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印章及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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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业主委员会印章及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印章使用安全、档案完整、准确、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印章管理
1. 印章种类:业主委员会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主任名章(法人章)等。
2. 印章保管:
(1)公章、财务专用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专人保管,主任外出时,可授权指定副主任或委员暂时保管。
(2)主任名章(法人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本人保管。
3. 印章使用:
(1)印章使用应严格按照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或业主大会授权进行。
(2)使用印章需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注明事由、数量、用印人、审批人等信息,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或授权人审批后,由保管人加盖印章。
(3)使用印章后,保管人应及时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人、审批人等。
4. 印章保管人因辞职、离职等原因不再保管印章的,应在三日内将印章、用印登记簿及相关材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指定的保管人员,并填写移交清单。
5. 印章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房产局、街道办(社区委员会)、公安局、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并登报申明作废。
同时,及时申请重新依法刻制新印章。
三、档案管理
1. 档案范围:业主委员会印章及档案包括印章刻制证明、印章使用登记簿、印章移交清单、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通知等。
2. 档案保管:
(1)档案实行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
(2)档案存放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条件,确保档案安全。
(3)档案查阅需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或授权人批准。
3. 档案整理:
(1)档案按年度、类别、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整理,便于查阅。
(2)档案整理应确保内容完整、准确、清晰。
4. 档案移交:
(1)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辞职时,应在十日内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指定人员移交档案。
(2)业主委员会解散时,档案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移交。
四、监督检查
1.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对印章及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社区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印章及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