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及其制品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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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烟税财务审计
烟草及其制品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历代政府皆课以重税,以税收为杠杆限制烟草业的发展,其目的就是寓禁于征。
明万历年间(1573~1620年)烟草出现于闽广之间。
明崇祯十年(1637年)朝廷以“烟”与“燕”(北京旧称)谐音,下令全国禁烟。
崇祯十六年(1643年)驰禁兴贩烟酒,听从民便,须加等纳税。
清初设置常关,对过往商货征收常关税。
烟税则在常关征收。
咸丰三年(1853年)创办厘金,烟酒列于百货厘金类征税。
咸丰六年(1856年)重庆由绅商设局征收厘金。
光绪卅一年(1905年)重庆取消绅商设局,改为重庆百货厘金总局征收厘金。
民国初期,北洋政府在沿用前清税制的基础上,对烟酒增加了专卖方式的公卖费,实行公卖费与税厘同时并征,开办烟酒牌照税、纸烟捐等新税种。
然政局动荡、军阀割据,省自为政,遂使厘金、烟酒税等各税更加杂乱无序。
1926年,南京国民政府引进欧美税制,逐步进行改革,创办卷烟统税。
1931年,国民政府裁撤厘金,扩大统税征收范围。
1923年,四川督军刘存厚在重庆设局征收卷烟特税,1926年,由驻渝21军继续征收。
1926~1935年,四川省处于防区制时期,未实行全国统一规定,重庆仍征收特税,至1935年8月重庆方划入统税区,改征统税。
1941年,国民政府实施《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废止了原实行的烟酒公卖费、烟酒税、烟酒杂捐税和附加税,统一了烟酒税征收制度。
1946年,国民政府将货物统税改征货物税,形成一种对物征收的近代消费税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制经历多次变革。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货物税暂行条例》,对包括卷烟、雪茄烟、烟叶、烟丝在内的10类货品51个税目征收货物税。
1953年1月,对征货物税的22个重点税目(含烟草及其制品)改征商品流通税。
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将商品流通税与货物税、营业税及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1973年又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盐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使流转税成为单一税制。
1984年9月,将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对卷烟、烟叶征收产品税。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征收产品税的产品全部改征增值税。
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消费税暂行条例》,烟类产品开始征收消费税。
同时,将农林特产农业税与产品税中的农、林、牧、水合并改为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烟叶改征农业特产农业税。
1983年,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成立后,在国家烟草专卖体制下,遵循国家财政、税务、金融、审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以《会计法》、《审计法》为准则,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妥善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经济利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和增值,保证财税上缴任务的完成,促进重庆烟草行业的廉政建设和健康发展。
