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沟通制度汇编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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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沟通制度汇编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执法沟通,提高执法效能,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
社会各界之间的沟通活动。

第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倾听各方意见,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与互动。

第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明确沟通渠道,提高沟通效率,确
保沟通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
口等渠道,公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第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
务等内容,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采取的执法措施、理由
和法律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后,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执法结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三、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执法活动进行记录,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执法公正。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配备执法记录设备,对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并
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益,不得泄
露当事人个人信息。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确保执法决
定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明确法制审核的范围、程序、责任人和时限,确保审
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执法部门、法制部门、
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

五、执法沟通渠道
第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沟通渠道,包括便民联系卡、服务窗口、咨询热线、电子邮件、社交媒体等。

第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咨询、投诉、意见和建议,做到有问必答、有诉必应。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解决执法中遇到的
问题,提高执法效能。

六、执法沟通保障
第十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沟通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
保沟通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执法沟通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沟通机制。

第二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沟通能力
和服务水平。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城管执法部门所有。

注:本汇编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请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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