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规范资产经营开发行为,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开发管理。

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及其他控股企业的国铁股东,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所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开发指导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开发的基本内涵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铁路行业和资源优势,在发展运输核心业务的基础上,通过资产开发和资本运营,组织各类资产盘活利用、增值开发,推动国铁资本有序流动、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率效益,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生产经营与资产经营、企业创效与资产增值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开展资产经营开发应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节约利用、集约开发;加强非运输业务开发与管理,拓展企业经营领域,增强造血功能;规范对外投资与股权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经营效益。

第五条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应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享有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合规、规范决策,规划引领、市场运作,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有序高效、协同联动、合力共赢。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公司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制度。

(二)指导所属企业编制资产经营开发规划、年度计划并实行备案管理。

(三)审核批准所属企业重大资产经营开发项目:1.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2.限额以上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境外投资项目;4.按规定需由总公司审批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 (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 [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下同)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输业务和非运输业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 5000 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发挥效能,提高效率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及时处臵闲臵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效率。

(二)合理配臵,提高效益的原则。

所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总公司制定的规划,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适量性,进行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贯彻投入产出原则,对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其功能可通过业务外包解决。

(三)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四)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法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财政部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3〕202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新建或改建铁路及运输配套的基本建设投资,既有铁路运输经营、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等更新改造投资,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外合资合作的长期股权投资,铁路机车车辆等装备购置及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投资行为、落实审批权责、明确审批程序,按照投资规模、用途、资金性质不同,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五条使用限额以上中央财政性资金的铁路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使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新建(含增建)跨省(区、市)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干线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使用总公司资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铁路项目;使用总公司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及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总公司审批。

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和折旧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和减值第七章固定资产的运用及动态管理第八章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第九章固定资产的清查第十章固定资产的披露第十一章附则附件1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统一分类目录附件2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附件3 各类固定资产登记对象附件4 固定资产凭证格式及填制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是铁路运输企业主要的生产资料,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技术、核算、清查、审批等各项管理工作。

(一)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的责任,正确操作、使用固定资产,严格按照有关技术管理和检修规程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状态良好,以防止其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而遭受损失。

(二)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

要建立固定资产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及时提供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

(三)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

要及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和检查。

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要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合理预计固定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五)加强固定资产的授权审批。

掌握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减值、封存、启用、出租、投资等动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和有关资产变更手续。

铁路工程项目评估评价制度

铁路工程项目评估评价制度

项目评估评价制度(一)总则1、为了系统、规范、有序、高效地管理和运作工程项目,实现企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最大化,对项目可能产生的效益、风险和不利因素进行前期评估,对项目管理运行效果进行中期评价和后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2、评估工作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进行。

中期评价在合同工期过半时进行。

后评价在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完成后进行。

(二)评估评价的组织与管理1、公司针对具体工程项目成立评估评价工作小组,公司工程部牵头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评估评价。

2、项目经理部参加工程项目评估评价工作,负责提供有关工程项目评估评价基础数据和资料。

(三)评估评价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程序1、项目开工前成立评估评价工作小组并进行分工;2、对项目策划书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分析;3、编写评估评价调查提纲;4、实地考察、数据收集、分析;5、分析和论证;6、编写评估评价报告;7、小组讨论;8、修改评估评价报告;9、评估报告定稿;10、报公司领导审议;11、跟踪落实,及时反馈结果。

(四)评估评价的内容1、项目管理方式和目标评估(1)项目管理方式是否适用,有无创新方式。

(2)施工承包协议书是否签订,约定是否明确。

(3)对目标设计是否明确以及实现目标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如效益目标、进度目标、安全质量目标、科研开发目标,企业信用评价目标,社会效应目标等。

(4)提出对项目管理目标和责权利调整的建议。

2、项目管理组织评估(1)对项目经理的素质全面评估以及团队建设和协作精神的评估;(2)对项目管理层人员的评估,对单兵作战能力、组织的互补和兼容能力进行评估;(3)组织机构设置的评估,以缩短管理链条和精干高效的原则进行评估;(4)工作流程的分析评估。

