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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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主要解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所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它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其中许多内容是法律上第一次做出明确规定,对保障人权,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责任法》作为在调整权利或利益被侵害后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其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哪些权利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该条关于“民事权益”的规定有多层含义,以下对其中的重点部分予以详解:一、民事权益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下称“权利”、“利益”)。

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利益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指权利的具体内容,其次是指独立于权利但仍然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财产或人身利益(利益的第一层含义与权利无明显区别,本文不分别讨论,本文中利益指第二层含义)。

二者的联系在于权利是利益的基础和前提,利益是权利行使的结果。

区别在于权利由法律明确承认,利益未必有法律的明文承认,对于利益的保护通常需要根据不同的案情予以分别处理。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了其保护的是“民事权益”,则表明《侵权责任法》突破了权利的界限,将利益也纳入了保护范围,有利于在当今纷繁复杂的社会发展中,为民事主体提供全面的法律适用依据,将“有法可依”方针落到实处。

二、《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列明了十八项民事权利,基本囊括了民事部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正式承认并具有对世性特点的绝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现行《侵权责任法》实质修改对比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现行《侵权责任法》实质修改对比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现行《侵权责任法》实质修改对比表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方法】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对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的认识

对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的认识
“ 民事行 为能 力 人 在 幼儿 园、 无 学
校 或 者 其他 教 育 机 构 学 习、 生 活 期 间受 到 人 身损 害 的 , 幼儿 园、 学 校 或 者 其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承 担 责 任 , 能够 证 明尽 到 教育 、 但 管理 职 责的, 不承担 责任 。” 3 第 9条 和 第
法 》 加 强 保 护 民 事 主 体 合 法 权 益
囡 Rs o_ D 18 J2o o
研 究与探 索 潼
的一 项重 要体 现。
强调 幼 儿 园 、学校 或其 他 教 育机 构 的教 育 、 理 职 责 , 重保 管 注
护未 成年人 权 益 。
《 权 责任 法 》 3 侵 第 8条 规 定 :
保 护
合法 权益 ,侵 权 责任 法》 突破 性 《
地 规定 了惩罚 性赔偿 ,体 现 了立
法 者 对 产 品 质 量 的 重 视 、 对 消 费
直 未 能 正 式 确 立 ,仅 仅 以 司 法
解 释 的形式 存在 。《 权 责任 法 》 侵
明确规 定 了精神 损害 赔偿 ,虽然 不 能完 全消 除对 被侵 权 人精 神上
的 ,开 发 商 和 施 工 单 位 需 要 承 担 连 带 责任 。被侵 权 人 不仅 可 以 向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赔 偿 ,也 可 以 向 施 工 单 位 要 求 赔 偿 ,还 可 以 要 求 二 者 共 同 赔 偿 。 这 就 给 被 侵 权 人 提
供 了更 多 的选 择。将 开 发 商列 为 赔 偿责 任主 体 ,也 是 《 侵权 责任
售 ,造成 他人 死亡 或 者健 康严 重
损 害 的 ,被 侵 权 人 有 权 请 求 相 应
的惩罚 性赔偿 。” 惩罚 性赔偿 是指 超过 实 际损害 的范围 .判决 加害 人 或者对 损害 负有赔偿 义务 的人

《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明确侵权责任 3.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
议一议
• 你是否遇到过侵权行为? • 你是如何解决的?
二、《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重点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其第一款规定:“侵害民 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 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思考: 1)甲服装公司缴纳的30万元罚款属于承担什么责任? 2)商标管理部门的罚款可否用来清偿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侵权责任法》的优先保障原则
重点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了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优先保障原则: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 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 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思考: 1)游客缴纳的旅行费用可否退还?为什么? 2)游客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是否应该支持?为什么?
《侵权责任法》的责任请求权
重点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Βιβλιοθήκη 第三条规定了被侵权人的侵权请求权,即“被侵权 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请求权是指侵权法律关系 发生后,被侵权人享有的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告赔偿交通费、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246万元。沈某的什么权
利受到了侵害?原告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试说明理由。
【 任务二】
侵权责任请求权
导学 引思
日升旅行社为更多吸引游客推出了“日韩7日游”的旅行套餐,并征 集了20名游客。为节约成本,日升旅行社随便指派了一名游客作为领 队。旅游途中,发现其中一名游客患有乙肝,其他19名乘客备感不安, 后这名患乙肝的游客在返程时死亡,更让这19名游客惊慌恐惧,他们 认为日升旅行社的行为已经严重地影响了他们的正常旅行,要求旅行 社退还出发时所缴纳的旅行费用并赔偿他们的精神损失。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之自助行为制度——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与实现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之自助行为制度——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与实现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之⾃助⾏为制度——民事权利的⾃我保护与实现⼀、公⼒救济与私⼒救济1、含义:公⼒救济,是指权利被侵害时,依国家权⼒⽽实施的救济。

