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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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一批无陪伴示范医院和无陪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一批无陪伴示范医院和无陪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一批无陪伴示范医
院和无陪伴示范病区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津卫医管[2015]52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天津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5.12.16
【实施日期】2015.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一批无陪伴示范医院和无陪伴示范病区的通知
(津卫医管〔2015〕529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属有关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按照2015年市政府20项民心工程要求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住院患者无陪伴和营养包餐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卫医管〔2014〕181号)的部署,各医疗机构坚持“以病人为中心”,通过无陪伴示范医院和示范病区的创建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解决住院患者生活护理和营养膳食治疗问题。

市卫生计生委依据专家督导验收结果,决定对以下医院及科室授予第一批“无陪伴示范医院”和“无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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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精编(优秀)

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精编(优秀)

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精编(优秀)(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质文档,欢迎下载)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病残儿鉴定程序(一)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___,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病残儿鉴定程序。

(二)认为子女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者后天患并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三)申请人向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夫妇申请乡村两级在上面签署意见、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病历必需为县级以上医院)和近期母-子(女)2寸照片1张。

(四)鉴定费县级初审:20元/例;市级鉴定:150元/例;省级鉴定:300元/例。

1、申请鉴定的人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贴有母-子合影照片的《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2、申请鉴定的女方单位或女方所在村(居)委会实地调查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鉴定材料《病残儿鉴定程序》。

3、乡(镇、街道)计生办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调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相片加盖钢印)后,报区、县(市)计划生育局进行审核。

4、区、县(市)计生局___有关人员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整理的资料档案报市计生委科技处。

一、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其它资料。

二、村(居)委会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三、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确定2017年天津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考核机构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确定2017年天津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考核机构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确定2017年天津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考核机构名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确定2017年天津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考核机构名单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为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7年天津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津卫医管〔2017〕32号)文件要求,经市、区卫生计生委审核,确定109家机构作为2017年天津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考核机构,名单如下:一、市卫生计生委委托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34家)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一中心医院、人民医院、第三中心医院、天津医院、第四中心医院、海河医院、南开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南开大学附属医院(第四医院)、第三中心医院分院、胸科医院、环湖医院、中心妇产科医院、儿童医院、安定医院、口腔医院、眼科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医科大学总医院、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肿瘤医院、医科大学眼科医院、医科大学口腔医院、医科大学代谢病医院、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职业病防治院、妇女儿童保健中心、急救中心、安宁医院、安康医院、公安医院。

二、区卫生计生委委托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75家)(一)和平区卫生计生委(6家):和平区中医医院、和平区医学会、和平区妇产科医院、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平新世纪妇儿医院、职工医院。

(二)南开区卫生计生委(4家):黄河医院、南开中医医院、南开区王顶堤医院、南开区三潭医院。

(三)河西区卫生计生委(1家):河西区卫生学校。

行业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行业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以夫妻双方名义通过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正文:----------------------------------------------------------------------------------------------------------------------------------------------------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各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6〕21号)文件精神,深入落实《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办〔2016〕26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各项措施,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立足当前,谋划长远,加大儿科医师的招聘引进培养力度,深化医改,让儿科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加强儿科服务的有效供给,努力扩大儿童医疗服务资源,补齐民生短板。

二、工作要求一是加大本市高等医学院校招生力度,增加儿科医师培养数量。

二是加大儿科医师招聘和人才引进力度,2018年底提前达到每千名儿童儿科医师0.69人的规划目标,2020年达到每千名儿童儿科医师0.73人以上。

三是提高儿科医生待遇,将儿童专科医院绩效工资水平提高到全市中上等水平。

四是加大儿科医疗资源供给,加快儿童医院原址改扩建工程,加强综合医院儿科建设。

五是有序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六是加强儿科体系建设,加强资源调配和管理,上下联动,防控结合。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02年1月18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一)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各有关医疗助产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急救转诊工作网络,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4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9日天津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切实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40号)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落实好母婴安全保障工作。

一、目标任务本市现有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6家、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4家,区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12家、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5家,通过市区两级联动,建立了覆盖全市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急救转诊工作网络。

