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环境卫生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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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加强医院环境卫生管理,保障患者、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1. 医院院长负责医院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 医院分管领导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环境卫生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3. 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科室环境卫生符合规定要求。
4. 全体职工应积极参与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自觉维护医院环境卫生。
三、环境卫生管理内容
1. 环境卫生总体要求
(1)医院环境整洁、美观、舒适,无异味、无积水、无垃圾。
(2)公共区域、病房、办公室、卫生间等场所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
(3)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密闭存放,定期清运。
2. 病房环境卫生管理
(1)病房地面、墙壁、门窗、家具等设施定期清洁、消毒。
(2)病房内物品摆放整齐,床单元、被褥、枕头等生活用品保持清洁、卫生。
(3)病房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空气消毒。
3.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理
(1)公共区域地面、墙壁、门窗、家具等设施定期清洁、消毒。
(2)卫生间、洗手间等场所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3)公共区域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空气消毒。
4. 医疗废物管理
(1)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密闭存放,及时清运。
(2)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理。
(3)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处理能力。
四、环境卫生检查与考核
1. 医院设立环境卫生检查小组,定期对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各科室应积极配合环境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整改。
3. 将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医院年度考核,对表现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