第一章烟税
烟草行业的税收是国家和地方财政的一大支柱。
1984~2003年重庆市烟草工商企业(不含未上划的商业企业,即原重庆20个区县(市)烟草公司)共计上缴产品税322010.70万元,增值税和营业税365856.09万元,消费税728647.89万元,农业特产税94578.73万元。
2003年重庆市烟草商业实现税金3.78亿元,比上年增长82.3%,重庆卷烟工业实现税金19.9亿元比上年增长15.0%。
2003年重庆市烟草工、商企业上缴税利占重庆市财政收入的7%。
2004年,重庆烟草商业实现税金5.25亿元,比上年增长38.9%,其中所得税21029万元,增值税
27839万元。
第一节烟酒厘金
一、厘金
我国对烟草征税最早见于《明实录》记载:“崇祯十六年(1643年)十月,弛禁兴贩烟酒,听从民便,须加等纳税,不遂者依律治罪”。
清初承袭明朝税制,清康熙年间(1662~1722年),为缓和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实行轻税政策,有永不加赋之谕。
据吴兆莘著《中国税制史》记载“而烟税则始于前清时代在常关征收,其历史尚不久”。
奉节历为进出川水路交通要津,清顺治元年(1644年)即设夔关收常关税。
“常关税则,至乾隆十六年(1750年)由户部颁定,名为值百抽三,然所估货本,较之市价,不过十分之一二。
商人纳税,照章征银。
如以钱上纳者,仍由关易银申解。
”咸丰年间(1851~1861年)夔关的常关税率在10%以上,川内烟叶大多经夔关运出,在奉节验关征税。
清末曾一度裁撤关税厘金。
1913年恢复常关,夔关由财政部派员监督直接管理,税收直解财政部。
以后四川军阀割据,税制紊乱。
至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明令裁厘,常关即随之撤消。
清咸丰三年(1853年)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军费,在扬州创办“厘金”。
按照商人贩售货物的价值,以值百抽一的捐率,劝谕行商和坐贾“捐厘助饷”。
凡商民贩运、买卖货物,按其货价,值百抽一,即为一厘故名“厘金”。
厘金“为数轻而不苛,取财分而易集”,可集腋成裘,获取大宗收入。
厘金创办时是一种临时性筹措军费的税捐,以后各省仿行课征,逐步成为一种地方固定税捐。
通常所谓厘金是指百货厘金,烟酒税附于百货厘金中征收,无单行法规。
清政府对厘金没有制定统一的税则,地方各自为政,自定税则,任意征收。
咸丰六年(1856年)重庆绅商设置厘金局,开征百货厘金。
凡在市埠买卖货品按价银每两抽收六厘,由行栈代收,按月交局,商民大多以钱完厘,局则就钱易银汇交道库,是为老厘。
咸丰十年(1860年)十二月,重庆于原抽老厘外,每两银再抽九厘,以作团练城防之用。
同时于唐家沱设卡,抽出口货厘,兼收船厘,以助水师军饷,是为新厘。
厘金开征后,征收厘金的关卡林立,无物不税,重复课征,阻碍了商品流通,影响经济发展。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清廷签订“辛丑条约”后,由各省分配负担“庚子赔款”,四川省加抽烟、酒、糖厘三成。
从光绪二十二年至光绪三十二年(1896~1906年)的十年间,将百货厘金中的烟、酒、糖、茶四次单独抽出加成征收。
据张森楷著《民国新修合川县志》记载:“向来烟帮有拥巨资商贾,常以五月六月出庄,新到郫县、崇宁采买大烟。
年约七八万捆。
买齐雇舟陆续运下,自成都开行,每捆成都纳厘钱一百二十文,嘉定纳银一钱四分四厘,泸州纳钱二百四十四文,重庆相国寺纳钱一百二十文,巴县老厘银八分转江至合,以供零销。
至光绪二十余年,连加数次,成都加钱二百七十六文,嘉定加银四钱一分六厘,泸州加钱四百零八文,相国寺加钱二百七十六文,巴县老厘未加,而吾合厘金,始纳八十文,继加钱二百一十八文。
”清代厘金税负之重,激起商民极大义愤。
光绪卅年(1904年)九月,重庆商民为反对清政府厘金苛重,举行全城罢市,以示抗议。
光绪卅一年(1905年)重庆取消由绅商设置的厘金局,将原厘金局更名为重庆百货厘金总局,并将新厘、老厘合并。
光绪卅二年(1906年),为督练新军,重庆始征陆运百货厘金。
光绪卅四年(1908年),在重庆都邮街(今渝中区民权路)设经征分局,征收百货厘金。
清宣统三年(1911年)十月初二,同盟会重庆支部在朝天观召开各界代表大会,通电全国,宣布重庆独立,成立蜀军政府。
在经济方面公布了减厘办法。
据《巴县志选注》记载:“宣统三年(1911年)始由经征局专征,税率甚轻,烟斤征钱四文。
”
