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 第七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7章 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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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家的铁棒在汽车被砸前已经丢失。
?台湾地区首例性骚扰案
甲证据
1、自己在“巴塞隆纳KTV”松山店遭到乙性骚扰 当天的日记(甲有多年写日记的习惯)
本证与反证一般不能并存。 本证的证明标准要求更高,必须使法官达到 确信的程度;反证的证明标准则低一些,只要足 以动摇法官的心证、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即可。
案例:王家狗 咬张
张起诉王:
1、王提供的自己家狗照片(身体娇小无攻击性), 证明张受伤不是自己家的狗咬的。
2、王提供的李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张是自己跌倒 摔伤的。
例题:(08司考第98题)
在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关于本案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
的是( )
A.因旷工而被甲公司开除了的甲公司原员工于某所提供的证言不能 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B.吕某在采访甲公司某名保安时,采用录音笔偷录下双方的谈话, 因该录音比较模糊,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C.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能单 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出来,这就是证据的形式客观性。 • 其次,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反映客
观实际情况,这就是证据的内容客观性。 • 证据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证据不具有丝毫主观的
成分。
(二)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只有与待证的 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的 事实,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
出现上述情形,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 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根据。
民诉法解释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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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解释对诉讼代理⼈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诉讼代理⼈指的是在代理的权限内,代理被代理⼈进⾏诉讼活动的⼈。
在中国,除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亲⾃进⾏诉讼的案件外,刑事诉讼中的被害⼈、⾃诉⼈以及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均可由诉讼代理⼈代理诉讼。
民诉法解释对诉讼代理⼈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民诉法解释对诉讼代理⼈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委托诉讼代理⼈的范围如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当事⼈的近亲属或者⼯作⼈员;(三)当事⼈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事诉讼法》第五⼗⼋条委托代理⼈当事⼈、法定代理⼈可以委托⼀⾄⼆⼈作为诉讼代理⼈。
下列⼈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当事⼈的近亲属或者⼯作⼈员;(三)当事⼈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事诉讼法》第五⼗九条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代为诉讼,必须向⼈民法院提交由委托⼈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条代理权变更和解除诉讼代理⼈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应当书⾯告知⼈民法院,并由⼈民法院通知对⽅当事⼈。
第六⼗⼀条代理⼈权利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民法院规定。
第六⼗⼆条离婚诉讼代理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的,本⼈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法出庭的,必须向⼈民法院提交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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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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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是什么?日常生活中,人们之间因为债务纠纷闹出矛盾,债权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起诉的方式维权。
自己不方便参与案件的,可以委托给代理人。
那么,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是什么?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可以从近亲属中选择,也可以委托律师,这都是代理人,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下相关知识。
日常生活中,人们之间因为债务纠纷闹出矛盾,债权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起诉的方式维权。
自己不方便参与案件的,可以委托给代理人。
那么,▲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是什么?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可以从近亲属中选择,也可以委托律师,这都是代理人,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被委托的近亲属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
近亲属的关系证明应由公安机关出具,可以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户口簿等官方文件证明,也可以由受委托近亲属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亲属关系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范围是什么?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
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
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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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7.10.28•【文号】主席令第75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第二十七章仲裁第二十八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诉讼代理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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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的义务在诉讼活动中,诉讼代理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代表当事人参与诉讼,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然而,权利与义务总是相伴相生的,诉讼代理人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首先,诉讼代理人有忠实义务。
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始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或者其他不当目的而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要做到忠实,就需要诉讼代理人全面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案件事实,不隐瞒、不歪曲,如实向法庭陈述。
比如,在代理一起民事赔偿案件时,如果诉讼代理人发现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不能故意隐瞒或者销毁,而应当客观地向当事人说明,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其次,诉讼代理人有勤勉义务。
