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生活补贴暂行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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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生活补贴暂行办法(2)
失地农民生活补贴暂行办法
第六条土地征收主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前将征地批文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提供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拟征收土地面积、征地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土地总面积表,及经公安部门、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核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实际人数和名单。
第七条确定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报,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市或县(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就业培训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坚持市场调节为主,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第九条用地单位招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
第十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状况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 3
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内每人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四章社会保障
第八条符合被征地农村社会保障对象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征收或征用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16周岁以下的(含16周岁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按政策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到达就业年龄后,即作为新生劳动力,按规定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
第九条符合被征地农村社会保障对象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征收
或征用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上的,按照自愿参保原则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由当地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给予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补贴。
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者不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不享受政府和集体出资给予的养老保险补贴。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被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可自愿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享受相应养老保 4
险补贴。
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养老保险补贴比例为12%,补贴年限为5年,补贴方式为先缴后补。
补缴年限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实施时(1995年10月)起计算,但起始年龄不得早于16周岁。
被征地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十五年并已领取养老金的,其养老保险补贴凭缴费收据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补贴到位。
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前以城镇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以后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时逐年享受补贴。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转为城镇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其养老保险补贴数额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缴费的补贴数额相等,全部计入其个人账户,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时限要求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逾期未缴费的,超出当年应缴标准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四章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应当足额征收社会保障金。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
保障金列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民主确定,所需补助支出从集体土地补偿费中安排。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其来源包括:
(一)土地征收主体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1、公益性、基础性、工业性用地按每平方米40元标准缴纳;
2、商业开发用地按每平方米60元标准缴纳;
以后将根据年度综合物价指数上涨幅度调整标准,并另行公布。
(二)被征地25%的土地补偿费(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并征收后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的20%(由市财政部门在土地挂牌交易后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每年末从新增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中提取1%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工作支出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农办、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三区人民政府、市城建投资公司、市宝庆科技工业园区组成。
分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八条土地征收主体、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25%的土地补偿费的征收和划拨工作,监督土地征收主体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核定所征土地与征地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土地总面积,复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
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资格的核定和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核销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2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解缴,做
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划拨、管理和筹措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以及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门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解缴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支付,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数和补贴标准。
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公安部门根据政府的征地批文和国土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给予办理农转非。
审计、卫生、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的初审,组织被征地农民统一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转借、擅自减免或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凡擅自减免、挤占、挪用、截留、转借或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收尽收和运行,建立长效监督机制,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每两年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十一条伪造证件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冒领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由相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17日印发的《邵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市政办发20172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参照本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