如法院判决并强制执⾏。

私⼒救济,是指权利被侵害时,依⾃⼰⼒量⽽实施的救济。

如将吃霸王餐的债务⼈的驾驶证等证件扣留。

2、公⼒救济为原则,私⼒救济为例外(1)维持社会的平和秩序,权利侵害应由国家机关公允解决;(2)公⼒救济缓不济急,应允许私⼒救济保障⼈民权益;3、私⼒救济法律后果虽造成⼀定财产损失等损害后果,但并⾮侵权⾏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私⽴救济的体系及关联法条正当防卫⾃卫⾏为< 紧急避险私⽴救济<⾃助⾏为《民法典》第⼀百⼋⼗⼀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百⼋⼗⼆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的⼈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百⼋⼗三条因保护他⼈民事权益使⾃⼰受到损害的,由侵权⼈承担民事责任,受益⼈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侵权⼈逃逸或者⽆⼒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请求补偿的,受益⼈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管理)《民法典》第⼀百⼋⼗四条 因⾃愿实施紧急救助⾏为造成受助⼈损害的,救助⼈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民法典》第⼀千⼀百七⼗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可以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新教授在解读⾃助⾏为制度时讲到,2009年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时候,很多学者和专家都建议将⾃助制度纳⼊《侵权责任法》,但⽴法机关认为这是⼤家都知道的不⽤写进去。

侵权责任法中人身权益包括哪些

侵权责任法中人身权益包括哪些

侵权责任法中⼈⾝权益包括哪些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民事权益即包括⼈⾝权利和财产权利、⼈⾝利益和财产利益。

那么侵权责任法中⼈⾝权益包括哪些呢?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如果您想了解以上内容可以认真阅读以下店铺⼩编悉⼼为您准备的以下相关阅读材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权责任法中⼈⾝权益包括哪些《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权益,造成他⼈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侵权责任法条⽂中“⼈⾝、财产权益”的表述,表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内容,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包括⼈⾝权利和财产权利、⼈⾝利益和财产利益。

2、民事权利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那些权利,应当列举的《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范围是:(1)⼈格权,包括⽣命权、健康权、⾝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信⽤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由权等;(2)⾝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3)物权,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4)债权,股权;(5)知识产权,包括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权、发现权;(6)继承权。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的又一部重要支撑性法律,该法的实施必将全面影响到民事关系的方方面面。

侵权责任法是民事基本法,是人们维权的“行动指南”。

对网络侵权、产品质量、医疗纠纷、动物伤人等等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侵权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形成诸多创新,对保障人权,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民法典组成部分同时又是民事权益保护基本法的侵权责任法,在施行之后,将会对我国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立法创新及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作一探讨。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创新;影响目录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创新 (1)(一)确立了“同伤同价”、“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 (1)(二)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1)(三)首次明确规定保护见义勇为行为 (2)(四)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2)(五)明确规定了劳务雇工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责任 (3)(六)明确规定了幼儿、儿童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时的责任 (3)(七)明确规定了猫狗伤人,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4)(八)明确规定了缺陷产品的召回和惩罚制度 (4)(九)明确规定了车辆出借,使用人担责;车辆被抢盗,行为人担责 (4)(十)明确规定了情况紧急下医疗手术可不经家属签字同意 (4)(十一)明确规定了工程出问题,责任要连带 (5)二、侵权责任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 (5)(一)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完成 (5)(二)全面张扬民事权利,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民事权利意识 (5)(三)全面规定侵权责任制度,能够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维权的自觉性和规范化 (6)(四)全面规范民事审判活动,实现侵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统一化 (6)(五)整合侵权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司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6)参考文献 (8)论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创新及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论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论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论侵权责任法的功能摘要:”无救济则无权利”,面对发生在身边的种种侵权行为,人们该如何维权?《侵权责任法》功能是民法功能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部侵权责任法规范存在的目地。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保护公民民事权益做出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具有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多重功能,兼具教育和预防功能和保护权利的功能,以平衡保护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利益。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功能主次功能分析一、引言侵权责任法的功能是立法者通过侵权责任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他决定着侵权责任制度的归责原则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侵权责任制度的功能随着社会发展的变迁,历经赎罪,惩罚,填补损害和预防损害等。

