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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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规程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加强对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的监管,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我国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的
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应坚持公正、科学、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申报
第四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在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前,应履行储
量核实评审备案申报程序。

第五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申报材料应包括:①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方案;②资源评估报告;③资质证明;④开发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
告等。

第六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和技术依据。

第七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申报材料必须由矿产资源开发单位自行
编制或聘请专业机构编制,材料编制过程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审查
第八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应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
审批,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审查应遵循科学评审、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专业机构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申报材料
中的储量核实方案、资源评估报告等进行全面、细致、客观的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交评审意见和
建议,明确评审结果达标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要给予退回
或驳回。

第四章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公告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情况,
向社会公布核实评审情况、备案结果和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公告应包括:①开展核实评审的矿产
资源名称和地区;②申报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③评审意见和建议;
④备案结果。

第十四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公告应以多种形式发布,包括报纸、
互联网等媒体,方便社会各界及相关机构了解核实评审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的监督检查体系,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对于不履行申报程序、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撤销备案等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评审委员会工作失职、违规操作等行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通报和处理,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于未在规定时间进行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开发单位,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本工作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应及时提出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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