二、统捐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后,成、渝分治。
省城内外及上游一带各局厘金经当地政府通令
废止,而川东地区则仍沿清制继续征收,作为地方军饷开支之用。
同年11月北洋政府电令四川省财政
司恢复征收厘金,遭到反对。
故经临时省议会请改办统捐,遂拟定四川省《百货统捐收验章程》,经四
川省国税厅筹备处及财政司与成、渝两地总商会往返磋商,报财政部批准,于1913年4月15日施行征
收统捐,统捐只在起运地征收一次,以后贩运川境,经过局卡只查验,不再重征。
同年重庆百货厘金总
局改名为重庆百货统捐局。
捐率按货物估定成本值百抽二。
据张森楷《民国新修合川县志》记载,
1913年,四川省财政厅奉中央令,改百货厘金为统捐,本地所出土产,只要出境卖货,都要缴纳。
产
地每捆征钱八百文,余则不征。
1915年12月,四川省财政厅根据当时物价等因素拟定《四川百货统捐
征收查验章程》经财政部批准实行。
将百货统捐捐率提高为值百抽2.5,并改以银元为单位。
1916年9
月,改收银元2.40元。
同年,又奉中央令将统捐局改为百货厘金局。
规定了估价纳捐章程,值百抽二,
后来又值百抽五。
合川设置的
百货厘金局,在城门外,立石子、东津沱,渠河嘴、东渡口设卡收缴。
表5—259 1916年合川县烟类统捐估价纳捐例表
资料来源:Array张森楷《民国新
修合川县志》卷
十二。
1926年驻
川各军演变为
防区制,统捐
遂为各驻军所
控制,税款所
入不解省,且
加征各种杂税,
1927年,21军在重庆设内地税局,征重庆进口运销物品内地税。
将原设的机制酒类征收处,煤汽
油特税处与四川卷烟吸户特捐总局合并,成立四川特税总局,征收烟、酒、油特税。
1929年国民政府令裁撤全国各内地税局。
重庆内地税局改为重庆地方附税经收处。
同年10月,21军为整理税收,将重庆百货统捐局、重庆护商各费统收处,重庆江防费经收处、渝
北护商江峡防分收处、四川特税总局、重庆各税总稽查处等合并,成立重庆税捐总局,办理重庆百货统
捐、重庆护商各费、重庆江防费、渝北护商江峡防分收各费、煤汽油、机酒、机糖、五金各种特税以及
各种附加的征收事宜。
1931年财政部决定裁撤厘金。
至1935年川政统一后,始将厘金性质的统捐裁废。
第二节烟酒牌照税
一、沿革
民国建立之初,北洋政府对烟酒税仍沿用清制继续征收,但中央财政陷入极为困难境地。
为摆脱困
难。
财政部一面整顿旧税,同时设法创立新税。
看中了烟酒税源广阔,认为中国烟酒税负过轻,与欧洲、
日本相比,差距较大;烟酒又属有害身体健康的消费品,多征并不为虐;同时鉴于中国烟酒产销分散,
几乎各省皆有种、酿,从城市到农村都有贩售。
为摸清烟酒税源和短期内增加财政收入,决定首先开征
烟酒牌照税。
1914年1月,大总统袁世凯以教令公布《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同年2月又公布《贩卖烟
酒特许牌照税条例实施细则》。
1916年1月,北洋政府为筹划烟酒公卖设立全国烟酒事务署,于各省设置烟酒公卖局,将贩卖烟酒牌照税的征收交与各地烟酒公卖分局或稽征所办理。
在北洋政府实行烟酒公卖之后,其烟酒税制度包括烟酒牌照税、烟酒税、烟酒公卖费三项内容。
1927年,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后,沿用旧制,亦把烟酒牌照税、烟酒税、公卖费混在一起列为中央税。
同年6月,财政部公布《烟酒牌照税暂行条例》。
同年12月又公布《卷烟牌照税章程》,商民以既领烟酒牌照,复领卷烟牌照,近乎一税两征,呈请豁免。
1928年3月,财政部将《卷烟营业牌照税章程》废止,分别公布《烟类营业牌照税章程》及实施细则,将卷烟并入征收范围。
1929年6月,对《烟类营业牌照税章程》予以修正,规定凡售卖华洋烟类,包括土制烟丝、机制卷烟及一切华洋烟叶制造品之营业,均须一律纳税,领取牌照,始得营业。
1931年6月,国民政府为补偿地方财政裁撤厘金损失,将烟酒牌照税收入按1:9的比例中央与省市分配。
1931年7月,财政部将原颁烟类、酒类、华洋机制酒类营业牌照税章程合并,改订为《烟酒营业牌照税暂行章程》并公布其实行细则,将土烟、土酒、卷烟、洋酒牌照合并征税。
1934年6月,又将烟酒牌照税全部划归地方征收。
烟酒牌照税由国税变成地方税。
1941年9月,国民政府颁布《营业牌照税征收通则》,将烟酒营业牌照税并入营业牌照税内征收,烟酒牌照税名称从此消亡。
二、征管
1914年,北洋政府公布《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一)贩卖烟草或酒类之营业,分为两种:第一种整卖营业,凡以烟草或酒类大宗批发者,每年纳税40元;第二种零卖营业,凡贩卖烟草或酒类零星售与消费者,分为甲、乙、丙三种。