其通过制裁不法行为人,补救受害人的损害,从而有效的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教育不法行为人,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及时补救受害人的损失。

侵权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基本构成要件,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受到侵权法功能的支配和指导。

二、侵权责任法的五大功能(一)救济功能所谓救济,也称为补偿的功能,或者填补损害的功能,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侵害以后通过侵权责任的承担从而使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状态尽可能恢复到原有的状态。

填补损害是令加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其目的并非在于惩罚,而是为了填补被害人的损失。

”无救济则无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权利的保障是不是充分就是要依赖救济是不是充分。

所以对受害人救济越充分,对权利的保障也就越充分。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随时都可能引发损害,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实际上就是体现对个人的关怀,体现对个人的关爱,体现对个体的尊重。

强化了对人的关爱,对人的保护,就是充分地体现了人本主义的精神。

现代侵权法的设计是以受害人为中心构建起来的,全面充分地保护受害人是当代侵权法发展的趋势。

(二)预防功能侵权责任制度一方面指出何种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为社会一般人设定行为规范,另一方面,明确应受保护的权益,教育人们尊重他人的权利,谨慎行事,违反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达到预防损害发生的目的。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解读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解读

《民法典》解读侵权责任篇《民法典》就原《侵权责任法》的整体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在2009年12月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共计九十二条条文。

其第一条就明确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的制定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而《民法典》则由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开始侵权责任篇的规定描述,原《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民事权益”定义至第三、四条的“侵权”行为及“责任”定义则分别并入了《民法典》人格权篇、总则篇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八十条,通过提前定义的方式,将更利于各个法律篇章的协调规定,也更符合《法典》的整体结构要求。

贰《民法典》就原《侵权责任法》有哪些具体修改1、在侵权责任的构成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对于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要件进行了完善,由“侵害民事权益”变为“侵害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这一改变更加符合法律实务中对侵权行为进行责任认定时的操作,比如行为人高空抛物,这就是一个侵权行为,但是下方无人,或者抛出物没有伤到他人,没有造成损害结果,那么就不能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行为。

但也要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躲过了民事侵权责任,却触犯刑法,一样被法律所制裁,高空抛物不可取!2、新增“自甘风险”的相关规定,回应实践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是一条完全新增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笔记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笔记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笔记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介绍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在12月26号通过的,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时候,一共有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这样一个通过的比例,我觉得还是非常满意的,因为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它在各方面的利益表现得都比较突出,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也比较明显,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能够这样一个高票通过,说明大家对这个法律是非常拥护的。

一、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要注意的问题(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我首先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的地位。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究竟是一个怎么样的地位?它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

我们看到一部《民法》,首先应该是总则部分,然后要规定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样一些权利,最后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怎么样去保护?怎么样去救济?那么这一部分就是《侵权责任法》所要承担的任务。

所以,我们都认为《侵权责任法》就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是一个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法。

(二)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侵权责任法》这一部法律,我们怎么去理解它,我想是不是应该是这样?那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现在我们一共是12章,在这12章当中,是不是可以把它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关于总则方面的规定,那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把它分成总则和分则,但是在它的具体内容上,从它的逻辑结构上看,它是分成总则和分则的,那么这样,从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一部分,这一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应该总则部分的内容,那么总则部分的内容是什么?就是关于《侵权责任法》一般性规定,就是在处理所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的这样一些法律规定。