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到2020年主要目标任务:——持续推进各级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相关标准,加强机构内涵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承担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职能的助产机构应同时具备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服务能力,实现母婴一体化救治与管理;——蓟州区、宝坻区、宁河区、武清区、静海区、滨海新区承担区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职能的助产机构,加强产科、新生儿科内涵建设,创建天津市区域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保障辖区及周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得到及时救治,降低远距离跨区转诊的风险;——市内六区和新四区承担区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职能的助产机构,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创建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提升服务能力;——强化多部门协调联动,构建和完善覆盖全市、分级负责、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工作网络,保障母婴安全。

最新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7

最新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7

最新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7近日,很多省的人大相继对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那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了哪些?下文为大家整理了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欢迎阅读了解。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居民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职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和本市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师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师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师管理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师管理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单位,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已于2017年4月1日开始施行,经研究,现就贯彻落实上述两个部门规章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师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依法执业意识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上述两个部门规章的贯彻落实工作,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大局,认清上述两个部门规章的重要意义,持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切实采取措施,保证上述两个部分规章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明确各自职责,形成分工协作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对上述两个部门规章的政策研究,做好与原有政策的对比对照,明晰各项新规定、新政策、新变化、新要求,调整各项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流程,对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培训,使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领会上述两个部门规章施行的目的、背景、意义和有关具体措施,并向有关机构和人员做好解释工作。

此外,还要做好与医师资格考试、医师定期考核等有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研判,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和医师管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措施,保证医疗安全。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二00年一月十八日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 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统计财会【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8]132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0.05【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月五日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为加强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必要性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被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特殊群体。

一方面,他们为国家做出了很大奉献,另一方面,又面临着生活和精神上的许多实际问题。

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夫妻,到达一定年龄后,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特别扶助金,使他们在生活上得到帮助、精神上得到慰藉,这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转变的体现,对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天津市塘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公示

天津市塘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公示

天津市塘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公示一、行政许可事项:计划内二胎审批二、行政许可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六条三、行政许可条件:无四、行政许可数量:无五、行政许可程序:(一)符合《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需经过以下程序:1、申请按照《条例》规定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填写《天津市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

需要进行残疾医学鉴定的,填写《天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或《天津市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表》。

携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以及与申请理由对应的相关证明,通过所在单位(无单位的通过村(居)委会)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受理时出具书面凭证(具体表式内容附后)。

2、出证夫妻双方单位(无单位的通过村(居)委会)负责出具申办生育第二个子女证明,单位的确定以当事人人事档案所在地为准(含劳动力市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动服务公司等)。

3、初审接到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需要病残鉴定的除外)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拟批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作出拟批准决定。

审批时间自材料具齐后,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含公布时间,需要病残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公示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将拟批准结果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布7个工作日(城市地区的公示地点和方式视情况灵活掌握,也可以在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公示),无群众反映后再正式履行审批手续。

6、发证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以下简称《二孩审批证明》);对不符合生育条件不允许再生育的,填发《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13•【文号】•【施行日期】2007.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地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学习落实。

附件: 1.出生缺陷一级预防技术流程图(略)2. 孕前常见病原体抗体实验室筛查技术指导(试行)人口计生委办公厅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广泛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的规定,特制定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预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出生缺陷是指胎儿出生前即已存在的结构或功能异常。

有些异常可于出生时表现,有些异常可于出生后一段时间逐步显现。

产生原因包括遗传、环境或二者共同作用。

(一)预防出生缺陷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我国人口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出生缺陷高发国家。

据专家测算,我国每年有近百万例出生缺陷婴儿出生,其中先天性心脏病、唐氏综合征、神经管畸形等常见的严重出生缺陷占很高比例,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达数百亿元人民币。

妇联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_任务

妇联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_任务

妇联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_任务妇联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_任务社区妇联工作职责发表日期:202*年9月22日共浏览4866次出处:城隍庙社居委【编辑录入:admin】字体颜色:选择颜色【字体:放大正常缩小】【双击鼠标左键自动滚屏】【图片上滚动鼠标滚轮变焦图片】一、向辖区妇女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妇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培养她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

二、教育妇女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

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巾帼建功”等活动,大力提倡尊老爱幼、团结互助、遵纪守法、勤俭持家和邻里团结的文明新风。

三、协同有关部门,发动组织社区内待业女青年、闲散女劳力、下岗失业女工和离退休女职工,因地制宜,广开门路,尽可能举办各种生产、生活服务事业,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解除女职工的后顾之忧。

四、向社会宣传有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法律。

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妇女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