这要求他们在代理过程中尽职尽责,积极主动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具体表现为及时收集和整理证据,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准备充分的诉讼材料,按时参加庭审等。
如果因为诉讼代理人的疏忽大意导致当事人失去了胜诉的机会,或者造成了其他不利后果,那么诉讼代理人就没有尽到勤勉义务。
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讼代理人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分析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并据此制定详细的代理方案。
如果诉讼代理人对案件敷衍了事,没有进行充分的准备,就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再者,诉讼代理人有保密义务。
在代理过程中,他们会接触到当事人的许多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这些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即使在代理关系结束后,保密义务仍然存在。
比如,在代理一起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侵权案件时,诉讼代理人了解到了企业的核心技术和经营策略等机密信息,就应当妥善保管这些信息,不向竞争对手或者其他无关人员透露。
否则,不仅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涉嫌违法。
另外,诉讼代理人还有依法依规进行代理活动的义务。
这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诉讼程序和法庭纪律。
不得教唆、帮助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
民事诉讼法关于代理人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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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代理⼈的规定是什么如果双⽅当事⼈存在民事纠纷的,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在民事诉讼中,双⽅当事⼈是需要运⽤法律来维护⾃⼰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委托他⼈担任诉讼代理⼈。
那么,民事诉讼法关于代理⼈的规定有哪些?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民事诉讼法关于代理⼈的规定是什么《民诉法》第五⼗⼋条第⼆款规定,下列⼈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三)当事⼈的近亲属或者⼯作⼈员;(四)当事⼈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的⼏种⼈:根据2013年01⽉01⽇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以下⼏种⼈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1)当事⼈的近亲属。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
(2)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
律师是国家法律和当事⼈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近年来我国的律师队伍不断扩⼤,素质不断提⾼,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强有⼒的队伍。
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的⼀项主要业务就是接受民事案件当事⼈的委托,担任代理⼈参加诉讼。
律师参与诉讼对⼈民法院查清事实,正确运⽤法律,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也允许进⾏民事诉讼代理。
(3)社会团体推荐的⼈。
社会团体指依法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的,有章程、有名称、有⼀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营利性组织。
主要包括:①⼈民群众团体。
如⼯会、妇联、学联、青年团等;②社会公益团体。
如中国福利基⾦会、中国红⼗字会、消费者协会等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团体;③⽂艺⼯作团体。
如⽂学艺术界联合会、戏剧⼯作者协会、⾳乐⼯作者协会等从事⽂学、美术、戏剧、⾳乐等⽂艺⼯作的团体;④学术研究团体。
如⾃然科学⼯作者协会、社会科学⼯作者协会、医学会等从事某种专门学术研究的团体;⑤宗教团体。
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从事宗教活动的团体。
民事诉讼法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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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习题习题自测总论部分(一二)分论部分(一二)第一章民事诉讼概述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2、民事诉讼目的3、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二、简答题1、概述民事诉讼的特点2、简述构成诉讼公正价值的基本要素3、简述影响诉讼效益价值的因素4、简要概述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各种学说三、论述题1、简要论述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类别、特征及其具体划分2、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第二章民事诉讼法概述一、多项选择题1、属于民事程序法的有()A. 民事诉讼法B. 人民法院组织法C. 公证法D. 人民调解法规2、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把民事诉讼全过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如()A. 起诉和受理阶段B. 调解阶段C. 开庭审理阶段D. 上诉阶段3、李某和王某因租房合同发生纠纷,他们的纠纷有可能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解决?()A. 李某和王某二人和解B. 请居委会的张大妈进行调解C. 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 一方起诉至法院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相同之处有()A. 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B. 裁决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都具有执行力C. 都是对争议问题行使国家的审判权D. 都是通过第三者解决双方争议5、关于民事诉讼法与相邻实体法,正确的说法有()A. 两者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B. 两者是相互独立相互配套的法律C. 民事诉讼法是表现实体法生命力的法律形式D. 在实体法中包含着某些程序规范,它们属于实质的民事诉讼法二、简答题1、民事诉讼法的性质表现在哪些方面2、简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3、比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异同三、论述题试论述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多项选择题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A.主体B.客体C.标的物D.内容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有()A.当事人B.证人C.鉴定人D.翻译人3、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情况是()A. 原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 法人消灭;C. 当事人死亡;D. 诉讼中发生自然灾害而使诉讼停止。
2024年民事诉讼法全文
![2024年民事诉讼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b7c36d80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0d.png)
2024年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适用本法。
第三条民事诉讼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益。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权益。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环境权益。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管辖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确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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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担当人
