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上级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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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上级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
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7.01
•【字号】抚府发〔2015〕10号
•【施行日期】201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上级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
项目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5〕2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此次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我市各级各部门相对应的审核、初审项目一律取消,市本级相对应取消3项行政审批项目;对应此次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我市市本级承接3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
治化水平。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承接上级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015年7月1日
附件
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附件2
承接上级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