甲种为开设店铺以零卖烟酒为其营业的全部或大部者,年纳税16元。
乙种为开设店铺经营他种营业但兼营烟酒业务者,年纳税8元。
丙种为无一定店铺,于道路旁或沿户零卖烟酒者,年纳税4元。
(二)兼营整卖与零卖或兼营烟草与酒类者,须领取两种牌照,各依定额纳税。
(三)处罚规定:对无特许牌照而营业者,除缴纳税款补领牌照外,还规定了给予处罚的罚则,初犯处以一期税额3倍的罚金,再犯者处以全年3倍税额的罚金,三次犯者不得继续营业。
不在店铺标明整卖、零售、受领特许牌照的年月日及其号数,或用假冒及愈期牌照、或拒绝征税官吏检查者,处以1元以上,30元以下罚金。
如系转卖、让与或贷用特许牌照,处以2元以上,50元以下罚金。
每年分1月和7月两期完纳。
是年,四川国税厅筹备处拟定征收办法16条于5月公布,从7月1日开始对贩卖烟酒者除每日销售获利不足300文免税外,在300文以上的均应邀保,遵式投具申请书,注明整卖零卖种类及营业人姓名、籍贯、字号、全年税款数量,填列照内,并缴纳本期税银,方可领照营业。
1927年6月,财政部公布《烟酒牌照税暂行条例》,其内容与1914年之《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基本相同,惟有牌照费增加,分整卖营业每年100元,零卖营业甲等(有店主营)40元,乙等(有店兼营)20元,丙等(无店经营)5元。
1927年12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卷烟牌照税章程》。
商民以既领烟酒牌照,复领卷烟牌照近于一税两征,呈请豁免。
1928年3月,财政部将其废止,另行公布《烟类营业牌照税章程》,其规定:凡售卖土制烟丝,机制卷烟及华洋烟类,均领照纳税。
烟类营业牌照分整卖、零卖两种。
整卖分三等,甲等为卷烟厂商的分公司及经理分销处,每季纳100元;乙等为各制卖土烟店及烟草行,每季纳40元;丙等为经理各种烟类批发店每季20元。
零卖分五等,甲等为开设店铺经营销售各种烟类者,每季12元;乙等他种商店大部分兼营一切烟类者每季8元;丙等为他种商店兼售各种烟类者每季4元;丁等为设摊零售烟类者每季2元;戊等为流动零售烟类者,每季1元。
并规定每年分4季完纳,以1月、4月、7月、10月的
1~10日为完纳时间。
1929年6月,对《烟类营业牌照税章程》予以修正,将戊等流动零售烟类者每季税额由1元减为0.5元。
1931年7月,财政部将原颁烟类、酒类、华洋机制酒类营业牌照税章程合并,改订为《烟酒营业牌照税暂行章程》公布施行,而原颁布各类章程规定的纳税标准,征收税额未变。
烟酒牌照税虽兼有营业税性质,但从创办起就一直属中央国税。
1931年裁撤厘金,国民政府为抵补地方财政所受损失,于1931年6月公布《营业税法》。
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央征收烟酒牌照税收入,除中央留十分之一外,其余拨归各省(市)政府作为地方收入”明确将烟酒牌照税划属营业税范围。
1934年6月,财政部召开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定将烟酒牌照税全部划归地方征收,以补废除苛捐杂税之不足。
同年,四川省政府鉴于烟类零卖丁等,每季纳税2元,烟类戊等每季纳税0.5元,中间税负相差甚距,将零卖烟类丁等增加一级,改为每季烟类丁一级征税2元,丁二级每季征税1元。
又据《巴县志选注》记载:“巴县无整售商,其烟类零卖者,丙种五家,丁种一级十二家,丁种二级三十三家,戊种一百八十二家。
”
1935年四川省政府改组成立,将烟酒税归还中央接办,烟酒牌照税划为地方,当即通饬各县征收局接收,据《巴县志选注》记载:“二十四年一月移交县征收局征收,报解省府财政厅。
”
1935年5月,四川省政府根据财政部《修正烟酒零售牌照税》作了以下修正:
甲等:资本额3000元以上者税12元;
乙等:资本额1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税8元;
丙等:资本额8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税4元;
丁等:资本额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税2元;
戊等:资本额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税1元;
已等:资本额20元以上100元以下税0.5元;
