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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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籍管理,提高学籍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及成人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管理
的平台,是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重要基础。
第四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学籍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完整性原则:学籍信息应当涵盖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业信息、奖惩信息、财务信息等。
(三)保密性原则:学籍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未经学生本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四)安全性原则: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破坏。
(五)便捷性原则: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操作简便,方便学生和教职工查询、使用。
第二章系统管理
第五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由学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实施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
标准。
第七条学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检查、更新和升级,
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第八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学籍信息录入与维护: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业信息、奖惩信息、财务信息等。
(二)学籍信息查询:包括学生本人查询、教职工查询、学校管理部门查询等。
(三)学籍信息统计与分析:包括学生学业成绩、奖惩情况、毕业率等数据的统计与分析。
(四)学籍信息导出与打印:将学籍信息导出为Excel、PDF等格式,供相关部门使用。
(五)学籍信息备份与恢复: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章学籍信息录入与维护
第九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基本信息、学业信息、奖惩信息等录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学生基本信息包括: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二)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三)入学时间、毕业时间等。
第十一条学生学业信息包括:
(一)所学专业、年级、班级等。
(二)课程设置、学分要求、考试安排等。
(三)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等。
第十二条学生奖惩信息包括:
(一)获奖情况:包括校级、省级、国家级等各级别奖项。
(二)处分情况: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十三条学生财务信息包括:
(一)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情况。
(二)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情况。
第十四条学籍信息录入与维护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及时性: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学籍信息录入。
(二)准确性:学籍信息录入应当准确无误,确保学生合法权益。
(三)完整性:学籍信息录入应当全面,涵盖学生各方面的信息。
(四)保密性:学籍信息录入应当严格保密,未经学生本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四章学籍信息查询
第十五条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学生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本人可以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以下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学业信息。
(三)奖惩信息。
(四)财务信息。
第十七条教职工可以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以下信息:
(一)学生基本信息。
(二)学生学业信息。
(三)学生奖惩信息。
第十八条学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以下信息:
(一)学生基本信息。
(二)学生学业信息。
(三)学生奖惩信息。
(四)学生财务信息。
第五章学籍信息统计与分析
第十九条学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统计与分析,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第二十条学籍信息统计与分析内容包括:
(一)学生学业成绩分析。
(二)学生奖惩情况分析。
(三)学生毕业率分析。
(四)学生资助情况分析。
第六章学籍信息导出与打印
第二十一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导出与打印功能,方便相关部门使用。
第二十二条学籍信息导出格式应当包括Excel、PDF等,确保数据可读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三条学籍信息打印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内容完整:打印内容应当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业信息、奖惩信息、财务信息等。
(二)格式规范:打印格式应当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三)保密性:打印内容应当严格保密,未经学生本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章学籍信息备份与恢复
第二十四条学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学籍信息备份应当采用以下方式:
(一)本地备份:将学籍信息备份至学校内部存储设备。
(二)远程备份:将学籍信息备份至学校外部存储设备。
第二十六条学籍信息恢复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及时性:在数据丢失或损坏的情况下,应当在第一时间进行恢复。
(二)准确性:恢复后的学籍信息应当准确无误。
(三)保密性:恢复后的学籍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籍信息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
第三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是学校教育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管理工作的
基础平台。
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学籍信息管理应依法进行,确保学生个人信息安全。
(二)真实性原则:学籍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三)及时性原则:学籍信息应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四)保密性原则:学籍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五)安全性原则: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较高的安全性,防止信息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
第二章学籍信息内容
第四条学籍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入学信息:入学时间、入学批次、入学专业、入学方式、入学成绩等。
(三)学业信息:课程成绩、学分、绩点、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学位授予情况等。
(四)奖惩信息:奖惩情况、处分情况、荣誉称号等。
(五)其他信息: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
第三章学籍信息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籍信息管理职责如下:
(一)学生本人:如实提供个人信息,配合学校进行学籍信息登记、变更和查询。
(二)学院(部):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日常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变更、审核、查询等。
(三)教务处:负责学籍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运行,对学籍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和发布。
(四)人事处:负责教职工学籍信息的采集、更新和审核。
(五)保卫处:负责学生身份证明的审核和管理。
第四章学籍信息管理流程
第六条学籍信息管理流程如下:
(一)学生入学时,学院(部)负责收集、登记、审核学生基本信息,并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二)学生入学后,如需变更个人信息,应向学院(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学院(部)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
(三)学生课程成绩、学分、绩点等信息由教务处负责采集、审核、汇总,并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新。
(四)学生奖惩、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学籍变动信息由学院(部)负责审核,并及时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新。
(五)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第五章学籍信息查询与使用
第七条学生有权查询本人学籍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查询。
第八条学籍信息查询方式:
(一)学生本人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查询。
(二)学生本人向学院(部)申请查询。
第九条学籍信息使用:
(一)学校各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依法使用学籍信息。
(二)学籍信息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三)未经授权,不得将学籍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第六章学籍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条学籍信息安全管理:
(一)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应采用安全可靠的加密技术,确保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应设置用户权限,限制用户访问范围。
(三)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一)伪造、篡改学籍信息的;
(二)泄露学籍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学籍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籍信息管理,提高教育管理效率,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
第三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学籍信息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真实性原则:学籍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三)安全性原则:学籍信息必须加强安全保护,防止泄露、篡改、破坏。
(四)便捷性原则: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应便于师生查询、使用。
(五)可扩展性原则: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较好的扩展性,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加强学籍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学籍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学籍信息管理制度,规范学籍信息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学校学籍信息管理工作。
(三)对学校学籍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四)组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和升级。
第六条学校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
(二)加强学籍信息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学籍信息管理人员素质。
(三)确保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加强学籍信息安全管理。
(四)定期对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升级,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五)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籍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信息内容
第七条学籍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二)入学信息:入学批次、入学时间、入学考试类型、录取专业等。
(三)学籍变动信息: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
(四)学业成绩信息:课程成绩、学分、绩点等。
(五)奖惩信息:优秀学生、优秀团员、违纪处分等。
(六)其他相关信息:学生资助、就业、出国(境)等。
第八条学籍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第四章信息采集与录入
第九条学籍信息采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采集学籍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必要性原则:采集学籍信息必须与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密切相关。
(三)最小化原则:采集学籍信息应当限于实现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所必需的最小范围。
第十条学籍信息采集渠道:
(一)学生本人提供。
(二)学校相关部门提供。
(三)教育行政部门提供。
第十一条学籍信息录入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二)信息录入应当及时、完整。
(三)对录入信息进行校验。
第五章信息查询与使用
第十二条学生有权查询自己的学籍信息,学校应当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
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等有权查询学生学籍信息,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查询学籍信息应当有合法依据。
(二)查询学籍信息应当限于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需要。
(三)查询学籍信息应当尊重学生隐私。
第十四条学籍信息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学籍信息仅用于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
(二)学籍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三)学籍信息不得泄露、篡改、破坏。
第六章信息安全与保密
第十五条学籍信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学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加强学籍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三)对学籍信息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学籍信息保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学籍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二)未经授权,不得查询、复制、传播学籍信息。
(三)对违反学籍信息保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罚则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集、录入学籍信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查询、使用学籍信息的。
(三)泄露、篡改、破坏学籍信息的。
(四)违反学籍信息保密规定的。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或者取消相关项目、资格。
(四)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