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大学留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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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师范大学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应当本着“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进行。

第四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要在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第五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应当贯彻执行省外事办、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是接受、培养和管理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归口单位。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七条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非学历教育,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长短期进修生和语言生。

第八条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应该按照学校公布
的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九条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的途径:依靠同学校有校际关系的学校、机构和组织,通过校际间的协议互派留学生或自荐的外国留学生到学校学习;也可直接招收自费外国留学生。

第十条外国留学生申请到学校学习,须详细填写《XX 师范大学外籍留学生学习入学申请表》,然后将申请表寄交学校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在接到申请表后一个月内答复是否同意外国留学生录取。

第十一条外国留学生一旦经同意录取后,由学校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直接发给外国留学生本人《XX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入学通知书》和《JW202》表,据此办理来华学习的签证手续。

第十二条外国留学生办理好来华签证手续后,持《XX 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入学通知书》和《JW202》表到XX师范大学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报到注册后,需交3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以便办理学生证和结业证书之用。

第十三条长期留学生每学期开学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外国留学生报到注册后,须与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签署《XX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协议书》,并按规定缴纳
学费、注册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第四章校内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内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学校应当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十六条学校允许和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及当地政府组织举办的各种文体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

校内校外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十八条外国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十九条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条留学生在校内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报告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第五章社会管理
第二十一条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

学校会积极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六章住宿管理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居住,也可以在校外居住。

第二十五条校内居住的外国留学生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统一负责安排。

第二十六条留学生在校外(非涉外宾馆、当地居民、公寓、私人住宅等处所)住宿,须事先向学校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出示《合法住房租赁合同书》并及时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住宿登记。

如果变更住宿地址,需告知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第二十七条留学生在外居住期间须遵守消防法规,按有关规定使用电器设备,不得在租住屋内使用电炉等超负荷大功率电器、不得私拉电线。

如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的,要由个人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留学生外籍亲属、朋友或其他外国人来学校并要求临时住宿时,须经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同意并填写《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表》后,方可在学校住宿。

第二十九条留学生在校外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及时拨打报警电话 110 寻求帮助并同时向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报告。

第七章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协同学校有关院、系、部合理安排好留学生教学工作,制定好详细的教学计划,严把教学质量关,在教学工作中切实做到“因材施教”。

1.根据留学生的汉语水平,采取以单独授课制为主、集体授课制为辅的教学形式。

集体授课制分为入门班、初级班、中级班和高级班。

2.为了加强对留学生的有效管理,定期向留学生宣传中国的法规政策及学校的规章制度,重点做好留学生的教育和常规管理工作,如留学生学习上遇到的困难、调课、请假等问题。

同时要随时掌握班上留学生的有关信息,遇到特殊情况能够做到及时反映和上报。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档案管理。

高等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还应当书面通知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结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

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三十四条学习纪律
1.留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得擅自到州县或省市调研,如有特殊需要须向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请假
2.留学生在学习期间要严格遵守交流中心安排的教学计划学习,如果留学生因病、事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西宁或停课的需要,须本人到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填写请假表,办理请假手续,在征得交流中心同意后,才可以请假外出。

3.留学生应按XX师范大学校历安排学习,其本国的节日学校不放假。

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游。

未经班主任及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同意,擅自不上课者,按旷课对待。

旷课累积一个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周六,周日或节假日如有外出计划,需要提前告知和请假。

外出期间,必须遵守有关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

5.寒暑假期间,留在西宁的留学生按规定及时到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报到;外出旅游和回国的留学生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到,要提前用电话或E-mail告知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6.不得擅自前往XX省非开放地区参观或旅游(XX省非
开放地区:湟源县、互助县、贵南县、祁连县、海晏县、门源县、西海镇、德令哈市、冷湖、茫崖、大柴旦、天峻县、达日县、班玛县和甘德县)
7.如违反学校的校规、校纪等,根据情节酌情处理。

第三十五条结业
1.长期留学生坚持听课,达到学时要求,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合格者只发学习证明。

2.短期留学者学习期满后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离校
1.留学生结业后,离校前须到XX师范大学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办理离校手续。

2.离校时应退还学生证,经查核无误者,方可离校。

第八章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三十七条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1”或“X2”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

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1”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2”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

第三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介绍信和配偶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S1”字签证
来华陪读。

(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受学校的公函和配偶的邀请函,为外国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留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九条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

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

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四十条持“X1”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外国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10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第四十二条外国留学生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
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三条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

第九章外国留学生申请和居留手续
第四十四条新生申请手续
1.填写XX师范大学外籍留学生学习入学申请表
2.填写XX省教育厅接受来华留学生学习备案表
3.申请留学生本人的护照复印件及三张白底护照照片
4.个人简历(中英文)
5.曾经在华留学或工作证明
6.如果有家属陪读,需提供家属及子女的护照复印件,结婚证、及结婚认证证明,子女的出生证、及出生认证证明第四十五条新生居留手续
1.XX省教育厅接受来华留学生学习备案表
2.JW202表黄页
3.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开具的介绍信
4.留学生本人给家属及子女的邀请信
5.住宿登记表(留学生本人,家属及子女需分别单独填写此表)
6.申请留学生本人的护照复印件
7.体检证明
8.如果有家属陪读,需提供家属及子女的护照复印件,
结婚证、及结婚认证证明,子女的出生证、及出生认证证明第四十六条老生延期手续
1.本人护照首页及签证页复印件
2.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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