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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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
2.节约诉讼资源
3.实现当事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8
(三)正当当事人的基础 诉讼实施权 (四)诉讼担当 1.基于身份关系 2.基于财产管理权 (五)非正当当事人及其更换 1.法定的当事人更换 2.任意的当事人更换
9
第三节 当事人主体资格
一、当事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 二、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力能力的关系 三、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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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 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 格。
(一)自然人的当事人能力
(二)法人的当事人能力
(三)非法人团体的当事人能力
二、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力能力的关系
(一)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
联性
11
三、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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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与乙为父子关系,2001年8月,甲的父亲被国家民政部授予 革命烈士称号,甲为烈士证书的执证人。2002年7月,某省某县 民政局用挂号邮包将上述革命烈士证书寄往海南省卫生学校,收 件人为乙。当时学校正在放假,乙住在海口第七小学。在暑假期 间,海南省卫生学校雇佣丙(该校的电教室工作人员)暂时代替 原来的收发员的工作,并给予一定的津贴。
案件中,决定实际由何人担当诉讼上的 当事人。 二、当事人认定与程序当事人的概念 (一)传统利害关系当事人学说 (二)权利保护说 三、当事人的认定
7
四、正当当事人
(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
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 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 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二)正当当事人的功能
够亲自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 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一)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诉讼行为能 力
12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13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实 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二)特征
1.有诉讼行为能力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 利益进行诉讼活人
(一)概念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代 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 行诉讼的人。
(二)特征
1.代理权产生的基础特殊
2.代理对象特殊
3.代理人的范围特殊
(三)范围
15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概念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 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 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二)特征
1.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
2.代理事项与代理权限由委托人决定
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
(三)范围
16
(四)人数
1-2人
(五)权限和诉讼地位
1.一般授权
2.特别授权
(六)代理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1.取得:基于委托人的授权
2.变更
3.消灭
17
(1)诉讼终结
案例 1 案例 2 案例 3 案例 4 案例 5
案例
18
1.2004年12月4日,李代胜酒后驾车,在南京高淳县境内将一 名躺在马路上的流浪汉碾轧身亡。由于无法确定具体身份,又无 家属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在死者亲属一直不 出现的情况下,去年4月,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以及流 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出面替死亡流浪汉索赔,以肇事司机、保险 公司为被告,诉至高淳县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丧葬费。高淳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 回原告维权诉求。高淳县民政局不服该裁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了上诉。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民政局没有证据证 明其支付了死者的相关丧葬费用,因此与本案没有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由于其并非本案的赔偿权利人,救助站的救助职责也并不 包括代表或代替流浪人员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民政局并非本案 适格的诉讼主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4
一、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
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 的人及相对人 (一)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 (二)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 二、当事人的称谓
5
第二节 当事人的认定
一、当事人认定的概念和意义 二、当事人认定与程序当事人的概念 三、当事人的认定 四、正当当事人
6
一、当事人认定的概念和意义 当事人的认定是指在一个具体的诉讼
同年7月26日,被告丙签收了乙的包裹通知单,因为当时正处于 暑假期间,未能及时送给乙,8月10日和8月21日,丙又分别签收 了邮局发出的两份包裹催领单。暑假结束后,丙将上述邮件通知 单和催领单均交给了原来的收发员。包裹由于在邮局超过保管期 被退回原寄址。为了查找邮件,甲先后到过海南、广州、北京等 地,交通花费共计11689元。甲、乙于2005年9月向海口市某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要求丙赔偿其经济损失,乙要求被告丙赔 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被告丙则辩称:在履行职务中造成的损害, 应由单位承担责任,自己不应成为被案的被告。
问题:被告丙是否为本案的正当当事人?本案应如何处理?
