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工厂安全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工厂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建工厂的所有职工、管理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新建工厂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新建工厂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厂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委员会成员包括:厂长、副厂长、各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厂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和措施。
(三)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厂内安全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协助安全委员会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新建工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条厂长对本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开展本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安全员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厂内安全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开展本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协助安全委员会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新建工厂实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四条新建工厂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全厂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厂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五)应急救援知识。
第十五条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
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五、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六条新建工厂实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
第十八条日常检查由安全员负责,每周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专项检查由安全委员会负责,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综合检查由安全委员会负责,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
(四)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六、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新建工厂实行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
第二十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客观、公正,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应当及时、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七、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新建工厂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