.03 省消防总队:8次座谈会、5次研讨会、2次 办公会
2009.04-2009.06 省公安厅-2010.06 省政府:3次省内调研、5次座谈会,1次省
政府常务会议
湖北省消防条例
三、十六大亮点 14.依法确立消防特种行业职业资格制度。为从根本上提高社会 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结合我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实际, 《条例》在《消防法》基础上,确立了消防特种行业职业资 格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特种岗位纳入社会职业 范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职业 技能鉴定”,并明确了消防安全培训人员和消防职业技能鉴 定范围,规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队队员、自动消防 系统的操作人员、消防设施器材检测和维修保养人员等“四 类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证上岗,同时在 《条例》第六十七条中规定,有关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行 业职业技能鉴定并持证上岗的,对录用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 罚。
湖北省消防条例
三、十六大亮点 6.加强消防规划编制和基础设施建设。我省公共消防 设施建设滞后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凸显,与其他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同步、不配套,老城区、城中 村和传统商品集散地区大都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 公共消防设施缺乏,安全隐患突出。对此,《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政府应当编制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 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缺少 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的老城区、城中村和传统商品集散地区加快进行消 防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是我国消防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确保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内容和要求。
一、消防组织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了消防组织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根据条例,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消防组织体系,明确消防责任,加强消防力量建设。
同时,要加强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的要求,以提高公众的消防意识和应急能力。
二、火灾预防和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对火灾预防和控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制定火灾预防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整改。
同时,要加强火灾报警和报告制度,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掌握并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火灾现场的处置程序和要求,以及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三、建造物消防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对建造物消防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条例,建造物的设计、施工和使用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确保建造物的消防安全性能。
建造物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建造物消防审查和验收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建造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配置和使用。
四、危(wei)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对危(wei)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提出了严格要求。
根据条例,危(wei)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场所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消防人员。
同时,要加强对危(wei)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管,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危(wei)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场所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
五、消防监督检查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对消防监督检查和处罚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条例,各级消防机构应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追究责任。
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赋予相应的处罚。
湖北省消防管理规定
湖北省消防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07•【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施行日期】1996.06.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湖北省消防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4月18日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湖北省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保证消防设施同实际需要相适应。
第五条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城建(含规划)、计划、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做好有关消防工作。
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做好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解放军营区及军事设施、国有森林、矿井、铁路、民航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助。
第七条每年的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领导机构,各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九条下列单位和地方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站):(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二)企业集中、集市贸易规模较大的乡镇;(三)重要港口、码头、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单位;(四)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五)国家列入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六)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站)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湖北省消防条例课件
通过制定消防条例,明确各级政府、 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加 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 灾危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条例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 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适用范围
包括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火灾预防、灭火救 援等方面。
条例特点与亮点
安全疏散案例二
某学校安全疏散演练
总结
安全疏散是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的重要措施,通 过对这些安全疏散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安全疏 散的要点包括制定科学合理的疏散预案、加强演 练和培训、保持冷静和有序等。
灭火救援案例分析
01 灭火救援案例一
某消防队灭火救援行动
02 灭火救援案例二
某居民楼灭火救援行动
03 灭火救援案例三
火灾事故案例二:某居民楼 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案例三:某工厂火 灾事故
总结:通过对这些火灾事故 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火灾 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电气故 障、用火不慎、吸烟等,因 此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 教育是预防火灾事故的重要 措施。
安全疏散案例分析
安全疏散案例一
某酒店安全疏散演练
安全疏散案例三
某商场安全疏散演练
有效执行。
不定期抽查
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抽查, 以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
检查记录
详细记录每次检查的情况,对发现 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追踪。
火灾隐患整改规定
火灾隐患的发现与报告
01
员工有义务发现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同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
行整改。
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
02
针对不同类型的火灾隐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消除或降低
火灾风险。
湖北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省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湖北省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0年12月10日湖北省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含森林防火,下同)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责任,有效防范安全风险,促进全省安全态势平稳。
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州政府)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以及对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考核办统一安排部署,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办)牵头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安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等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别制定年度市州政府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考核细则,以及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细则,经省安委会审定后作为年度考核实施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鄂政办发〔2020〕40•【施行日期】202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消防执法改革,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聚焦影响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全面破除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创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
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完善消防执法制度,提升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打造清正廉洁、作风优良、服务为民的消防执法队伍。
改革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完善火灾风险识别、管理、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消防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省消防救援总队原核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一、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临时一、二级资质证书同时废除,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规定的企业,即可开展相关业务。
