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招投标管理实施条例(新版) - 燕来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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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招投标管理实施条例(新版) - 燕来学堂四川省招投标管理实施条例(新版) - 燕来学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防止贪污腐败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等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做到诚实信用、公平公正。

第二章招标投标的程序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明确招标条件、评标办法、投标截止时间、评标委员会组成等信息。

第六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商务标和投标函,并按时提交给招标人。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评标办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公正、公平地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进行公示,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质疑和申诉处理。

第三章招标文件和合同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背景、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确保投标人明确了解招标条件。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应当具有科学性、可行性,不能为特定企业定制,不能排除潜在竞争者。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应当经过合法合规性审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平竞争原则,确保合同的履行可以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审核和监督
第十二条四川省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招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机构应当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招投标活动的参与主体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招投标活动中的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附件:
1.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2. 《四川省招标文件范本》
3. 《四川省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登记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招标人:指需要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2. 投标人:指对招标人的公告所涉项目感兴趣的、符合招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3. 中标人:指在评标过程中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单位或个人。

4. 招标文件:指招标人发布的关于招标条件、评标办法等的文件。

5. 评标委员会:指由招标人组建的,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工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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