从第四章到第十一章,这一部分主要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责任,相当于什么呢?相当于一个《侵权法》的分则,在这一部分里面,一个一个去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它的规则是什么,它的责任形态是什么,它的责任是怎么去承担,所以这一部分当中,主要是讲具体问题。

天津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2022】921

天津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2022】921

天津公务员考试《行测》通关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2022】:921:下列不属于《侵权责任法》包括的民事权益的是()。

单项选择题A、债权B、发觉权C、姓名权D、隐私权2: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制定了“两弹一星”的战略决策,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是在()。

单项选择题A、20世纪50-60年月B、大跃进时期C、20世纪60-70年月D、文革时期3:以下各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单项选择题A、英国文艺复兴戏剧的创始人是马洛B、俄国批判现实主义文学流派的别称是“唯美派”C、日本近代文坛上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文学流派是自然主义D、《古兰经》是伊斯兰教最基本的法典,也是阿拉伯文学史上成文的第一部散文巨著4:2, 4, 4, 8, 16,()单项选择题A. 48B. 64C. 128D. 2565:下列各组词语中没有错别字的一项是()。

单项选择题A、丹清构架晴空丽日虚无缥缈B、蓄志讲座危如垒卵添枝加叶C、静穆缱绻蓬头垢面了如指掌D、荧屏陨落不明就里押卷之作6:夏天从冰箱里取出一瓶啤酒,发觉啤酒瓶外面“出汗”,对这种现象正确的解释是()。

单项选择题A、酒从瓶中渗出B、空气中水蒸气汽化C、啤酒瓶上的水汽化D、空气中水蒸气遇冷液化7:值得提及的是,人才类型的相对性很强,有的在现在的岗位上是适应型人才,而换合适的工作岗位又可能成为开拓型人才,由于不同的工作岗位可导致内在因素与表现特征不同程度的变化。

这段话中人才类型的相对性指的是()。

单项选择题A、相对于时间B、相对于平凡之辈C、相对于岗位D、相对于领导8:某公司有三个部门,第一个部门的人数是其他两个部门人数的三分之一,其次个部门的人数是其他两个部门人数的五分之一,第三个部门有35人。

则第一个部门与其次个部门人数相差多少()单项选择题A. 4B. 5C. 6D. 89:243, 162, 108, 72, 48,()单项选择题A. 26B. 28C. 30D. 3210:供认:在司法人员进行讯问时,罪犯或嫌疑人承认自己犯了罪,并供述有关犯罪的事实真相。

侵权责任法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在某种意义上是案例法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李显冬2009年岁末,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这是继《合同法》和《物权法》之后,我国制定的又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律。

这部法律的出台,历时七载、跨越两届人大、经过四次审议,这在中国立法史上也是不多见的。

《侵权责任法》之所以受到如此重要,无疑是因为它同样是一部民事基本法,当然是一部私权保护和救济法,还是一部深深打上了中国烙印的为老百姓说话的法。

一、《侵权责任法》作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实质体例也已基本形成。

(一)大陆法系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法所必然要求大陆法系国家在处理案件时,首先考虑的是制定法中的一般法律准则,传统民法学运用了一个单纯的逻辑模式作为法律适用始终应遵循的方法,称之为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法。

1在这个逻辑推理的三段论中法官俨然象一个机器操作工,把法学家创造出的“系统、清晰、逻辑严密”的法典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

一般而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用法找法的结果,无非有三:一是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二是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1拉伦茨:《法律方法论》陈爱娥译,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68页。

1三是虽有规定,可由于其过于抽象,必须加以具体化。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杨立新老师称之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独具特色的大小搭配,双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有关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之明文规定。

按照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不仅包括民事权利,还应涵盖民事权利之外的合法利益。

无论侵害民事权利,还是侵害民事权利之外的合法利益,均可构成侵权责任。

论述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论述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论述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主要有以下功能:
1.填补损害:侵权责任最主要的功能是填补被侵权人一方遭受的损失,通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责任方式使被侵权人一方遭受损害的财产或人身尽可能恢复到受害前的状况。

