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吉林省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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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吉林省决策智力支
撑体系工作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12.11
•【字号】吉政办发[2001]71号
•【施行日期】2001.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吉林省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71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职能作用,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的意见》(吉政发〔2001〕22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是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多领域智力支持的咨询系统,是省委、省政府广泛利用多学科知识,充分发挥智囊作用,按照科学合理的程序,运用现代先进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智力支撑体系的性质是非官方的,不具有行政职能;其人员构成是专家型的,主要由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较深造诣、较高学术成就和较强创新实践能力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条智力支撑体系的工作原则: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着眼解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智力服务。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突出创新、讲求实效。

决策咨询务求信息充分齐备、调研方法得当,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咨询成本。

咨询论证意见应体现综合性、预见性、探索性、精确性原则,具有较高质量和水平。

支撑体系各机构、机构内部应加强联系沟通,相互协调配合,注重优势发挥,形成咨询合力。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四条各智力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进行咨询论证、评价分析,提出参谋意见;对省内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对策建议;适应工作要求,积极谏言献策,充分发挥“智囊”作用;加强同国内外智力机构与人员的沟通联谊,借鉴成功经验,提高咨询水平;收集、分析、整理信息,超前研究,主动参谋,为决策提供有针对性的智力咨询服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智力机构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良好机制,调整完善人才结构,提高整体咨询水平,努力增强智力支撑能力。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省政府办公厅全面负责智力支撑体系的组织领导与管理,总体安排省委、省政府各项咨询任务的综合协调与传送落实。

省发展研究中心、省科协、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科技厅、省经贸委具体负责相应咨询机构的组织联络工作。

第七条各决策咨询机构秘书处(办公室)具体负责咨询任务的安排和服务。

各咨询机构联系部门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智力机构秘书处(办公室)工作,保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确保职责落实。

秘书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送会议通知,准备相关材料,确保咨询委员、法律顾问按时参加政府有关会议。

(二)准备会场,为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开展咨询论证等重要活动提供条件和场所。

(三)跟踪咨询进程,传送文件、信息,为咨询任务的按时完成做好基础工作。

(四)组织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开展调研、考察;收集、整理、报送咨询意见和建议;及时将咨询成果采纳情况反馈咨询委员、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及本人。

(五)研究起草智力机构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和有关章程;监督各项咨询费用的使用;做好文秘、档案工作。

(六)及时掌握咨询委员、法律顾问情况,保证各机构咨询能力的
稳定和提高;提出完善各智力机构的建议,为不断加强智力支撑体系建设提供第一手材料。

第八条外部咨询系统按照合作协议规定,为省委、省政府提供有偿或无偿的专题、专项咨询服务。

其中,签订“省院”协议的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联系,签订“省校”协议的由省经贸委组织联系。

学术团体暂由省政府办公厅联系。

省科技厅、经贸委和省政府办公厅要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确保决策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外部智力支持。

要结合全省的重大决策、重要活动,加强与“省院”、“省校”智力力量的沟通联系,每年邀请集中活动一至两次,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前沿的智力成果。

第四章人员构成
第九条依据《意见》确定的体系框架,结合我省智力水平状况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在充分考虑各智力机构负责部门推荐意见基础上,最终确定各机构咨询委员、法律顾问人选构成(名单见附件)。

智力服务成果是考核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根据业绩情况,对智力机构人员构成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各智力机构应力求学科结构和专业配置合理有效,充分反映科技前沿水平。

咨询委员、法律顾问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项咨询任务。

其所在的单位要积极支持智力支撑体系工作,努力创造条件,确保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完成咨询任务,并将委员、顾问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纳入工作成果中。

第五章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向省委、省政府正式提交有关重大决策、政策、措施报告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省政府办公厅安排咨询论证,并将其视为行政决策的必要程序。

第十二条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分两种方式进行,即会议咨询和函审咨询。

会议咨询指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在省委有关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有关决策的专题会议上,提出咨询论证的意见建议。

参加会议咨询的委员、顾问应提前5天接到会议通知及需要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的项目详细资料,经充分酝酿后参加会议。

会上应充分发挥“智囊”作用,认真阐述咨询意见。

咨询意见经会务工作人员记录整理后存档,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及时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其所在智力机构秘书处(办公室)。

会议咨询的工作流程是:省政府办公厅向相关智力机构发送会议通知及项目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任务通知单,提供项目详细资料―――由智力机构秘书处(办公室)与召集人或首席法律顾问共同安排任务落实―――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参加会议提出咨询论证意见―――记录整理意见、建议―――省政府办公厅向智力机构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第十三条函审咨询指咨询委员、法律顾问通过召开咨询论证专题会议,以书面形式对项目或事件进行咨询论证。

需要进行函审咨询的部门、单位,应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咨询论证申请(立法咨询委员会除外),同时提交项目的详细材料。

省政府办公厅受理后应在任务时限前15天将任务通知单及项目详细材料一并送达相应的智力机构。

函审咨询的工作流程是:
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填报申请书―――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受理―――向相应智力机构发送任务通知单及项目资料―――由智力机构秘书处(办公室)与召集人或首席法律顾问共同安排任务落实―――开展咨询论证―――在规定时限内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交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意见报告(一式5份)―――省政府办公厅向智力机构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项目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申请书、任务通知单、意见报告、咨询委员会(组)名单的文本格式见附件

第十四条项目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任务通知单、意见报告和咨询委员会(组)名单一并组成咨询论证完整文件,各智力机构应认真填写。

第六章条件和待遇
第十五条本章所指的条件、待遇对象是新调整组建的四个智力机构,即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咨询委员会、科学技术与工程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团和立法咨询委员会。

内部咨询系统其他机构以及外部咨询系统仍按原有的管理方式运行。

第十六条自2002年财政年度起,各智力机构所需经费均纳入省财政预算计划,根据各机构任务情况确定资金额度。

各智力机构负责部门要设立专户管理资金,专款专用,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省政府办公厅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可纳入咨询经费的项目包括:咨询论证会议支出、调研考察活动支出、秘书处(办公室)有关咨询任务的办公支出以及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补贴支出等项。

同在两个以上智力机构的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只领取一份补贴。

第十八条为智力机构提供有关全省经济运行的统计资料及相关材料;逐步吸纳有关方面的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参加省委、省政府考察、调研等重大活动,参与重要文稿起草、修订等;逐步扩大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参加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和阅读重要文件的范围。

第十九条对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突出的智力成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认证和知识产权保护。

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优秀智力成果的评审、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工作细则在实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件:
1.省政府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咨询委员会(41人)(略)
2.省科学技术与工程咨询委员会(44人)(略)
3.省政府法律顾问团(12人)(略)
4.省政府立法咨询委员会(24人)(略)
5.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任务通知单(略)
6.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申请书(略)
7.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意见报告(略)
8.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委员会(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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