– 诉讼担当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旳当事人因故不能参 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旳第三人以当事人旳资格, 就该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旳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旳效 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担当旳主体往往与诉争法 律关系旳真正主体之间存在着另一法律关系。诉讼担当涉及 法定旳诉讼担当和任意旳诉讼担当,我国只有法定旳诉讼担 当。诉讼担当是基于下列两类情况而引起:
• 这一学说扩大了诉讼当事人旳范围,有利于公民、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利用诉讼程序取得司法救济。但这种观点将会直接 造成诉讼担当人成为诉讼当事人。
• 3、程序当事人说
• 程序当事人也即形式意义上旳当事人,是指向法院提起诉讼 祈求旳人及应诉旳人。
• 这一学说是西方大多数学者主张旳观点。程序当事人旳构成 要件:
–1、必须以自己旳名义起诉应诉,进行诉讼活动;
–2、必须是向法院祈求拟定私权或其他民事权益旳一方及 相对方;
–3、必须在诉状内明确表达。
–程序当事人旳概念受到某些学者旳赞成,程序当事人强调 当事人实际进行了诉讼,而不问其与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关 系或权利义务关系。把当事人界定为程序当事人旳意义:
–第一,有利拟定当事人是有道理旳,一是 它尊重了当事人旳处分权,二是它反应出了诉讼独立于 实体旳意义。
• (三)我国对民事诉讼当事人旳认定
–1、认定旳原则
–我国采用旳主要是老式意义上旳利害关系人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旳要求,起诉必须符合 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旳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11)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消,有清算组织旳,以该清 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旳,以作出撤消决定旳机 构为当事人。
– 12)借用业务简介信、协议专用章、盖章旳空白协议书或 者银行帐户旳,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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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纠纷而涉及到民事诉讼。
了解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有助于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能促使诉讼程序更加公正、高效地进行。
一、当事人的权利(一)起诉权这是当事人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权利。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二)委托代理权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作为代理人,代表自己参加诉讼活动。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三)申请回避权如果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四)收集、提供证据权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同时,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五)进行辩论权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阐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六)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权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七)申请再审权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八)申请强制执行权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当事人的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干扰诉讼秩序。
(二)遵守诉讼秩序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应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当事人有义务向法庭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旦判决、裁定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其中确定的义务,如支付款项、交付物品等。
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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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依据:
• 《民法通则》第11条: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规范依据:
• 《民法通则》第12条: “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
《大众电影》杂志2006年第8期发表题为《〈董存 瑞〉:“真实”创造的经典》的访问记中,被访者电 影《董存瑞》的导演郭维称董存瑞的英雄壮举完全是 事后根据一些蛛丝马迹推测出来的。2006年8月19日, 某电视台播出电视专题片《电影传奇--董存瑞》中, 郭维又有类似表述。 因董存瑞炸碉堡事迹遭受到的“怀疑”,2007年3月, 董存瑞的妹妹董存梅、弟弟董存金将发表郭某说法的 某杂志社、中央电视台和电影《董存瑞》的导演郭某 等告上法庭,状告三被告否认历史事实,降低英雄名 誉,侵犯了董存瑞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并赔偿10万元。
例如,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A、公民(自然人):出生
死亡
B、法人组织:成立
终止
C、其他组织:成立
终止
(2)例外情况下,也有不一致,有诉讼权利能 力的人有时无民事权利能力。
其他组织:
界定: 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从事民事活动,但 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 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规范依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 动。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 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 当事人](https://img.taocdn.com/s3/m/23813fab4431b90d6d85c753.png)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2款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保护区, 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47条: 中 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于侵 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形式的正当当事人:非争讼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作为当 事人。
理论:诉讼担当,又称诉讼信托,是指非争讼实体权 利主体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为保护争讼实体权利关系主体 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不过实体权利义务仍归属于争讼 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
遇到案件对当事人的判断顺序: 1.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不具备当
(二)当事人的变更 当事人的变更,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基于当事人
的意思,原诉讼的当事人变更或变动为新的当事人的一种诉讼现象。 1.任意的当事人的变更
即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进行的当事人变更 包括:不具备当事人资格、当事人不适格、或为非正真实体权利 义务人。
2担,是指在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 (一)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概念
C.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适格的当事人,原因在于根据权 利主体意思或法律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
D.检察院就生效民事判决提起抗诉,抗诉的检察院是适格的当 事人
六、当事人恒定与当事人的变更(《民诉司法解释》第249条、250 条)
(一)当事人恒定 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 诉讼地位。