2.预防损害:我国侵权责任立法适应国际发展潮流,规定了预防损害发生和防止损害扩大的侵权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3.教育与惩戒作用:侵权责任在惩戒侵权人的同时,也必然警戒和教育社会其他成员。

4.分散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损失不由被侵权人承担或者不由被侵权人全部承担,而是由侵权人或者其他主体全部承担或者部分承担,从而实现侵权责任分散损失、平衡社会利益的功能。

5.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通过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保障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侵权责任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罗东川袁春湘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量2022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这是继《合同法》 (1999年)、《物权法》 (2022年) 通过之后,我国民事立法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诞生,这对保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离我国民法典的完成越来越近,意义重大。

侵权民事案件向来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份。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工业化、信息化,特殊是社会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因各种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例如,2022 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86.3 万件,2022 年高达99.2 万件。

不仅如此,侵权案件的类型、复杂性和专业性都与过去有较大的变化。

与网络发展相应,网络侵权纠纷大量产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赔偿、医疗伤害赔偿、产品责任、死亡赔偿金、环境污染伤害赔偿、精神伤害赔偿等方面浮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解决如此大量纷繁复杂的纠纷,仅靠《民法通则》、单行法律的个别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不够的,必须制定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所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满足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需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侵权纠纷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结合参预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过程,就人民法院如何正确理解和合用《侵权责任法》,就几个重要问题谈些认识。

一、充分理解和把握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侵权责任法》最核心的精神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人文关心。

首先,《侵权责任法》在第1条开宗明义地宣示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在第2条中概括性列举了19 种人身和财产权益,本条中之所以没有区别权利和权益,除两者界限含糊不好区分外,从立法目的和立法实践经验上看,也有保持保护范围呈现开放性的意图,因为许多现实的、为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权益,往往会通过司法审判实践首先赋予保护,成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继而在成熟后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1)第一章一般规定 (1)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2)第一节归责原则 (2)第二节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2)第三节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责任 (3)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5)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6)第一节监护人责任 (6)第二节用人者责任 (6)第三节网络侵权责任 (7)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8)第五节学生伤害事故 (9)第五章产品责任 (9)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0)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11)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12)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12)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3)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13)第十二章适用效力 (14)第十三章其他规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侵权债权】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三)胎儿的人格利益;(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由于民事权益种类繁多立法中难以全部列举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会不断地出现新的民事权益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侵权责任法没有也不可能将所有的民事权益都明确列举但不代表这些民事权益就不被侵权责任法保护因此法律所不禁止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也应当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即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第二条第二款列举 了具体的民事权利类型,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十八类具体的人身、财产权益,还规定了兜底条款。这里的“侵权”, 指侵害民事权益;“责任”,指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不调整违约责任问题。合同债权也是一种民事权益,但它原 则上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主要由《合同法》调整。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第⼀章导论⼀、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

⼤陆法系不存在。

⼤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为与违约⾏为、不当得利、⽆因管理皆属于概念债的发⽣原因。

民法对侵权⾏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除了《侵》,⼴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特征强⾏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具有更多的强⾏法⾊彩。

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协商改变。

⼆、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基本法:《侵权责任法》。

第6条确⽴的过错责任。

凡是《侵》或者其他单⾏⽴法没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该规则。

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

不得随意规定各类侵权⾏为。

只有当某些侵权⾏为不应适⽤过错责任原则,⽽应适⽤⽆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

即,优先适⽤特别法。

《侵》⽣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法规定的地⽅,⼀律应当适⽤《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未置明⽂。

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便作出。

三、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独⽴成编:不同于其他⼤陆法系国家,将侵放⼊债法中,⽽是单独成编。

⼀是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是我国侵权责任承担⽅式并不局限与损害赔偿。

⼋种之多。

侵权⾏为并⾮单纯的债的发⽣⽅式。

与债法总:损害赔偿是最重要、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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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上葛云松摘要:《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般侵权行为,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的结论是,它保护所有的民事权益并且保护程度相同,而这将导致严重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目的性限缩,在实质上依照德国模式确定其构成要件。