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进行评估;(5)职责、权利和义务的评估。

主要对各部门的职责界定是否清晰,分工是否明确,以及人员与岗位的匹配性进行评估。

3、经济评估(1)成本预测。

以市场价为基础,测算工程项目的直接成本,并对临建费用和管理费用进行评估。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下同)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输业务和非运输业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5000 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发挥效能,提高效率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及时处臵闲臵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效率。

(二)合理配臵, 提高效益的原则。

所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总公司制定的规划,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适量性,进行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贯彻投入产出原则,对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其功能可通过业务外包解决。

(三)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四)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

铁路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铁路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铁路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铁路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铁道部铁路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的有关规定,配合国有资本监管和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铁路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铁路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系指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时,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现实价值进行的评定和估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铁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铁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控股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二章资产评估范围第四条应进行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界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系指根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在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时,必须进行评估的行为。

铁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下列经济行为时必须进行评估:1.铁路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包括以实物资产与其他企业进行股权置换或资产置换。

2.铁路企业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法人持股和内部职工持股。

3.铁路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将小企业出售、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4.铁路企业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与路内其他企业或路外其他法人单位进行联合经营注册新的企业法人。

5.铁路企业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外国投资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企业或者中外合作企业,包括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产权;已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投资各方,在经营中单方以现金增资时,仍属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也应对该合资企业原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后的价值及增资的数额重新确定合资各方股权比例。

6.铁路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或企业因结构调整进行改组合并而撤销企业法人资格;铁路企业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企业发生上述事项,也属应评估经济行为。

铁道部关于印发《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关于印发《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为保证新建铁路开通运营安全,铁道部制定《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对新建铁路初步验收合格后、开通运营(临管运营、试运营)前进行的安全评估工作作出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证新建铁路开通运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和《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铁道部令5号)、《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开行旅客列车安全评估办法(暂行)》(铁安监〔2005〕8号),制定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办法,在初步验收合格后、开通运营(临管运营、试运营)前进行安全评估,提出安全评估结论和意见。

第2条安全评估的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落实铁道部安全管理职责,在新建铁路初步验收合格后、运营(临管运营、试运营)前,通过铁道部组织的安全评估,确认其是否具备开通安全运营的条件,提出开通运营(临管运营、试运营)的安全评估意见。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包括铁路客运专线)初步验收合格后,开通运营(临管运营、试运营)前的安全评估。

第二章安全评估的组织机构第4条安全评估由铁道部负责组织,安监司牵头,计划司、科技司、劳卫司、建设司、公安局、运输局(营运部、调度部、装备部、基础部)、信息办等有关部门组成安全评估组。

铁路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实施办法

铁路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实施办法

铁路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6.16•【文号】铁财[1995]81号•【施行日期】1995.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宣布失效铁路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实施办法(铁财(1995)81号1995年6月16日)第一条铁路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简称“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工作,由铁道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土地管理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条各企业、单位要建立土地估价工作机构,按系统分别组织进行、各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按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和运营宗地管理范围组织所属企业、单位进行土地估价工作;铁路工程、建筑、工业、物资、通号总公司及其他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工作,由各用地单位直接进行估价。

第三条对铁路企业、单位进行土地估价,原则上由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自行依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进行。

没有土地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统的城镇所在地的企业、单位、可以采用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进行。

第四条铁路土地估价结果按系统分别逐级汇总上报,由各级清产核资主管部门向部清产核资办公室报送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办理审批确认手续。

第五条铁路土地估价工作的范围是:凡1992-1994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经过全面土地清查,权属、界限、面积等基本情况清楚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领取了土地使用证的城镇所在地的土地,应进行估价。

第六条对于截止到1995年6月30日前尚未领到土地证的土地或因客观原因暂未办理土地登记的,可按企业、单位的申报数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出具临时证明进行土地估价;对于因特殊情况土地管理部门不能出具临时证明的,企业、单位可按土地清查数进行估价,待今后再作调整。

