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安办等部门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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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安办等部门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淄政办字[2017]48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06
【实施日期】2017.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安办等部门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
度的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7〕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食安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6日
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市食安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国家食药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管理办法》(国家食药总局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一)产地准出的实施范围。
我市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和畜禽屠宰企业(以下简称生产者)生产的,以及农民自产自销的蔬菜、食用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