关于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公平分担损失”和“适当补偿”的各个具体规范,绝大多数的保护范围应解释为仅包括绝对权,甚至只有特定的绝对权。

只有这样解释,才能够在行为自由和权益保障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否则,将导致理论上的灾难和现实的困境。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的法律。

如所公认,侵权法必须在行为自由和权益保障之间进行妥当的权衡,必须“有所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

侵权法上最为重要的工作是:明确哪些利益是受到它保护的利益,以及这些利益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

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恰恰在这个问题上,却没有给出一个清楚的回答。

甚至,如果按照它所使用的文字来理解,将导致侵权责任的“扩大化”,并由此给民法生活带来不可估量的危险。

一、问题的提出《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这一条规定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但是,第2款的内容在解释上仍然存着很多疑问。

“民事权益”显然并不局限于绝对权,但是债权这个“知名度”很高的权利却没有出现在这份清单之中。

它似乎更应包括权利以外的其他人身、财产利益。

“民事权益”的范围显然仍有待于解释。

依照该条第1款的规定,当“民事权益”受侵害时,如果满足了本法其他条文(下文将说明为什么必须是“其他条文”)所规定的条件,则应当依照这些条文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其他条文是如何来保护“民事权益”的呢?第一,一般侵权行为条款是如何保护“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

这里没有对“民事权益”进行区分,似乎,对于所有的民事权益,只要行为人“过错”地加以“侵害”,就应当依本款承担责任。

是否应如此理解?第二,无过错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是否包括所有的“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有大量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其保护的利益是否包括所有的“民事权益”,还是仅限于绝对权或者更应有所限制?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看,各具体条文并无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或者“造成损害”(如第41、65、70-75、78条)。

比如,第78条规定的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这里的“损害”作何种解释?第三,推定过错责任的保护范围是否包括所有的“民事权益”?推定过错责任也有类似的问题。

比如第88条规定了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时的推定过错责任,应否解释为造成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任何民事权益的损害,均发生本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第四,“公平分担损失”和“适当补偿”制度的保护范围是否包括所有的“民事权益”?第24条关于“公平分担损失”制度的一般规定,此外还有31条第2句等关于“适当补偿”的几个具体规则,它们的保护范围是什么?在无过错而致人纯粹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这些规则的适用?以上问题,涉及《侵权责任法》上的每一个请求权基础规范,是对它们进行解释时必须要解决的最核心的问题之一。

本文不可能就每一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而是以探讨一般侵权行为条款的保护范围为主,兼及其他规范,主要目的只是想引起学界同仁的重视。

二、“民事权益”的含义第2条第2款所列举的权利,可以分为几类: (1)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2)身份权:监护权应属身份权,而继承权应属一种以身份为基础的财产权。

(3)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4)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

(4)其他权利:股权。

这个清单会引发一些疑问。

比如,它是否包含了所有的身份权?知识产权不限于这四种,还有诸如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其他权利,比如社团法人成员的权利,性质与股权类似,是否也应当包括在内。

最为重要的是,这里“遗漏”了债权。

不过,从立法机关的观点来看,似乎没有必要太在意谁能被列入这个名单之中。

因为,第2条最后的落脚点在“人身、财产权益”,也就是说,不仅各种民事权利,而且权利以外的利益,均在受保护之列。

既然权利以外的利益受侵权法保护,那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自然也不应例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士的意思似乎也是如此。

但是,梁慧星教授认为“民事权益”概念包括民事权利和权利之外的合法利益,前者应仅指绝对权,后者应包括人格利益(如死者名誉)和财产利益(如纯经济损失)。

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基本与此相同。

笔者认为,宽泛地理解“民事权益”并无不可。

因为第2条的意义仅在于对于整部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范围进行最全面的概括。

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的差别并不在于保护范围有何区别,而在于对不同的利益的保护程度有所区别。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在法国法上,过失侵害纯粹经济利益时原则上应赔偿损害;而德国法原则上不赔偿纯粹经济损害,除非加害人因过错违反了以保护该利益为目的的法律、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或者符合某个特别规则规定的要件。