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新建铁路项目运营安全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2016

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新建铁路项目运营安全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2016

中国铁路总公司发文稿纸标题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新建铁路项目运营安全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件主送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安局,各铁路公司。

抄送 各安全监督管理特派员办事处,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装---------------------订---------------------线---------------------现将《新建铁路项目运营安全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12月31日新建铁路项目运营安全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铁路开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保证新建铁路开通运营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铁路局对新建或改建的国家铁路(含国铁控股铁路)、委托代建并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非控股合资铁路,通过初步验收后,开通前进行的运营安全评估。

第三条运营安全评估是指对新建或改建铁路的安全管理、运输组织、规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及培训、设备设施运用及养护维修、安全环境、治安防范、应急预案等运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的过程。

第二章评估组织第四条总公司组织初步验收的新建或改建铁路,由总公司组织运营安全评估,安监局牵头、总公司有关部门参加。

铁路局组织初步验收的新建或改建铁路,铁路局作为运营安全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由铁路局组织运营安全评估,铁路局局长或分管安全工作副局长任组长,安监室组织牵头、有关业务部门参加。

跨局管理新建或改建铁路,由接管铁路局按管辖里程分别组织运营安全评估,并由管辖里程多的铁路局或总公司指定的铁路局负责全线拉通检查。

第五条总公司安全评估组由安监局、计统部、科技部、劳卫部、建设部、工管中心、运输局(营运部、调度部、机务部、车辆部、供电部、工务部、电务部、信息化部)、铁路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必要时可聘请路内科研、设计单位和铁路局有关专家参加安全评估组。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总财[2015]45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下同)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输业务和非运输业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5000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产生效益的源泉,关系到企业的运营与发展。

企业科学管理和正确核算固定资产,有利于促进企业正确评估固定资产的整体情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

(一)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的责任,正确操作、使用固定资产,严格按照有关技术管理规定和检修规程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状态良好,以防止其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而遭受损失。

(二)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

要建立固定资产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及时提供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

(三)加强固定资产的权证管理。

建立相关权证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权属清晰、完整,防范产权风险。

(四)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

要及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和检查。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2014〕33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2014〕33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规范资产经营开发行为,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开发管理。

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及其他控股企业的国铁股东,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所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开发指导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开发的基本内涵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铁路行业和资源优势,在发展运输核心业务的基础上,通过资产开发和资本运营,组织各类资产盘活利用、增值开发,推动国铁资本有序流动、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率效益,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生产经营与资产经营、企业创效与资产增值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开展资产经营开发应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节约利用、集约开发;加强非运输业务开发与管理,拓展企业经营领域,增强造血功能;规范对外投资与股权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经营效益。

第五条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应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享有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合规、规范决策,规划引领、市场运作,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有序高效、协同联动、合力共赢。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公司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制度。

(二)指导所属企业编制资产经营开发规划、年度计划并实行备案管理。

(三)审核批准所属企业重大资产经营开发项目:1.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2.限额以上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境外投资项目;4.按规定需由总公司审批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所属企业资产处置、改制上市等重大资产经营开发事项。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管理用固定资产,指铁路运输企业机关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直接用于运输生产、经营而用于职工物质文化、科教、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方面的固定资产;
(四)经营性租出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调入尚待安装、待报废准备处理以及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制定固定资产管理业务流程,明确固定资产的取得与验收、日常保管、处置与转移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情况,保证固定资产管理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五)制定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考核指标,并进行检查考核;
(六)对所负责投资的固定资产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归口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的职责权限,确保固定资产管理权责明晰、责任到人,同时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
(六)不需用固定资产,指多余、不适合本单位使用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七)封存的固定资产,指按规定权限批准办理了封存手续的固定资产;
(八)土地,主要是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财[2005]2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是铁路运输企业主要的生产资料,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技术、核算、清查、审批等各项管理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 (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 [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下同)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输业务和非运输业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 5000 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发挥效能,提高效率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及时处臵闲臵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效率。