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取缔嫖娼、卖淫、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同虐待、残害妇女儿童等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妇幼保健知识,引导妇女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优教,配合学校与社会搞好对青少年的教育。

六、掌握本社区妇女、儿童的基本情况。

七、代表妇女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

八、深入开展“巾帼建功”活动,尤其要加强妇女维权这项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妇女姐妹们的合法权益,坚决取缔一切家庭暴力等活动。

社区妇联工作制度社区妇联是妇女联合会在城市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与社区妇女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妇联工作,制定以下工作制度:1、建立每月一次会议,学习制度,并做好会议,学习记录2、经常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等活动,推动社区文化建设。

巾帼志愿者以自愿参加为原则,参与社区服务中去,妇联应及时做好工作活动记载。

3、建立来信来访登记制,随时接受社区求助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来信来访咨询、调解民间纠纷、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居民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职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和本市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建设,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加强解读和宣贯培训,夯实基础医疗质量,筑牢医疗安全底线。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完善本机构核心制度、配套文件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2018年11月9日天津市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一、首诊负责制实施细则(一)首诊负责制的责任主体是指医疗活动中承担相应诊疗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医师、科室或医疗机构。

(二)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接受各种诊疗措施时,由每一个诊疗手段的实施者对这个诊疗阶段承担首诊职责,该实施者包括所有医务人员。

(三)患者完成门、急诊挂号并到达相应诊室后,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位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

不包括医师接诊未挂号患者、患者所挂号与医师、科室不符的情况。

如果就诊患者借用他人信息挂号,医师有权拒绝接诊,不承担首诊负责制的主体责任。

(四)急危重症需抢救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

借用他人信息挂号的患者如病情危重,医师应按未挂号患者予以接诊并承担首诊职责。

(五)对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急危重症患者,在尚未明确主管科室之前,首先由首诊科室负责抢救。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维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保障妇女、儿童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素质的提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天津市实行计划生育。

所有夫妇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计划生育政策做好生育计划和节育措施。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该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参与式管理,尊重人权,关注人口发展的多样性。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机制,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的研究和发展。

第五条社会各界应当支持和配合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宣传计划生育政策,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共同建设和谐的天津市。

第二章生育第六条夫妻都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生育政策,制定生育计划,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

第七条未满足条件的夫妻应当避孕、节育,未婚的青少年不得生育。

对于不履行节育义务的,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对于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时结扎、绝育,并接受必要的妇女保健、胎儿保健和新生儿保健。

第九条对于罹患重大疾病的夫妻,可申请延期生育或者减轻生育任务,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发放相应的手续。

第三章节育第十条所有夫妻应当学习和掌握节育知识,自觉采取合适的节育措施。

第十一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进行人工终止妊娠,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标准,接受规定的程序和医学检查,并接受妇女保健。

第十二条对于生育计划中不时怀孕的夫妻,应当避孕并接受必要的妇女保健。

第十三条定期进行避孕药物的调查,研究并发现有毒、副作用的药品应当及时禁止。

第四章特殊情况第十四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生育超生的,应当遵守超生子女的监护教育义务。

第十五条对于因生育、节育等原因导致的妇女疾病,应当及时予以医疗救治。

第十六条对于享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待遇的家庭,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

老婆流产,老公有陪产假吗?(附案例和相关规定解析)

老婆流产,老公有陪产假吗?(附案例和相关规定解析)

老婆流产,老公有陪产假吗?(附案例和相关规定解析)怀着七个月身孕的律师闺蜜打电话过来时,我正欲努力解决左手快要递到嘴边的美食,一看是孕妇的电话,右手随手在桌布上一抹,滑屏接听。

“在干嘛呢?”一听孕妇这语气,似乎有点风雨欲来的架势。

“没……没在干嘛。

”左手不自觉得把快到嘴的美食移开了一段安全距离,端正姿势,认真听孕妇的“训话”。

“咨询你个劳动方面的问题,你说如果我现在流产了,那我老公有没有护理假?”“吧嗒”左手一个颤抖,美食就这么抖落到桌上了。

“呸呸。

你说什么呢,不准说这些乱七八糟的话。

”与孕妇永远都不能在同一个思维空间里聊天,注定会聊死。

“专业问题,麻烦专业点回答。

”孕妇完全不理会我的异议,霸气到底。

“呃,这个问题,呃,我还真没研究过。

好像是没有的吧。

”好吧,你是孕妇,你最大。

“没研究过?那好吧,那你赶紧研究一下吧,把结果告诉我一声就好。

我先吃饭了,有空再聊,拜。

”挂了电话,仔细思考了一下闺蜜提出的问题,无解。

还是先填饱肚子再研究研究。

酒足饭饱,研究工作正式开始了。

问题:妻子流产,丈夫有没有护理假?一、国家层面有关护理假的规定关于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所享受的带薪假期,目前法律界似乎对此并没有统一的称谓。

