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谈判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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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谈判评审原则
一、评审原则
1、遵循公平、公证、诚信的原则,评审小组将对每份报价书的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可行性进行研究,审查并综合评议。
2、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要求某一报价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补充资料,澄清或解释某些问题,报价方不得拒绝,否则视为不响应本谈判文件。
但报价方所提供的补充资料、澄清或解释不能造成对原报价书内容作实质性的更改。
3、报价方必须对谈判文件中的所有条款进行承诺,否则视为无效。
二、评审小组
1、评审小组由建设单位派出5名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三、评定中标标准
承建方所提供材料在满足谈判条件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承建方的资信、履约情况、财务状况、施工组织设计,根据符合本工程需求、质量和服务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施工单位。
四、谈判程序
(一)谈判内容:
1、工程项目:
2、工程内容:
3、工期:
4、建设地点:
(二)竞价谈判基本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类似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力。
(三)谈判程序
1、谈判文件发给3家以上合格的施工单位;
2、谈判时间及地点:
时间:地点:
3、谈判时由谈判小组成员与单一参与谈判的施工单位分别进行。
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施工单位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4、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15分钟)提出最终报价及有关承诺。
5、谈判过程由项目业主方记录、整理谈判纪要,由谈判小组确定施工单位,并说明理由。
6、谈判纪要经谈判领导小组签字后交由监督部门审核备案后,由项目业主向中标施工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