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探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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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探工作管理制度
第1条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先采用无线电坑透仪进行坑透,对坑透异常区进行钻探验证,实现对工作面回采前的“精细”探查,确保工作面安全顺利回采。

第2条井下掘进必须执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方法,巷道每掘进70米进行一次超前探测,对物探异常区域根据《探放水设计》进行钻探验证。

第3条下井前必须对物探操作人员进行施工工艺和一起操作的培训,使其能够熟练掌握物探仪器的性能。

第4条物探仪器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保管与维护,制定专人负责,做到各种仪器设备齐全、完好、无损,保证物探工作能正常开展。

第5条下井前必须对物探仪器进行检查,看其电量是否充足、清点其配套设施是否齐全。

第6条物探时,必须准确丈量探测点得位置。

第7条在操作仪器时,操作人员不准离开仪器,对物探仪器要做到轻拿、轻放。

第8条操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检仪,随时检查现场瓦斯浓度,当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所有人员。

第9条操作中发现仪器有问题,应及时反馈,处理好后方可作业。

第10条井下探测完毕后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探测成果报告和指导性建议,保证井下开采安全正常的进行。

第11条对巷道内的物探异常区应结合该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分析,认真地编制物探、钻探实施方案,有针对地开展探查工作。

第12条建立物探成果台账,对每一个物探异常区必须做到认真地收集资料,进行对比验证。

第13条对每次物探成果进行存档备查,在工作面形成后,要有一整套“实施方案、结果验证、资料对比、分析报告”的成果资料。

第14条建立物探工作奖罚制度。

对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因工作失误(不及时汇报)而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15条加强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物探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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