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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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
主要因素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目前我国的税制现状、税收环境等方面来看,全面实现依法治税还面临着许多必须正视的问题。

下面从立法、执法、监督三个方面结合我的实际工作,谈一下我的看法:一、税收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立法滞后和税制不健全问题
依法治税的基本条件是有法可依,真正实现依法治税,必须有一个适应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科学完整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但是,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其余还都是暂行条例,缺乏应有的刚性。

税收立法滞后及变化频繁,弹性大,可操作性差,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依法治税的实行。

(一)法律法规的滞后在很大
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86年9月15日颁布的,十几年来我国的机动车数量增长了十余倍,新车型如农用机动三轮、轻骑三轮、农用汽车的不断出现,农村拖拉机由主要为集体拥有变为农民个人拥有等等,现行的车船使用税法规已明显滞后。

这一点,我想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说明一下,20XX年我们对农村车船使用税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清理,清理过程中发现了不少问题:一是体现不出税收调节收入的功能:[本文转载自[-http:// 找文章,到]运营用拖拉机的载重量比三轮车多,但按现行法律法规算,拖拉机法定计税吨位半吨需缴纳车船税30元,而三轮车不论载重多少一律缴纳72元,税负明显不公,容易引起征纳双方的争议和纳税人的不理解。

二是体现不出税收调节车辆购置和使用的功能:由于没有差别税率,座位相同的轿车只有一档税率,不论其价格及豪华程度如何,排气量如何,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如何,缴纳的车船使用税额都是一样的,导致其调节车辆购置使用和环保的功能被极大削弱。

三是体现不出筹集资金的功能:车船税税率太低,筹集不到太多的资金,根本满足不了道路和市政建设的相关需要。

再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88年10月1日公布实施的。

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也就是说,只有条例列举的凭证才是应税凭证,否则不是应税凭证。

正列举法的优点是征税项目明确,但需要适时增加应税项目,才能保证税法的公平性。

自1988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的凭证(如人寿保险合同、肖像使用权等)不断出现,而印花税条例没有及时进行新的列举,给公平竞争和组织收入带来一定问题。

(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影响执法的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为加强我国的税收征管,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起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征管法》越来越显示出它的不健全和不完善,如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行为的处罚规定,仅是“处以五倍以下罚款”,只有上限没有下限,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宽,工作中难以把握,若处罚过重,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若处罚过轻,又起不到法律应有震慑作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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