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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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选煤厂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选煤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三条选煤厂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适用于选煤厂内重大危险源的识别、评估、监控、应急处理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选煤厂重大危险源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厂长为本厂重大危险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设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协
调和监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
管理小组成员由安全、技术、生产、设备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七条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本部门、车间重大
危险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车间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负责。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管理小组的职责:
1. 组织制定和修订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2. 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控;
3. 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4. 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
的问题进行整改;
5. 组织重大危险源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评估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应根据生产过程中使用
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性质、储存方式等因素进行。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应定期进行,评估内容
包括:
1. 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数量、储存方式、使用过
程等;
2. 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事故后果、事故发生的
可能性等;
3. 现有安全设施的可靠性、应急措施的有效性等。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应建立健全档案,档案内容
包括:
1.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2. 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报告;
3.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
4. 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对重大危险源应实行24小时监控,确保
监控设备完好、准确。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数据应定期进行分析,评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并根据分析结果及时调整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十五条对重大危险源的相关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重大危险源的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
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组织救援。
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
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六章培训与宣传
第十八条重大危险源管理小组应定期组织重大危
险源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重大危险源管理小组应开展重大危险源
的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重大危险源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第七章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对在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
绩的部门、车间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停职等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厂重大危险源管理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