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要点解析第五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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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要点解析第五章(3)第三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推荐核准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新增)
2006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一)主体资格
1.发行人理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
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能够采取募集设
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能够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理应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二)独立性:7点,多选题
1.完整业务体系、独立经营水平
2.资产完整
3.人员独立
4.财务独立
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
行账户。

5.机构独立
6.业务独立
7.其他
(三)规范运行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

5.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相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
个月前,但当前仍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
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
严重;(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
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
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
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签字、盖章;(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财务与会计:第六点为重点内容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
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6.发行人理应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
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
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
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很多于人民币三千万元;(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5)最近一期末不存有未补充亏损。

(五) 募集资金使用
6.发行人理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理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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