律师同行之间交流讨论时,有称“护理假”,有称“陪产假”,还有称“陪护假”的。

虽说称谓不同,但也没有影响彼此之间的交流和公众的理解。

那国家层面上,对于男职工这一带薪假期究竟是采用何种称谓呢?国务院于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87号)第三节规定“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善后服务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

完善税收、抚育、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减轻生养子女家庭负担。

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和配偶陪产假制度。

”此处的称谓为“陪产假”。

而纵观于2015年12月27日修订,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无有关男职工配偶陪产、护理的表述,仅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健康儿童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健康儿童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健康儿童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健康儿童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儿童健康水平,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健康儿童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8﹞9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正在实施的天津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促进计划(2013-2020年),特制定天津市健康儿童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16日天津市健康儿童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为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健康儿童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工作要求,结合本市正在实施的《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促进计划(2013-2020年)》,制定本市健康儿童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落实“儿童优先,全面发展”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保健与临床相结合、个体与群体相结合、中西医相结合工作方针,着力解决儿童健康突出问题,落实本市妇女儿童健康促进计划工作要求,助推本市儿童健康再上新水平。

二、主要目标持续深入实施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促进计划惠民项目,保障母婴安全,强化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推动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儿童健康水平得到提高。

天津市人口与策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解读.doc

天津市人口与策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解读.doc

2019年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解读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解读1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本市针对“全面二孩”政策具体有哪些配套规定?修改后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说:“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从今年1月1日起全国就已经正式实施了,这次(修改条例)解决的是一些配套规定。

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而且取消了两个子女之间的生育间隔。

”新《条例》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夫妻可以在两个孩子的基础上再生一胎。

高绍林介绍说:“两个孩子中有残疾的、医学上证明还可以再生育的;第二种情况就是再婚家庭原来双方合计有一个孩子、结婚以后又生了一个孩子,还可以再申请生一胎;第三种情况,再婚家庭,原来两个人合计生育已经有两个子女了,也可以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

”《条例》取消了晚婚假,取而代之是对所有依法依规生育的夫妻都给予假期奖励。

高绍林说:“有7天的男方护理假,女方在原有产假基础上,再增加30天的产假。

”今后,生育两个子女的家庭不再需要办理准生证或生育证,只需要到夫妻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进行生育登记。

二孩家庭依法再生育的要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育。

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问题。

高绍林也做了解释:“12月31日以前已经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还得按照原来规定去执行,新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市政府规定马上就能出台。

当然征收对象今后就是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的征收。

”全面二孩政策下,本市高龄、高危孕产妇比例可能会有所增加,对此,本市相关部门也做好了应对的准备。

市卫计委副主任韩立介绍:“我们将有针对性地采取为全市基层医疗机构培养遗传咨询师,强化一、二级助产机构技术能力的提升,加强儿科医生培养等一系列的措施,强化妇幼健康服务,保障母婴安全。

”专家分析,未来几年,全面二孩政策每年会为本市增加2到3万出生人口,政策效应的释放主要可能会集中在2017到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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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计划生育病
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津计生委[2003]6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发布日期】2003.09.18
【实施日期】2003.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

(津计生委[2003]68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委制定了《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实施。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前所有下发的有关病残儿和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管理规定、医学鉴定诊断标准、优生原则、审批原则等文件作废。

附: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略)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户籍在本市的公民其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夫妇双方或者女方为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因外伤致残,要求申请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本办法中的伤残成人是指原为正常劳动力,夫妻一方因外伤而致残(因病致残者除外),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第五条病残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天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与《天津市伤残成人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我市病残医学鉴定工作实行市、区县两级鉴定。

区县病残医学鉴定为一级鉴定,市级病残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七条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病残医学鉴定的管理、监督和市级病残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病残医学鉴定者的材料核实与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
第八条市和区县两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建立病残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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