1941年9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营业牌照税征收通则》将具有营业牌照性质的捐税,一律改征营业牌照税。
至此专就烟酒征收牌照税不复存在,烟酒牌照税并入营业牌照内征收。
同年,重庆市发布《重庆市营业牌照税征收规则》,对包括烟酒售卖业在内的12个行业征收营业牌照税,营业牌照按年更换一次,其在每年7月以后开业者减半征收。
营业牌照税按下列等级税率征收:甲等(全年营业总收入在40万元以上)征税1000元,乙等(全年营业总收入在24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征税600元,丙等(全年营业总收入在12万元以上不满24万元)征税300元,丁等(全年总收入在6万元以上不满12万元)征税150元,戊等(全年营业收入在3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征税60元,已等(全年营业总收入不满3万元)征税30元。
表5—260 1938~1941年重庆市烟酒牌照税收入情况单位:万元
资料来源:Array根据重庆税务
局编纂《重庆
市税务志》1995.6版整理。
第三节烟酒公卖费
一、兴办
民国成立之初,各省烟酒税捐种类复杂,征收方法参差不一。
北洋政府多方筹划对烟酒税的管理,成效不大。
故提出采用欧洲、日本实行专卖的方法,但各国实行的专卖制度计约3种:即一为完全专卖
制,即官制官收官销;二为局部专卖制,即官制商销或商制官收官销;三为特许专利制,即特许专租制。
依照国情,北洋政府实行均很困难,故采用变相之“特许专利制——官督商销的烟酒公卖制度。
1915年4月,财政部设立全国烟酒公卖事务总局(1919年1月改称为全国烟酒事务署)。
5月财政部公布《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章程》、《全国烟酒公卖局暂行章程》及《各省烟酒公卖局稽查章程》,还公布了《各省烟酒公卖局暂行章程》和《烟酒公卖分栈暂行章程》等一系列规章。
其规定:公卖制度实行官督商销;公卖只限于本国所制销的烟酒;各省设烟酒公卖局(直隶于财政部),酌量烟酒产销情况划分区域设置分局,各分局在管辖区域内,组织公卖公栈、支栈,招商承包;公卖分局规定烟酒公卖价格,陈报省局核定;各省原有的税、厘均暂照原核定数征收;烟酒销售除由公卖局核计成本、利益及各税、厘、捐等项外,参照生产、销售情况酌量加收10%~50%,定为公卖价格。
烟酒公卖制本以整理并废止各省烟酒税捐,而结果则成为增加的新税。
由于采用招商承包,所以税制紊乱。
同年,设四川烟酒公卖局,公布《四川省烟酒公卖施行细则》,把全省分为20个区,每个区设公卖分局,派人办理公卖事务。
区下辖县设公卖栈,招商包办,并从中提取烟酒公卖费和烟酒牌照税。
公卖费率定为从价征20%。
巴县为第五分局,万县为第八分局。
1915年万县烟类公卖价格表
1919年四川省将烟酒税与公卖费合并征收,统一名为公卖费,费率定为从价征收25%,烟酒税名在四川省即行取消。
四川省又以原划区域辖县过多,分局稽查难周,遂改分30个区,巴县为第11区,设分局和支栈招商包办。
是时,四川军阀混战,驻军在防区内任意征敛,畸轻畸重,税制亦各不同。
二、演变
1927年6月财政部发布《烟酒公卖暂行条例》。
1929年8月,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烟酒公卖暂行条例》、《烟酒公卖稽查规则》和《烟酒公卖罚金规则》。
条例规定公卖费率固定为20%,取消包商认办制度,仍以官督商办为主旨。
1931年印花、烟酒各税,由重庆税捐总局直接征收。
1933年7月重庆烟酒公卖局并入重庆税捐总局,内设烟酒公卖科办理公卖费事宜,重庆税捐总局所辖川东64县,内有35县收数较多,派主任一员主持办理公卖费事宜,其余由各县署或征收局兼办。
从1919年至1935年四川军阀混战,处于防区制,全国统一规定的税法,重庆无法实行。
1936年,财政部欲在全国推行土烟叶特税,土烟叶特税实行产地一道征税,而烟酒公卖费是产销分征。
四川省仍执行公卖税费不征特税,所有特税区域已定征税之土烟叶及其成品运入四川,应照征公卖税费。
1936年,财政部税务署在四川设立四川区税务局,重庆矿税、统税、烟酒税,改由四川区税务局下属的川东税务管理所负责征收。
1938年2月,四川税务局以川省烟酒公卖价格尚系1919年规定,比照现时估价,相差有至二三倍者,为增加税收,乃呈准财政部实行将烟类公卖价格提高5/10,按照新标准征收。
当年,四川区税务局涪陵、丰都、长寿、垫江税务分所征税烟类83228斤。
