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绿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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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发展园区绿化事业,巩固绿化成果,促进园区文明建设,营造优美的园区工作环境,根据《X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园区绿化管理规定。
第二条后勤园区保洁绿化部(以下简称“园区绿化部”)代表公司对全司绿化美化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树木的管理
(一)对园区内的树木(包括家属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的义务,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和损坏。
(二)因工程施工需要砍伐或移植树木时,施工单位应事先向园区绿化部提出申请。
(三)在古树周边六米、其它树木周边三米以内,严禁堆放杂物、灰土和倾注有毒污水,违者追究责任。
(四)严禁私自折枝、摘果和攀登树木,严禁在树上钉钉子、绑铁丝、拉绳或以树作支架晾衣服等,对指正不改者,后勤园区保洁绿化部有权予以撤除。
第四条花草的管理
(一)因建设工程需占用绿地时,需事先与园区绿化部协商,该向上申报的要及时申报。
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恢复原状,经园区绿化部验收。
(二)严禁向绿地倾倒水泥沙浆、涂料、灰水和抛弃杂物;严禁在绿
地内停放车辆、乱堆物料、挖沟和践踏草坪;严禁在园区内打猎和捉鸟行为,如有违反者,除对其批评教育外,上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条绿化美化设施的管理
(一)所有单位和个人应爱护绿化景点、塑像、花墙、棚架、围栏、花池等绿化美化设施。
(二)因工程施工需要临时拆除绿化设施,需经园区绿化部同意,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恢复原状,由园区绿化部验收。
(三)故意损坏绿化设施者,除按现价赔偿外,并报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园区内所有土地,均由公司统一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违者除批评教育外,园区绿化部有权撤除占用土地的物品。
第七条为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必要时可与有关部门或个人签定维护园区绿化协议书和事先缴纳绿地恢复费。
第八条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和监督。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的管理规定和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