20
3.2004年5月,甲持身份证、股东卡和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存 折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同福证券业务部(以下简 称同福证券部)签订了一份证券交易协议。此后,与甲在股票交 易过程中认识的股民乙偷看了朱丽云的个人资料。乙随后凭借盗 取的资料伪造了甲的身份证以及股东卡,并到中国工商银行开设 了一本银行存折,以甲的名义与同福证券部办理了电话委托项目。 2004年7月28日下午,乙用假的身份证、股东卡将甲的保证金12 9000元转入其冒名开设的银行帐户中,随后分2次将该款提走, 又通过电话委托将甲的“辽房天”、“川长钢”、“粤富华”三 只深圳股票盗卖,用回笼资金买入“界龙实业”,随后,乙又将 “界龙实业”和甲原有“重庆万里”卖出。次日,乙再去提款时, 公安人员将其抓获,追回被乙提走的保证金和抛售股票所得款, 共272230元,并全部交还甲。
第五章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
本章提要
了解正当当事人理论;当事人能力与 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掌握当事人的概 念、当事人的称谓、当事人能力与当事 人的诉讼能力;明确当事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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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 当事人的认定 第三节 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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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 二、当事人的称谓
2.节约诉讼资源
3.实现当事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8
(三)正当当事人的基础 诉讼实施权 (四)诉讼担当 1.基于身份关系 2.基于财产管理权 (五)非正当当事人及其更换 1.法定的当事人更换 2.任意的当事人更换
9
第三节 当事人主体资格
一、当事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 二、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力能力的关系 三、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10
一、当事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 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 格。
(一)自然人的当事人能力
(二)法人的当事人能力
(三)非法人团体的当事人能力
二、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力能力的关系
(一)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
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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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
19
2.甲与乙为父子关系,2001年8月,甲的父亲被国家民政部授予 革命烈士称号,甲为烈士证书的执证人。2002年7月,某省某县 民政局用挂号邮包将上述革命烈士证书寄往海南省卫生学校,收 件人为乙。当时学校正在放假,乙住在海口第七小学。在暑假期 间,海南省卫生学校雇佣丙(该校的电教室工作人员)暂时代替 原来的收发员的工作,并给予一定的津贴。
案件中,决定实际由何人担当诉讼上的 当事人。 二、当事人认定与程序当事人的概念 (一)传统利害关系当事人学说 (二)权利保护说 三、当事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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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当当事人
(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
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 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 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二)正当当事人的功能
够亲自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 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一)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诉讼行为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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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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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实 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二)特征
1.有诉讼行为能力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 利益进行诉讼活人
(一)概念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代 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 行诉讼的人。
(二)特征
1.代理权产生的基础特殊
2.代理对象特殊
3.代理人的范围特殊
(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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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概念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 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 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二)特征
1.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
2.代理事项与代理权限由委托人决定
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
(三)范围
16
(四)人数
1-2人
(五)权限和诉讼地位
1.一般授权
2.特别授权
(六)代理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1.取得:基于委托人的授权
2.变更
3.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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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终结
案例 1 案例 2 案例 3 案例 4 案例 5
案例
18
1.2004年12月4日,李代胜酒后驾车,在南京高淳县境内将一 名躺在马路上的流浪汉碾轧身亡。由于无法确定具体身份,又无 家属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在死者亲属一直不 出现的情况下,去年4月,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以及流 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出面替死亡流浪汉索赔,以肇事司机、保险 公司为被告,诉至高淳县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丧葬费。高淳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 回原告维权诉求。高淳县民政局不服该裁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了上诉。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民政局没有证据证 明其支付了死者的相关丧葬费用,因此与本案没有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由于其并非本案的赔偿权利人,救助站的救助职责也并不 包括代表或代替流浪人员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民政局并非本案 适格的诉讼主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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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
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 的人及相对人 (一)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 (二)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 二、当事人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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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当事人的认定
一、当事人认定的概念和意义 二、当事人认定与程序当事人的概念 三、当事人的认定 四、正当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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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认定的概念和意义 当事人的认定是指在一个具体的诉讼
同年7月26日,被告丙签收了乙的包裹通知单,因为当时正处于 暑假期间,未能及时送给乙,8月10日和8月21日,丙又分别签收 了邮局发出的两份包裹催领单。暑假结束后,丙将上述邮件通知 单和催领单均交给了原来的收发员。包裹由于在邮局超过保管期 被退回原寄址。为了查找邮件,甲先后到过海南、广州、北京等 地,交通花费共计11689元。甲、乙于2005年9月向海口市某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要求丙赔偿其经济损失,乙要求被告丙赔 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被告丙则辩称:在履行职务中造成的损害, 应由单位承担责任,自己不应成为被案的被告。
问题:被告丙是否为本案的正当当事人?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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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4年5月,甲持身份证、股东卡和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存 折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同福证券业务部(以下简 称同福证券部)签订了一份证券交易协议。此后,与甲在股票交 易过程中认识的股民乙偷看了朱丽云的个人资料。乙随后凭借盗 取的资料伪造了甲的身份证以及股东卡,并到中国工商银行开设 了一本银行存折,以甲的名义与同福证券部办理了电话委托项目。 2004年7月28日下午,乙用假的身份证、股东卡将甲的保证金12 9000元转入其冒名开设的银行帐户中,随后分2次将该款提走, 又通过电话委托将甲的“辽房天”、“川长钢”、“粤富华”三 只深圳股票盗卖,用回笼资金买入“界龙实业”,随后,乙又将 “界龙实业”和甲原有“重庆万里”卖出。次日,乙再去提款时, 公安人员将其抓获,追回被乙提走的保证金和抛售股票所得款, 共272230元,并全部交还甲。
第五章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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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提要
了解正当当事人理论;当事人能力与 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掌握当事人的概 念、当事人的称谓、当事人能力与当事 人的诉讼能力;明确当事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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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 当事人的认定 第三节 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
3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 二、当事人的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