(二)合理配臵,提高效益的原则。

所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总公司制定的规划,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适量性,进行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贯彻投入产出原则,对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其功能可通过业务外包解决。

(三)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四)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和折旧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和减值第七章固定资产的运用及动态管理第八章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第九章固定资产的清查第十章固定资产的披露第十一章附则附件1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统一分类目录附件2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附件3 各类固定资产登记对象附件4 固定资产凭证格式及填制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是铁路运输企业主要的生产资料,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技术、核算、清查、审批等各项管理工作。

(一)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的责任,正确操作、使用固定资产,严格按照有关技术管理和检修规程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状态良好,以防止其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而遭受损失。

(二)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

要建立固定资产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及时提供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

(三)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

要及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和检查。

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要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合理预计固定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五)加强固定资产的授权审批。

掌握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减值、封存、启用、出租、投资等动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和有关资产变更手续。

铁路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铁路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铁路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发文字号】铁资金〔2000〕26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14【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路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3月14日铁资金〔2000〕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的有关规定,配合国有资本监管和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铁路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铁路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系指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时,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现实价值进行的评定和估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铁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铁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控股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二章资产评估范围第四条应进行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界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系指根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在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时,必须进行评估的行为。

铁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下列经济行为时必须进行评估:1.铁路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包括以实物资产与其他企业进行股权置换或资产置换。

2.铁路企业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法人持股和内部职工持股。

3.铁路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将小企业出售、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4.铁路企业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与路内其他企业或路外其他法人单位进行联合经营注册新的企业法人。

5.铁路企业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外国投资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企业或者中外合作企业,包括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产权;已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投资各方,在经营中单方以现金增资时,仍属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也应对该合资企业原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后的价值及增资的数额重新确定合资各方股权比例。

铁路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铁路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铁路资产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铁路作为国家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其资产规模庞大,管理工作繁杂。

为了更好地保障铁路资产的安全运营和有效利用,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和原则。

1. 目标,建立健全的铁路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资产安全、高效运营和合理利用。

2. 原则,科学管理、依法合规、综合施策、持续改进。

三、实施方案。

1. 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和规章,明确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规范资产管理流程和操作程序。

2. 资产清查与分类,对铁路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分类,建立资产档案,确保资产信息真实完整、清晰明确。

3. 资产评估与监控,建立资产评估和监控机制,定期对铁路资产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资产价值的稳定和增值。

4. 资产维护与保养,建立健全的资产维护和保养体系,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延长设备寿命,提高设备利用率。

5. 资产更新与更新,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和实施资产更新与更新工作,确保铁路设施设备的现代化和高效化。

6. 资产处置与回收,对老化和淘汰的资产进行及时处置和回收,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环境污染,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7. 信息化建设,推进铁路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信息透明度。

8. 人才培养与管理,加强铁路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其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领导和组织保障,加强领导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2.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铁路资产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3. 加强监督和考核保障,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 加强宣传和培训保障,加强对资产管理政策和制度的宣传和解释,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全员的资产管理意识和水平。

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公司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推动铁路企业改革,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铁路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方式对铁路各类企业投资(包括企业运用国有资产再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属于国有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铁路企业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铁道部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行使出资者的权利,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四条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3.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加强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通过资产的连结,把铁路各类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纳入统一的产权管理的渠道。

第二章铁路企业产权关系第六条产权关系是指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的相互关系,明确铁路各级产权主体之间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在现行体制下,铁道部是部属企业的出资者,对部属企业行使以下权责:1.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部属企业经营者的任免和奖惩。

2.根据需要对部属企业派出监事会,商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监事会的人员组成。

3.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决定与部属企业之间的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或份额。

4.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决定、批准或上报铁路建设投资项目,监督国家建设投资全额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企业。

5.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属企业生产经营、重点建设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制定并颁布保值增值指标及考核办法,考核部属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

资产评估项目实施方案

资产评估项目实施方案

资产评估项目实施方案资产评估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资产评估是指对一定时期内的具体对象及其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作出综合性评估,确定其价值规模、变动趋势及现状等内容的过程。

