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公证送达合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川高法[2018]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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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公证送达合作机制的指导意
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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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公证送达合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川高法[2018]191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市(州)司法局:
为进一步解决人民法院“送达难”问题,经省法院与省司法斤协商,决定建立公证送达合作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委托方式】各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与公证机构签订委托送达协议,由法院诉讼服务部门收集待送达的诉讼文书,统一委托公证机构送达。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公证机构派员进驻法院诉讼服务部门,直接接收待送达的诉讼文书。
第二条【委托程序】各级法院委托公证机构送达时,应当向公证机构出具送达文书委托书,委托书可以按件出具,也可按定期限出具,同时附需要送达的诉谂文书、送述回证。
并提供当事人的有效电话和地址。
需要确认后续送达地址的,可将送达地址确认书交公证机构,在送达时交由当事人填写。
第三条【送达期限】受委托的公证机构收到送达文书委托书及待送达的诉讼文书后,应由专人进行收文签收,并区分送达地址远近,在3-15个工作日内代为送达。
如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接期完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及时通知法院,以便决定是否变更送达方式及期限。
第四条【送达程序】公证机构现场送达时,应当由2名公证人员共同进行。
公证送达过程应当进行录像,并建立送达记录,包含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及送达内容等信息。
受送达人拒鈽接收诉谂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依法适用留置送达,并记录送达过程。
第五条【送达反馈】完成送达后,公证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录像资料、送达回证、送述记录及送达地址确认书交委抵法院,由办案人员入巻存樛。
第六条【送达日期】委托公证机构送达的,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条【无法送达处理】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公证机构无法完成送达的,应当在送述期限届淅后3个工作日内,将末成功送达的录像资料、诉谵文书、送达回证等交还委托法院,并附未成功送达的情况说明。
承办法官可据此综合考虑是否使用公告送达。
第八条【送达费用】各级法院可结合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与公证机构协商确定公证送达的费用,双方按照订的协议约定结算送达费用。
第九条【责任承担】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出现漏送,错送等情形,法院可区分不同情况扣除相应费用;向他人泄露因委托送达而获悉的审判秘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工作保障】省法院、省司法厅共同制发司法辅助人员工作证件,确定送达车辆标识。
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公证送达事宜,各公证机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与人民法院的对接联系工作。
第十一条【细化协议】各级法院可在与公证机构签订的委托送达协议中,对送达期限,送达程序,送达费用、无法送达处理责任约定等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运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和未尽事宜,及时报告省法院、
省司法厅。
附件:送达文书委托书模板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司法厅
2018年7月13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