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云南省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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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云南省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1.02.15
•【字号】云工信资源[2011]68号
•【施行日期】2011.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云南省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工信资源〔2011〕68号)
各州市工信委(经委)、环保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我省针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为促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健康发展,现就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范围
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云南省工业企业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云南省应实施强制性审核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业企业。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编制和评估
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编制和评估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令2004年第16号)和《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实施办法》(云工信资源〔2010〕616号)的要求,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进行评估。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编制和评估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令2004年第16号)和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的要求,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进行评估。

本轮已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进行了评估的企业,又被列入强制性审核名单的,在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进行评估工作时,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可不再另行编制,但应按强制审核的要求,对原《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修订。

本轮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进行了评估的企业,企业要求进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

按自愿审核的要求,对原《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修订即可。

三、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服务
按照《云南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云工信资源〔2010〕616号)有关规定,取得甲、乙、丙等级证书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均可在我省从事企业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工作,其中取得甲、乙等级证书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可从事被列为强制审核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工作。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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