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二)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工程投资额不超过30(含)万元或者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含)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以不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
湖北省消防管理条例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一百一十五号)《湖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问责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二)建立完善消防通信指挥、战勤保障系统和灭火抢险救援区域协作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根据需要增配复杂火灾扑救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装备;(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湖北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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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大亮点 9.明晰多产权单位的消防管理责任。当前,多产权单 明晰多产权单位的消防管理责任。 位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消防管理 责任不清、主体不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善,难 以起到防、灭火作用。为解决此类问题,《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权人将建筑物或者场所提供 给他人使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 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维 护保养责任;未明确的,由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所有 权人负责;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 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各所有权人分别 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全体所有权人共同负 责;全体所有权人应当成立组织、确定专人或者委 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湖北省消防条例
三、十六大亮点 3.明确细化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消防法》对部门消 明确细化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防工作职责的规定不够全面,且比较原则。为增强 法定职责的操作性和针对性,《条例》第二章专门 集中规定了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即:发改、 住建、城管、供水、供电等部门在公共消防设施建 设、维护方面的职责;安监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品 的监管职责;质监、工商部门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 管职责;水利、农业、交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在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面的职责;科技、司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 电视等部门宣传教育的职责。如此规定,有利于各 部门依据《条例》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形成消 防工作齐抓共管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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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大亮点 7.完善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对不需要办理施 完善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 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现行消防法律法规没有将其 纳入消防设计备案抽查范畴,而作为消防安全监管 难点的小场所,大都设置在此类建筑中,极易产生 先天性火灾隐患。《条例》从源头着手,第二十条 第二款补充规定:依法不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 抽查。此外,针对建设工程消防备案中存在的重复、 虚假备案等逃避监督抽查的行为,《条例》规定建 设单位严禁重复备案、虚假备案。对不依法将消防 设计文件备案,或者重复备案、虚假备案的规定了 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最新全文(2)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最新全文(2)第三章消防组织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第三十一条义务消防队(组)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
义务消防队(组)所需的经费和队员的补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四条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
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
专职消防队队员可实行合同制或轮换制。
第三十五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作出规划,加以解决。
第四章火灾扑救第三十七条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
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起火单位或者地区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九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
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和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抢运。
第四十条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交通、港务监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飞机、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湖北省消防条例课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疏于管理,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 灾危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罚款。
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
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应急预案的认识和了解 ,促进社会共同参与和应对突发事件。
05 监督与管理
消防产品质量监管
01
严格把控消防产品质量
对消防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督,确保产品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02
建立消防产品追溯体系
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消防产品追溯体系,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对不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的 完好性、消防通道的畅通 性、用火用电的安全性等 。
隐患整改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 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 整改的应制定整改计划并 限期整改。
04 灭火救援
应急救援体系
1 2
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的应急救援工作 。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建立健全应急 救援网络,确保及时响应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 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02 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政府职责
01
02
03
04
组织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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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一十五号)《湖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4月2日湖北省消防条例(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问责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二)建立完善消防通信指挥、战勤保障系统和灭火抢险救援区域协作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根据需要增配复杂火灾扑救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装备;(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督促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管、供水、供电、通信等有关单位负责消防供水、供电、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保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备、有效。
水利、农业、交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保障其正常使用,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科技、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科普、普法、职业教育培训内容。
教育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教学计划,确定熟悉消防知识的教师或者聘请消防专业人员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学年组织学生开展一次以上避险自救、应急疏散演练。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站等公众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建档备查;(二)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队伍建设;(四)依法对消防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五)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六)调查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灭火演练。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家庭应当做好经常性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自查。
鼓励家庭自备简易灭火器材和自救逃生器具。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逐级明确责任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休闲娱乐、住宿服务等的个体工商业主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个体工商业主生产经营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的;(三)从业人员十人以上的;(四)较大火灾危险性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消防工作,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应当限期改造、搬迁。
对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老城区、城中村和传统商品集散地区,应当加快进行消防改造。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第二十条属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工程、高层公共建筑等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准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不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禁止建设工程重复备案、虚假备案。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或者场所改变用途,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二)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三)铺设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四)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二十三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五条高层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等器材;其所有或者使用单位、业主应当逐级明确消防责任,加强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开展灭火和自救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