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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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承担
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
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转移给案 外人,由该案外人继续原当事人已 经开始的诉讼。
诉讼承担有四个前提条件:一是原当
事人系正当当事人;二是诉讼正在进 行中;三是出现了特定的事由;四是 承担者与被承担者存在特定的关系。
诉讼承担的事由
1、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死亡,由继
无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民事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概说 法定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概说

(一)本质和内容
概念: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
诉讼代理制度的本质和内容
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当事 人一方进行诉讼活动,称为诉讼代理。 本质: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 权益,而借助他人帮助获得司法保护 的一种诉讼制度。
不同点: 1、产生的基础不同。 2、代理或代表的对象不同。 3、法定诉讼代理人不能被其所代理的当事人更换; 法定代表人可以被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更换。 4、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其所代理的自然人是代理与被 代理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不是 两个独立的主体,他们之间不存在代理与被代理 的关系,法人是拟制的,其权利能力必须通过法 定代表人来体现。
两者的区别
2)代 理的对象不同; 3)代理的法律依据 不同。
二 、 法定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诉讼代理概说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诉讼代理 适用范围:代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
人进行诉讼;代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后果的精神病人进行诉讼。
法定诉讼代理的特点

(六)关于代理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2条对离婚案件的代
理作了如下特别规定:“离婚案件有诉 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 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 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承担诉讼。 2、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消 灭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承 担诉讼。 3、诉讼中当事人转移其实体权利 义务,可以引起诉讼承担。
第三节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法上的权 利能力或当事人能力,指可以作为民 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 (二)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 的关系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
限和诉讼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三)、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
消灭
法定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 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四)解决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
诿诉讼代理责任的方法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诉讼代理
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 代为诉讼
第五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和诉讼 代理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当事人的界定 正当当事人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的更换和诉讼承担 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当事人的界定
一、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当事人概念界定的演变 1、利害关系当事人概念 2、权利保护当事人概念 3、程序当事人概念 (二)当事人的特征
一致性 分离性
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自 己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 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它又称为诉 讼能力。 (二)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 力的关系
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委托诉讼代理概说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诉
讼代理,称为委托诉讼代理。接受被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 的人,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的特点
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
生。 、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由委托人决定。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有诉讼行为能 力。

(四)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解 除和消灭
(五)关于转委托诉讼代理
含义:所谓转委托诉讼代理是指委
托诉讼代理人接受代理诉讼的委托 后,在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 又将诉讼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者全 部再委托他人代理。
条件:1、转委托人须有合法的诉讼
代理权;2、须是转委托人基于特殊 原因不能或者不便履行诉讼代理职 责;3、须取得委托人的事先同意或 者事后认可;4、须转委托诉讼代理 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5、转委托代 理的权限不得超越委托人原来授予 的权限。
(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
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 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 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 当事人,也称为当事人适格。 (二)正当当事人的作用
二、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标准
(一)管理权
(二)诉的利益
三、当事人的更换和诉讼承担 当事人的更换:在诉讼过程中,人民 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为非正当当 事人的,通知有关的正当当事人参加 诉讼,而要求非正当当事人退出诉讼 的一种活动。
代理权产生的基础特殊; 代理的对象特殊; 代理人的范围特殊。

法定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异同点
相同点: 1、两者的代理权或代表权都是根据法律的规 定发生的,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2、两者都以被其所代理或代表的当事人的名 义参加诉讼活动,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 诉讼活动。 3、两者行为的后果均归属于被代理或被代表 的当事人,而不由代理人或代表人承担。

适用转委托诉讼代理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转委托诉讼代理中,转委托诉讼代
理人仍然是原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而 非转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因此,诉讼 代理的法律后果仍归属于原委托人,而 不能归属于转委托人;
2、发生转委托诉讼代理时,应由原委托
人与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就转委托代理事 项另行签订诉讼代理合同; 3、发生转委托诉讼代理时,应当书面告 知法院,即向法院递交转委托代理事项 的授权委托书,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 人。
(二)、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特征和种类
1、概念:以当事人的名义,在
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 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 代理人。 2、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3、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民事诉讼法规定:分为法定
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 人两种

(三)、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
1)代理的内容和后果不同;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律师 当事人的近亲属 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
推荐的人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 讼地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委托人的授
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具有独立诉 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二、当事人的确定和当事人的
称谓
(一)当事人的确定
从程序当事人概念出发,对当事 人的确定,都应摒弃实体法或适格 当事人标准,而根据起诉状载明的 当事人判断和确认某个具体诉讼当 事人。
(二)当来自百度文库人的称谓
因审级和程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 称谓。(例如:一审中为原告、被告)
第二节
正当当事人
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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