梁慧星教授似乎主张像台湾地区那样将侵权法保护的利益区分为绝对权和其他利益,可是他似乎又没有主张对二者的保护程度进行全面的区别,这样,将权利限定为绝对权的意义就不大了。

并且,从《侵权责任法》来看,没有任何一个条文仅规定侵害“权利”的责任,更不用说关于侵害“绝对权”的责任了。

所以,认为侵权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仅限于绝对权,似乎并不妥当。

所以,真正关键的问题是:不同的民事权益在《侵权责任法》上是否获得了同等程度的保护,其中也包括,同属“权利”的债权是否与绝对权得到同等保护。

这就不再是第2条第2款的问题了,而是要看《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发生侵权责任的各个具体规定。

三、一般侵权行为条款的保护范围(一)哪个条文是一般侵权行为条款关于“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或者“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问题,很多学者发表了见解。

笔者以为,它的含义非常含混,并非一个有益的概念。

限于篇幅,本文不作理论探讨。

于此,仅就两个相关条款略作讨论。

从请求权基础理论来看,具有实务价值的问题是:第2条第1款具有何种意义?特别是,它与第6条第1款以及其他请求权基础是何种关系?《民法通则》和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一次审议稿”),都只有相当于第6条第1款的内容。

2008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了《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

其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7条第1款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09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了《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

其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侵权责任法》。

该法第2条第1款与三审稿完全相同,第2款基本相同,只是增加列举了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发现权三种权利。

第6条第1款则修改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显而易见的是,尽管措辞有所修改,但第6条第1款是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演变而来,并发挥相同的功能。

它为因过错“侵害民事权益”的情形提供了请求权基础。

而推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则由第6条第2款和第7条进行概括说明,具体则由各具体规定分别作为请求权基础(下文将说明)。

第6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一般侵权行为。

第2条第1款的措辞与第6条第2款的“根据法律规定”和第7条的“法律规定”类似,都应当指依照法律的其他规定,而不是这个条文本身。

二审稿中没有“依照本法”字样,受到梁慧星教授等学者的强烈批评。

梁教授认为,二审稿第2条未规定侵权责任的任何构成要件,按照本法立法宗旨,追究侵权责任,必须以第7条(笔者注: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第6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或者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作为裁判依据,绝对不能以第2条作为裁判依据。

二审稿的第2条规定属于毫无用处之赘文,不具有裁判规范的实际意义。

假如认为第2条规定有其存在的意义,则应当认为,该条为“结果责任原则”:仅以有损害为侵权责任构成条件,而这是不可接受的。

因此,本条属于属于毫无适用价值之有害条款。

保留本条难免造成法院在裁判实践的混淆和误解、误用,建议“断然删去”。

笔者完全赞同梁慧星教授的见解。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增加了“依照本法”后,当然更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了。

只不过,如此措辞之下应不再会被理解为“结果责任原则”,不再“有害”,但仍然“毫无适用价值”。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后,绝大多数学者认为第2条的意义仅在于规定该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实质上并不认同第1款具有规范价值。

那种认为第2条第1款具有适用意义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整个《侵权责任法》中最为重要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也就是一般侵权行为条款,即第6条第1款,它规范的是因过错侵害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最具有规范意义。

(二)对第6条第1款中“民事权益”的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不论是法国模式还是德国模式,一般侵权行为条款都全面保护各种民事权益,不论是否属于“权利”。

但是,法国模式之下,因过失而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时,不论侵害权利还是其他利益,原则上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关于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可能在纯粹经济利益受侵害时更加严格。

而在德国模式下,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绝对权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于绝对权之外的利益的保护程度则较低:必须加害人因过错违反了以保护该利益为目的的法律时才应该赔偿,或者,只有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时才应当赔偿。

那么,第6条第1款是何种模式?从文义解释来看,第6条第1款是法国模式。

第2条第2款是对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所有利益的概括说明,而第6条第1款很明确地将“民事权益”作为保护对象,显示该款的保护范围已经宽到不能再宽。

该款所规定的主观要件是“过错”,其含义包含故意和过失在内。

所以,纯粹从字面理解,不论因故意还是过失,侵害他人的任何民事权益,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该款并没有像德国法那样将绝对权和其他利益区分开来并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而是同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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