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通知-景府字〔2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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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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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通知
景府字〔20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13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赣府发〔2015〕13号文件中省政府决定下放至设区市的行政审批项目,我市市本级承接并下放1项。
对赣府发〔2015〕54号文件中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我市各级各部门相对应的审核、初审项目一律取消,对应省政府精简事项的1个项目予以取消;对此次省政府决定下放至设区市的行政权力项目,我市市本级承接5项。
同时,市政府决定调整行政权力2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对应省政府精简事项项目目录
2.承接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
3.承接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
4.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
2016年3月1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对应省政府精简事项项目目录(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备注
1
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附件1江西省省级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291项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至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目录第7项,将“省属以下露天矿山和省属以下露天采石场(矿)及其尾矿库、省属以下采掘施工企业和地质勘探项目,以及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下放至设区市安监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附件:江西省省本级取消下放转移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23项下放至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市安监局
附件2
承接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衔接机关
备注
1
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
省水利厅
市水务局
单站装机规模10000千瓦(不含)以下且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新建农村水电项目、单站装机规模10000千瓦(不含)以下的农村水电技术改造项目
2
权限内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圩堤、水库、大坝、水闸、泵站、灌区渠道、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跨行政
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六条第一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验收60日前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竣工验收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
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工程方可启用。
”
省水利厅
市水务局
单站装机规模10000千瓦(不含)以下且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新建农村水电项目、单站装机规模10000千瓦(不含)以下的农村水电技术改造项目
3
省属企业和中央驻赣单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80号修改)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第一部分第(二)点:“将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的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交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承担。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37号)附件2第7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衔接机关: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
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省安监局
市安监局
并入27010“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项目
4
食品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除乳制品(含婴幼儿西方乳粉)、特殊膳食食品(含婴幼儿食品)、其他食品、酒类(白酒、食用酒精)、保健食品外的食品生产许可
5
一类疫苗免费接种,第一类疫苗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补偿费用给付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
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
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省卫生计生委
市卫生计生委
6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七条第一款:“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
省外侨办
市外侨办衔接,并下放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3
承接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调整意见
备注
1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行政许可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第411号修订)第三条第一款:“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附件4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调整意见
备注
1
技术合同登记
行政许可
《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承办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八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
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
《江西省人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第23项“技术合同登记”处理决定:下放至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市科技局
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
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要求设立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的,须持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合法凭证和书面报告,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市人社局
补录项目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