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知识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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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一、引言建筑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且高风险的工作,因此必须有严格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施工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对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该法规,建设单位有责任组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并确保施工现场符合安全要求。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针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其中包括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研究和应用,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四、《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是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和标准。
该规定明确了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程序、安全生产评价指标以及安全生产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五、《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是指导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规范。
根据该办法,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程序,并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培训。
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六、《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重点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工作。
该办法要求施工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援和善后处理,并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
七、《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规定》明确了安全检查的内容和程序,以及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措施。
根据该规定,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和处罚。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2882a28a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b7.png)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一、建筑工程管理法律法规1.《建设工程法》该法规在建筑工程建设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其中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基本原则、设计程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职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职责、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2.《城市房屋建筑管理条例》该法规主要有关城市房屋建筑管理的内容,包括了城市房屋建筑的规划管理、施工施工、质量监督、安全管理等各方面的规定。
3.《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该法规主要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其中包括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接受验收和监测等方面的规定。
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法规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重要法规,其中包括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的标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5.《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法规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招标和投标的管理和监督措施,包括了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写、招标投标流程、合同签订等各方面的规定。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管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建筑工程企业需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单位依据相关认证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认证审核。
通过认证的企业将获得认证标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国家、省、市、县等各级质监部门组织,主要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材料、产品、检测、试验等方面的监督。
3.强制性检查制度国家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同时采取强制性检查措施,对于存在严重的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建筑工程强制暂停建设。
三、建筑工程风险管控1.风险评估与控制风险评估是指对建筑工程的风险进行评估,通过风险预测、评估、控制、管理等手段,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方案,保障建筑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2.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是指施工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物资管理对于建筑工程物资的采购、验收、存储、运输等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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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的相关政策(一)法律法规类1、安全生产法(202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5、工伤保险条例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7、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8、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部门规章类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三)规范性文件类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2、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5、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6、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7、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8、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9、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10、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1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二、安全技术类1、临时用电类JGJ 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GB/T 50194-201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2、高处作业类JGJ 80-201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3608-2008 高处作业分级GB 5725-2009 安全网GB 2811-2019 头部防护安全帽GB 6095-2021 坠落防护安全带3、脚手架类JGJ 130-201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T 231-2021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标准GB 51210-2016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规范JGJ/T 128-2019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 202-2010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GB/T 19155-2017 高处作业吊篮JGJ 305-2013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4、模板支架类JGJ 65-2013 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T 74-2017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标准JGJ 300-2013 建筑施工临时支撑结构技术规范JGJ 162-2008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16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T 195-2018 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标准5、垂直运输机械及起重吊装GB5144-2006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JGJ 88-2010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196-2010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T 187-2019 塔式起重机砼基础工程技术标准JGJ 276-2012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9-2009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6、施工机具类(不含垂直运输)JGJ 160-2016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33-2012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1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7、土石方及基坑类JGJ/T180-2009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20-2012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311-2013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8、消防安全类GB 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三、安全管理类GB/T 45001-202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 50656-201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JGJ 59-201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2018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T 77-2010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 146-2013 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7-2016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429-2018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
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2014年1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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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建筑施工企业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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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大纲1.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要点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及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立法目的及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1.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 7号)1.1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1.1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1.1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1.14《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1.1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1.1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1.17《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资质承揽工程范围的规定1.18《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1.1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1.20《关于推广使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90号)1.21《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1.2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公布,市政府令第277号修改)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23《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6号)1.24《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7号)1. 25《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1.26《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1.27《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8〕5 93号)1.28《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7〕26号)1.29《北京市建筑起重设备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京建发〔2015〕339号)1.30《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4〕2 70号)1.3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68号)1.32《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法〔2014〕4号)1.3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0〕195号)1.34《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35 4号)1.3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等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436号)1.36《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1.37《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 017〕284号)1.38《关于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的规定》(京建法〔2011〕4号)1.39《北京市建筑施工混凝土布料机安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 014〕14号)1.40《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1.41《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京建发〔2018〕397号)1.4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2018〕424号)1.4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9〕3号)1.4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1.45《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 015〕15号)1.46《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京建发〔2019〕13号)1.47《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京建科教〔200 8〕727号)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考核要点2.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2.1.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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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知识对于保障工人和项目的安全至关重要。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需要有三类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分别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
