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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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1.22
•【字号】渝府发[2002]6号
•【施行日期】200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蚕丝事业发展的需要,管好用好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充分发挥该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有关规定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1998)155
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丝绸(蚕业、蚕茧)公司和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批
准经营蚕茧的企事业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
第三条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按蚕茧鲜茧收购价款的一定比例收取,即正茧收购价款的3%、下足茧收购价款的1.5%。
所收资金的30%由市蚕业管理部门收取,并缴入市级财政专户;70%由区县(自治县、市)蚕业管理部门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鉴于鲜茧收购价格每年有所不同,因此市级30%部分按上年鲜茧收购的实际价格,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丝绸(蚕业、蚕茧)公司以及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蚕茧的企事业单位在蚕种冷库出蚕种环节价外缴纳。
第四条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由各级蚕业管理部门收取,收取前必须到同级
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市级收取的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由市蚕业管理部门按照应缴金额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给缴款单位,由缴款单位持《收费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并由代收银行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各区县(自治县、市)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的具体收取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
部门按照“收缴分离”的原则自行制定。
第六条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属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用于蚕桑生产技术的改进,具体财务管理办
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决定》、《重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和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