在当前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意识到资产评估的重要性,因此有必要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实施。

二、项目目标1. 确定资产评估标准:明确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2. 评估资产价值:全面评估企业资产价值,为决策提供准确的参考。

3. 优化资产配置:通过评估结果,优化企业资产配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4. 防范风险:通过资产评估,及时发现和防范潜在风险。

三、项目实施步骤1. 确定项目组:成立由评估专家、财务人员、法务人员等组成的项目组,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和实施。

2. 确定评估范围与对象:明确需要评估的资产范围和具体对象,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3. 制定评估方案: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方法和指标。

4. 收集相关数据:收集与评估对象相关的数据,包括企业资产财务信息、行业市场数据和经济指标等。

5. 进行评估分析:运用合适的评估方法和工具,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计算,得出评估结果。

6. 编制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详细的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与步骤、评估结论等。

7. 报告审核与确认:将评估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与确认,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8. 结果应用:根据评估结果,对企业资产进行合理的配置和管理,为企业发展提供参考和支持。

四、项目管理1. 明确项目责任:明确项目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和项目执行周期,确保项目进度顺利。

2. 进行项目监控:设置项目进度和质量控制节点,定期召开项目进度汇报会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的问题。

3. 合理分配资源:合理安排项目组成员的工作和时间,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4. 客户沟通与反馈:建立客户沟通渠道,及时回应客户问题和需求,并及时处理客户反馈。

铁路总公司《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路总公司《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和折旧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和减值第七章固定资产的运用及动态管理第八章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第九章固定资产的清查第十章固定资产的披露第十一章附则附件1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统一分类目录附件2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附件3 各类固定资产登记对象附件4 固定资产凭证格式及填制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是铁路运输企业主要的生产资料,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技术、核算、清查、审批等各项管理工作。

(一)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的责任,正确操作、使用固定资产,严格按照有关技术管理和检修规程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状态良好,以防止其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而遭受损失。

(二)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

要建立固定资产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及时提供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

(三)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

要及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和检查。

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要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合理预计固定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五)加强固定资产的授权审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铁路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评估
【发文字号】铁资金[2000]2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3.14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路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2000年3月14日铁资金〔2000〕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的有关规定,配合国有资本监管和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铁路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铁路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系指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时,按照法定
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现实价值进行的评定和估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铁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铁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控股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二章资产评估范围
第四条应进行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界定
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系指根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规定,在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时,必须进行评估的行为。

铁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下列经济行为时必须进行评估:
1.铁路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包括以实物资产与其他企业进行股权置换或资产置换。

2.铁路企业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法人持股和内部职工持股。

3.铁路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将小企业出售、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4.铁路企业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与路内其他企业或路外其他法人单位进行联合经营注册新的企业法人。

5.铁路企业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外国投资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企业或者中外合作企业,包括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产权;已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投资各方,在经营中单方以现金增资时,仍属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也应对该合资企业原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后的价值及增资的数额重新确定合资各方股权比例。

6.铁路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或企业因结构调整进行改组合并而撤销企业法人资格;铁路企业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企业发生上述事项,也属应评估经济行为。

7.铁路企业有偿转让单项价值百万元以上资产,或出售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

8.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用于兴办经济实体、入股、合资、联营以及对外出租、出借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经济行为。

第五条评估的资产范围
评估的资产范围依据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和评估目的分为整体资产评估和单项资产评估。

整体资产评估是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评估,对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也要对应调整。

第三章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工作程序
第六条资产评估立项申报单位
铁路企业发生应资产评估经济行为时,应按企业隶属关系先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初审合格后,以公函形式正式上报。

具体为:
1.部属企、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按隶属关系申报;
2.铁道部与地方政府合建的合资铁路公司由控股方申报;
3.铁路企业出资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由持股额最大的单位申报。

第七条资产评估立项申报材料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1.与企业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经济行为的有效批准文件及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