下面将针对这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进行详细介绍。
一、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安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流程、安全责任制、安全文明施工等,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控制和监督。
3. 安全检查与监管: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发现和及时处理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4. 安全培训与教育:管理人员需要负责组织开展安全培训与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5. 统计与分析:管理人员需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进行统计与分析,总结教训,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二、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1. 工程技术标准:技术人员需要熟悉相关的工程技术标准,包括施工工艺、材料选择、搭建脚手架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安全要求。
2. 安全技术措施:技术人员需要制定并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危险源控制等,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施工现场管理:技术人员需要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包括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工具、设备,协调各个工种之间的安全配合等。
4. 安全检查与验收:技术人员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验收,确保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措施得以有效执行。
5. 技术咨询与培训:技术人员需要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咨询与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三、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1. 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人员需要掌握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使用安全工具、设备、搭建脚手架、操作机械设备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个人安全。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知识》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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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知识》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40小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 B )个月内开工。
A. 1B. 3C. 6D. 92.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C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A. 50B. 100C. 200D. 5003.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C )日。
A. 10B. 15C. 20D. 30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C )年。
A. 1B. 2C. 3D. 55.招标公告属于( B )。
A.要约B. 要约邀请C. 承诺D. 合同6.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A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 3B. 5C. 7D. 97.领取施工许可证后不能按期开工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以( B )次为限。
A. 1B. 2C. 3D. 48.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监理合同估算价在( A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A. 50B. 100C. 200D. 3009.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债务或者相应债务的权利,称之为( A )抗辩权。
A.同时履行B. 先履行C. 后履行D. 不安10.某公司法人口头委托小张代签了一份工程合同,则下面正确的是( D )。
A.这种委托属于指定代理B. 小张签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C, 小张签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D. 代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委托形式11.在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最适宜办理的保险是( D )。
A.意外伤害险B.建筑工程一切险C.安装工程一切险D.职业责任险12.因为“阴阳合同”发生的施工纠纷,人民法院将会依据( B )作为工程款结算的已经。
A.阴阳合同B.阳合同C.二者结合起来D.二者任选其一13.在设计变更时,如果合同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 B )变更合同的价格。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 五大员法规培训课件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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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包括( )。 • A.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 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B.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 • C.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 型基础设施项目 • D.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 项目 • E.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 公用事业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 相关法规知识
第三章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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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 1.信息公开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方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 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公共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 方式的,招标方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开标公开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应当与招标文 件中预先确定的相一致。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 标人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3.评标公开 评标的标准和办法应当在提供给所有投标人的招标文 件中载明,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办法进 行,不得采用招标文件未列明的任何标准。招标人不得与 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3.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体现在( ) 等方面。 • A.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 • B.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 • C.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 的标准 • D.投标人不得假借别的企业的资质, 弄虚作假来投标 • E.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 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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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 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 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 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 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 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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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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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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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劳动者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 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 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的。 八、危险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法律必须赋予他们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 撤离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 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 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 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 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 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 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 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 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1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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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17号令)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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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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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2024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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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培训旨在帮助建筑施工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施工安全。
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一)宪法《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这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宪法依据。
(二)法律1.《建筑法》:明确了建筑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规定了建筑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标准等。
2.《安全生产法》: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事故报告和处理等。
3.《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标准等。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3.《工伤保险条例》:为建筑施工从业人员提供了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了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后的权益。
(四)部门规章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事故报告和处理等。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标准和要求。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进行了规定。