例题2: 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2012/3/81) 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 事人 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第七章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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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例3:【2000年试卷二第13题】陈辉因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A县支行曲塘储蓄所的5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欲诉诸法院。
请帮他确定本案以谁为被告?A.曲塘储蓄所B.曲塘储蓄所、A县支行C.A县支行D.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例4:【1998年试卷二第53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有资格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A.精神病患者及10周岁以下的儿童B.年满10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儿童C.年满16周岁且有劳动收入的公民D.年满18周岁且智力正常的公民例18:【2008年川试卷三第48题】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相关诉讼理论,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是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的B.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是以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的C.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在实体上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D.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在实体上不一定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例21:【2012年试卷三第81题】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例2:【2006年试卷三第88题】某大学4名师生联名起诉甲公司污染某条大河,请求判决甲公司出资治理该河流的污染。
起诉者除列了4名师生外,还列了该河流中的某著名岛屿作为原告,法院没有受理。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符合法律规定?A.只有自然人和法人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B.本案当事人不适格C.本案属于侵权诉讼,被污染河段流经地区的法院均有管辖权D.本案起诉属于公益诉讼,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例11:【2008年试卷三第44题】关于当事人适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没有直接的联系;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B.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标准,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C.清算组织、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适格的当事人,原因在于根据权利主体意思或法律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D.检察院就生效民事判决提起抗诉,抗诉的检察院是适格的当事人例14:【2003年试卷三第72题】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中华律师协会 民事案件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 民事案件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240ff85f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48.png)
中华律师协会民事案件指引一、民事诉讼概述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纠纷,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给予司法保护的程序。
民事诉讼具有平等性、公正性、程序性和终局性的特点。
二、管辖与受理1. 管辖:民事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按照法院的审级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
地域管辖按照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
2. 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三、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1. 当事人:当事人是民事权益纠纷的主体,有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2. 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四、证据的收集与审查1. 证据的种类: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
2. 证据的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依法收集证据,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3. 证据的审查: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五、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1. 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涉案财产进行保全,以防止财产损失或转移。
2. 先予执行: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期间、送达与诉讼费用1. 期间: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进行诉讼行为。
2. 送达: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
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等。
3. 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新民诉法中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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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民诉法关于诉讼代理人(第58条)的规定2007版民诉法2012版民诉法新旧相比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增加了1.基层法律服务者2.当事人的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另,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对诉讼代理人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又有新的规定:第八十四条【不得作为诉讼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近亲属范围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工作人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社会团体推荐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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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当事人
1.当事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 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 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以外,还包括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形式上 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而实质上的 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则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的结果,通常作 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
一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 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
二是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通常认为,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只要对该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
