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观、教堂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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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观、教堂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
寺、观、教堂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
为加强寺、观、教堂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乡所有的寺、观、教堂都要求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

二、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应由爱国爱教、办事公道、具有一定宗教学识和工作能力的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组成。

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选举结果报宗教主管部门备案。

三、寺、观、教堂民主管理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必须由法人代表担任,法人代表必须是教职人员。

四、寺、观、教堂民主管理委员会职责:
1、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2、组织信教群众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协助政府做好宗教法规的贯彻实施,抵御非法、违法活动,维护教内和睦,维护社会稳定。

3、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4、安排教务活动。

教务活动要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和举办跨地区宗教活动要报批。

5、民主理财,健全帐目,定期公布收支,接受主管部门财务审计。

6、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抵御境外利用宗教渗透。

7、举办自养事业,引导信教群众投身小康社会建设,为实现寺、观、教堂经济振兴做贡献。

8、做好寺、观、教堂的安全保卫、保护文物、美化环境的工作。

寺、观、教堂人员管理制度
一、寺、观、教堂聘用的教职人员、工作人员选用资格
l、在政治上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的稳定团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

2、坚持爱国主义原则,自觉抵制境外宗教渗透。

3、热心奉献,有专业能力。

4、在生活上廉洁自律,提倡社会公德,在教内外有好名声。

二、录用管理
1、寺、观、教堂聘用的工作人员,经试用合格方可录用,试用期为一年,一年一聘,不合格者随时解聘。

2、寺、观、教堂选举、聘用的工作人员和教职人员以及解除职务等事项,应征求宗教团体意见,并报地方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三、履行职责
1、寺、观、教堂经选举或聘用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教会的信仰传统和寺院、宫观、教堂的一切规章制度。

2、必须自觉接受信徒监督。

忠于职守,热心奉献,端庄正直,节制自守,作信徒的榜样。

3、有严密的组织纪律性,跨省、跨市或跨县主持宗教活动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相应的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宗教
团体报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备案。

4、维护教会纯正信仰,抵制异端邪教和自封传道人的活动。

积极配合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坚决抵制宗教渗透。

寺院、宫观、教堂财务管理制度
1、寺、观、教堂要设立财务组,会计、出纳分设,负责寺、观、教堂日常财务管理。

2、寺、观、教堂经政府宗教部门批准,可以按寺、观、教堂习惯接受信徒对寺、观、教堂的捐献,但不得强行摊派。

非寺、观、教堂人员不得组织、举行教会活动,不得接受寺、观、教堂信徒的捐款。

3、寺、观、教堂民主管理机构应认真做好记账、结算、报账工作,保证财务数字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可靠,每月由出纳、会计向寺、观、教堂负责人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4、寺、观、教堂财务审批实行“一支笔”。

根据实际情况,在“一支笔”的原则下,也可采取分权管理的办法,委任办公室有适当
支、收的权利。

5、凡购买办公用品、有关书籍、资料、订阅报刊等开支,均有寺、观、教堂主管负责同工或办公室提出意见,由寺、观、教堂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办理。

6、若寺、观、教堂举行宗教重大节日活动申请用款者,必须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务主管人员签批后予以办理。

7、任何人不得因私借款,不得私自挪用公款或代收公款,所有收入款项及时存入银行。

8、凡不具备以上程序者,会计、出纳必须拒绝借款和用款,否则将追究会计、出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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