(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1.企业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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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造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造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 , 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 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造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造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https://img.taocdn.com/s3/m/3dd9b998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3b.png)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主要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下面是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的相关参考内容: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需要熟悉和掌握《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了解相关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需要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3. 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需要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等,能够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4.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需要具备良好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包括安全生产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等,能够有效组织和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5. 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需要具备强烈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全面了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需要全面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全面推动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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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知识》培训、考核大纲一、培训目的通过本课程教学,使学员掌握建筑企业在施工管理工程中所需要的工程建设法规知识。
重点培训学员掌握:法学基本知识及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劳动合同法等主要建设法律法规的内容,使学员能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律法规指导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招投标、合同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培训内容第一章工程建设法律体系及民法基本制度1、法律体系和法的表现形式;2、民事法律基本制度。
本章要点:民事法律基本制度,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对效力。
第二章建筑市场基本法律制度1、建筑施工许可制度;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3、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4、建设工程发包制度;5、建设工程承包制度;6、建设工程分包制度;7、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本章要点:建筑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建设工程发包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建设工程分包制度。
第三章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1、建设工程招投标概述;2、建设工程招标;3、建设工程投标;4、建设工程开标、评标中标。
本章重点:建设工程投标及评标规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3、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本章重点: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2、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
本章重点: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
第六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度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本章重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七章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及消防法律制度1、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环境评价制度;2、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3、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制度;4、建设工程项目节能管理制度;5、建设工程消防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建设工程项目节能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消防法律制度。
第八章建设工程保险及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建设工程保险合同法律制度;2、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建设工程保险合同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九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法的一般规定;2、合同的订立;3、合同的效力;4、合同的履行;5、合同的变更和转让;6、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7、违约责任;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要点。
本章要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转让、违约责任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要点。
第十章补充内容1、第一部分绿色施工;2、第二部分节能减排;3、第三部分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一体化管理体系;4、第四部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5、第五部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6、第六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7、第七部分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版)8、第八部分相关合同示范文本。
本章重点:了解绿色施工概念、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规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0版)。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知识》复习提纲公开出版教材部分1、明确法律体系的概念2、明确法的形式及其实质3、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4、明确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5、明确法人的条件6、明确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7、明确诉讼时效的概念8、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9、明确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义10、明确《建筑法》第7条规定11、明确《建筑法》第8条规定《建筑法》第8条规定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明确各资质类别按照各自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的情况13、明确在我国,对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14、明确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式15、明确《建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16、明确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和违约制定采购17、明确《建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18、明确《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19、明确《建筑法》第27条规定20、明确《建筑法》第29条规定21、明确《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22、明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23、明确禁止违法分包24、明确《建筑法》第30条第1款规定25、明确《建筑法》第30条第2款规定26、明确《建筑法》第33条规定27、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28、明确《合同法》第15条规定29、明确《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30、明确招标方式31、明确《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32、明确组织投标机构33、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7条规定34、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期限35、明确《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36、明确有关投标人的法律禁止性规定37、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38、明确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39、明确建设单位依法有责任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40、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41、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42、明确我国实施强制工程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除了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三控、两管、一协调”为主要内容的工程监理工作外,还要依法承担国家赋予的其他方面的监理责任43、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44、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45、明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6条规定46、明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规定47、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如下强制性规定:(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2)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48、明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49、明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50、明确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51、明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52、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有关规定53、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54、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2条第1款规定55、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56、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57、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58、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59、明确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60、明确《标准化法》第14条规定61、明确严格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定义务。
对实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是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62、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63、明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概念64、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种类65、明确节能的概念66、明确《消防法》第10条规定67、明确建设工程保险的概念68、明确劳动合同的概念69、明确《劳动法》第21条规定70、明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71、明确要约的概念72、明确承诺的概念73、明确合同的一般条款74、明确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形式75、明确合同成立的概念76、明确合同的生效要件77、明确无效合同的概念78、明确合同履行的概念79、明确抗辩权的种类80、明确《合同法》第73条规定81、明确《合同法》第74条规定82、明确合同变更的概念83、明确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84、明确合同解除的概念85、明确违约责任以有效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86、明确合同法第七章规定87、明确违约责任免责的概念88、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此次颁布的司法解释的作用内部培训资料部分第一部分绿色施工一、绿色施工导则总则原则4.14.1.1.24.1.3.14.1.4.14.1.5.2(第一句)4.2.1.1(第一句)4.2.1.2(第一句)4.2.1.3(第一句)4.2.1.4(第一句)4.2.1.5(第一句)4.2.1.6(第一句)4.2.2.34.2.3.14.2.3.24.2.4.24.2.4.54.2.5.14.2.5.34.2.5.44.2.6.14.2.6.24.2.6.34.2.7.14.2.7.24.2.7.34.3.4.14.3.4.3(下半部分)4.3.4.44.3.4.54.3.5.34.3.5.44.3.5.74.4.1.24.4.1.44.4.1.64.4.2.14.4.2.44.5.1.14.5.2.14.5.3.14.5.4.14.6.2.24.6.3.15.1(第一句)6(下半句)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三、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四、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二部分节能减排第三部分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体化管理体系知晓“三位一体”的内容和意思一、质量管理体系0.1本标准能用于内部和外部……的能力0.2第一句PDCA模式0.3与GB/T19004的关系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
1.2第一句4.1第一句4.2.1abcd二、环境管理体系13.53.83.18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1(第一句)3.63.93.123.133.21第四部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五部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部分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版)目录第八部分相关合同示范文本什么是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何意义(作用)一、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意义:开头第一句构成: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件四部分构成使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