就可以成为适格的原告,而被告只要与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有争议 ,就可以成为适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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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当事人
6.原告与被告
6.2 原告和被告的确定
6.2.2 关于法人 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也是民事主体,在与他人发生争议后,也可以自己
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成为当事人。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法人作为 诉讼当事人的情形,还包括:(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 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 为当事人。(2)法人的工作人员或法人接受的被劳务派遣人员执行工作 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为当事人。(3)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 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4)企业法 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2018法考《民事诉讼证据》知识点及真题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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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法考《民事诉讼证据》知识点及真题练习【知识点详解】第七章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及特征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民事诉讼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真实性。
这是指作为定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造的或想象的、虚构的。
在民事案件中,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发展、变化的客观记录,真实地表现民事法律关系以及纠纷发生和变化的过程。
2.关联性。
这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部分。
在理解关联性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关联性具有多样性。
即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可以表现为直接的联系,也可以表现为间接的联系;可以表现为肯定的联系,也可以表现为否定的联系。
在国外,关联性被学者们区分为逻辑上的关联和法律上的关联。
逻辑上的关联,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逻辑上的前因后果关系,也就是有事实上的关联。
法律上的关联,是指法律对证据的立证价值的判断。
在很多情况下,证据在事实上有关联,但却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
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3 条规定,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者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
第402 条规定,所有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均可采纳,没有相关性的证据不能采纳。
[ 王福华:《民事诉讼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197 页。
](2)关联性具有客观性。
即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是一种真实的联系,不是主观想象的、虚假的联系。
(3)关联性的有无及大小,决定了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
判断有无关联性的标准是:由于证据的存在,使得待证事实的真实或虚假变得更为清晰,从而有助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真伪。
3.合法性。
这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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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案当事人应如何确定?
第七章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概述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
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
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
P.117
诉讼代理权
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
一、诉讼代理人概述
(二)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二、诉讼能力
(二)诉讼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对应性
诉讼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相对应的。具有民事
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也具有民事诉讼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不完全一致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有诉讼行为能力 •无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诉讼能力
(三)诉讼能力与辩论能力的关系
辩论能力:是外国民事诉讼中的概念,我国立法对此未 作规定。辩论能力是指参与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为诉讼行为所 必要的资格。在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国家,只有律师才
其他组织:也称非法人团体,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一、当事人能力
(三)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性:
1.自然人
“始于出生”,例外-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 “终于死力的分离,主要表现为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定性与当事人能力的普遍性。
诉讼实施权
(一)管理权或处分权
(二)诉的利益
《合同法》Art.166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
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 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 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三、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基础之二: 诉讼担当
(一)
是指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体 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
诉讼担当
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
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 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基础之二: 诉讼担当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担当的情形
的当事人进行民事 诉讼活动的人。
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以代理权的发生根据为标准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
代理权源于法律的 直接规定 代理的对象仅为无诉讼 行为能力人 A
(一)
法定诉讼代
B C
理人的特征
代理人的范围限于对当事人享 有亲权和监护权的人
D
代理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Art.57 of 《民事诉讼法》:
适用第一审程序--原审原告、原审被告 适用第二审程序--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
5
执行程序-申请人、被申请人
三、当事人的确定
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 意思说:即原告本意实际想起诉的人为当事人 2. 行为说:以在诉讼中实施诉讼行为的人为当事人 3. 表示说:即以诉状所记载的当事人为准-大陆法系
第二节 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
6. 职工持股会是否具有当事人能力?