同年3月财政部令四川区税务局核定土烟丝公卖价格每百斤25元,按12.5%费税率征收公卖费;同年8月调整为每百斤公卖费20元,税率末变。
1941年7月国民政府实施《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烟酒公卖费、土烟特税以及各地征收的烟酒杂税与附加一律废止。
第四节卷烟统税
一、沿革
统税是民国时期裁撤厘金后举办的新税。
国民政府为弥补裁厘所产生的税款损失,同时举办了统税和营业税。
卷烟是最先试行统税的商品。
1926年12月,根据国民政府财政部部长宋子文提出:将二五统捐、特税、吸户捐等税名目合并为卷烟统税的意见,财政部制定《征收卷烟统税办法》,卷烟税率定为12.5%。
使用印花票为纳税凭证。
先在湘、鄂、赣三省试办卷烟统税,初见成效。
1927年6月由财政部公布《国民政府财政部卷烟统税暂行章程》,将税率改为50%,收效甚微。
同年9月又公布《征收卷烟税章程》及其实施细则。
为使章程得以实施,财政部下令按照七折征收,即在
实际征收暂按35%的税率计征。
1928年1月,国民政府为适当降低税率,简化稽征手续,以利卷烟统税推行。
重新拟订《征收卷烟统税条例》,于同年2月施行。
规定卷烟统税为中央国税,由财政部设全国卷烟统税总处征收。
采用从量兼从价分级税率,分为7等征收。
1931年国民政府决定裁撤厘金及其它含有通过税性质的税捐,扩大统税的征收范围,先举办棉纱、火柴、水泥统税,后又将麦粉特税改征统税,连同卷烟统税合称5种统税。
1934年开征薰烟叶统税。
缴纳统税后的货物通行全国不再重征。
1941年物价较抗日战争前(1937年上半年)上涨了近12倍。
当时统税大多仍采用从量征收,原定的从量税率与物价日趋背离。
统税收入蒙受较大损失。
统税自开办至1941年,征收统税货品已达11种,每举办一种统税就制定一个单行法。
11种统税补充规定各种章则、办法达七八十种之多,且内容参差,易产生歧误。
财政部遂将11种统税的章则合而为一,拟定《货物统税暂行条例》,于1941年7月7日以府令公布实施,课税物品一律改为从价征收。
《货物统税暂行条例》规定:
货物统税为国家税,由财政部所属税务机关征收。
征收货物统税的范围包括卷烟、薰烟叶等10类货品。
其中卷烟类包括凡用卷烟纸卷成的纸卷烟及用烟叶制成的雪茄烟,以及其他仿照洋式的烟类均属之。
货物统税一律从价征收。
其税率:卷烟为80%,薰烟叶为25%。
统税货物应以出产地附近市场每6个月内平均的批发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的计算根据。
平均批发价格包括:该货完税价格;原纳税额(即该货按完税价格应征之数);由出产地运达附近市场所需费用(定为完税价格的15%)。
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核定的完税价格=产地附近市场的平均批发价格÷[100+该货税率之数+由产地至附近市场所需费用(即规定的15%)]
各种统税货物售价的调查、物价指数的编制及完税价格的评定、修订等事项,由税务署评价委员会办理。
凡完纳统税的货物运销各省,地方政府一律不得重征任何税捐。
国产统税货物,由各省区统税局派员驻厂(场)征收,不便派员的由该省统税机关查明产额分期征收。
完纳统税后应由驻厂(场)员或经征机关监贴印花或填发完税照并监贴印照。
其报运外埠者,并应填发运照。
1942年5月,国民政府公布《战时烟类专卖条例》,对烟类包括纸卷烟、雪茄烟、薰烟叶、其它机制或仿机制的烟类及卷烟用纸实行专卖,停征统税改征收专卖利益。
1945年1月23日,行政院通过《调整税制简化机构案》,决定卷烟、火柴停止专卖,改征统税。
1945年1月29日,重庆税务分局奉财政部令接收重庆区专卖业务,停征专卖利益改征统税,其他各局在电到之日即予改征。
烟类改征统税率暂照原征专卖利益课征,机制卷烟从价征收100%,手工卷烟及雪茄烟从价征收60%,薰烟叶征收30%。
1946年8月国民政府公布《货物税条例》,将货物统税改为货物税。
二、特税
1923年浙江省筹建修筑省道,决定对卷烟征收特税,按卷烟的批发价格征收20%。
同年,四川督军刘存厚在重庆设(特税)局,征收卷烟特税,征收数额亦无据可查。
据巴县志记载“收入尚微”。
随刘存厚调任川陕边防督办,1925年5月即由川康边务督办署接替征收,就税款收入与刘存厚发生争执,经(四川省)省长赖星辉调停,达成协议,按每月税收的三成分给刘存厚,其余由省长、川康边务督办署平均瓜分。
1926年改名为四川卷烟吸户特捐总局。
同时,驻渝21军设立机制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