二、诉讼能力
(一)诉讼能力的概念
也称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
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的能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所为
的诉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诉讼能力
但两者又不完全一致,民事行为能力存在有行为能
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三种,而诉讼能力
只存在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两种。
第七章 诉讼参加人
1 2
3 4 5
当事人概述
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 当事人适格 诉讼代理人 诉讼辅佐人
一、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
一般来说,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中起 诉和应诉的人,起诉的人为原告,被诉的 人为被告。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对当事人概 念的界定有一个发展过程,即从利害关系 当事人到程序当事人的演变。
一、当事人能力
(一)当事人能力的概念
又称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 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
一、当事人能力
(二)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同时有当事人能力。
自然人:外国法律和我国法律都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作为其当事人能力的依据。
法人:法人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也有当事人能力
案例: 王×与李×于2004.5结婚,2007.7,王×怀孕3个月
。同年8月,李×陪王×去医院检查,在回家的路上
遭遇车祸,李×当场死亡,王×和胎儿均幸免于难。
9月,李×的父母要求对李×的遗产进行分割,但分
割过程中没有为王×所怀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10月
,怀孕6个月的王×诉至法院,以遗产分割未保留其
权利
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 实现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
case
第三节 当事人适格
一、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当事人适格 也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 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 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 束的当事人。
诉讼实施权:这种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并受
本案判决拘束的权能。
二、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基础之一:
① 死亡公民人格利益和著作权的保护,诉讼实施权由其继
承人行使。
② 侵犯胎儿继承权的,胎儿的母亲有诉讼实施权。 ③ 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以及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
和限制行为能力案件,法律授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提出 申请,即是赋予其诉讼实施权。
④ 由管理人对财产实施管理权并取得诉讼实施权。
三、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基础之二: 诉讼担当
(三)诉讼担当与诉讼承担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担当都是法定的诉讼担
当,并且只在特别需要的情况下才予以承认。如果
权利由他人继受,则构成诉讼承担。
诉讼承担,即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它是基于民
事权利、义务的转移而发生的,不同于法定的诉讼
担当。
四、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
(一)非正当当事人的含义 非正当当事人,即当事人适格有欠缺的诉讼当事 人。这种欠缺是指当事人因与特定诉讼标的没有 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关系,既不是该诉讼标的的权 利或法律关系主体,也没有诉讼担当人的资格,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
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 的物解除。”
《合同法》Art.167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 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 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
标的物的使用费。”
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在同一案件中只能单方代理 诉讼代理人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一、诉讼代理人概述
(三)诉讼代理人的分类:
诉讼 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
指根据法律规定代
委托诉讼代理人
是接受当事人、法定代
理人、诉讼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
理无诉讼行为能力
构成要件:
1
必须是向法院请 求确定私权或其 他民事权益的一 方及其相对方。
2
3
必须以自己的名义 起诉、应诉,进行 诉讼活动。
必须在诉状内 明确表示。
二、当事人的结构
♫ 一般情况:两造对立
♫
特殊情况:三面诉讼
♫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名称:
1
2 3 4
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原告、被告
第二审程序-上诉人、被上诉人 特别程序-申请人、债务人等 审判监督程序
重点掌握
♣ 程序当事人的概念 ♣ 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能力 ♣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 当事人适格 ♣ 诉讼实施权 ♣ 诉的利益 ♣ 诉讼担当
案例:
张珍与张来是兄妹关系。2001年二人的父母去世后,遗留房屋5间,其中
北房四间,西房1间。5间房屋一直由张来占有使用。2002.11.22,张来背
着张珍,私自将其父母遗留的北房4间中的2间以3.8万元的价格卖与同村 的李祥和赵秀夫妇,李赵二人明知该房为张家兄妹二人的共同财产,张来
没有完全的处分权,但因贪图便宜仍予购买。嗣后,李赵夫妻即在该2间
北房内居住,但双方始终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3.3张珍就房屋继承提 起诉讼。
问:1.如张珍以房产继承关系起诉,谁应成为被告?
具有辩论能力。
将辩论能力赋予律师,必须以发达的律师业为基础,我 国目前尚不具备这个条件。我国民事诉讼中,具有诉讼能力 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具有辩论能力。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
诉讼义务
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不得滥用权利、无理缠讼。 必须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 程序。 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Art.17 of 《民法通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
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
对该诉讼根本没有诉讼实施权。
四、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
(二)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的法理根据
更换当事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
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进行诉
讼,而让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 尽管1991年《民诉法》取消了更换不正当当事人的有关 规定,但是,不正当当事人作为一项司法经验,应当总结并 在立法上予以完善,而不应是简单地加以否认或取消。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
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Art.16 of 《民法通则》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 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