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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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地质灾害避灾
移民搬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27
•【字号】赣府厅字[2011]92号
•【施行日期】2011.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
迁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1〕92号2011年5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是全国12个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质灾害危害严重的省份之一,因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全省自然灾害中仅次于洪涝灾害和旱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超过洪灾。

为从根本上消除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省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开展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从今年起,对居住在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移民搬迁,使他们搬迁后的抗灾能力显著增强、居住安全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产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根据我省需要避灾移民搬迁的任务和工作的实际情况,今年在4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西部政策延伸县实施,其余县(市、区)选择部分地方试点。

明年扩大到全省,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基本原则
(一)自愿搬迁原则。

居住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确需搬迁的居民,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本人提出申请。

县(市、区)政府要深入做好组织动员和宣传工作,在确保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搬迁。

(二)政府主导原则。

避灾搬迁移民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由政府主导,组织各有关方面参与实施。

(三)整体搬迁原则。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对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治理难度大或工程治理效益差,且具备避灾搬迁条件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整体搬迁移民,主动避让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保障地质灾害易发区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三、补助标准
避灾移民搬迁户的建房补助标准为人均4000元,其中省补助3500元,设区市配套400元,县(市、区)配套100元,直接补助到搬迁户的资金人均应不少于3500元。

同时,今年库区深山区移民搬迁扶贫和生态移民的建房补助标准,亦由原来的人均3500元提高到4000元。

41个县避灾移民搬迁人均增加5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国土部门从整合的地质灾害专项资金中解决,41个县以外的试点地区避灾移民搬迁资金省级承担的人均3500元,由省财政和国土部门从地质灾害专项资金中安排,库区深山区移民搬迁和生态移民人均增加500元,由省财政专项解决。

四、实施步骤
(一)开展搬迁对象核查。

各地要对本地急需并自愿避灾的群众,进行摸底调查,确定准确的避灾搬迁点和人数。

此项工作争取在5月底前完成。

(二)制定避灾移民搬迁规划。

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避灾移民搬迁规划,包括移民搬迁的组织、搬迁对象的核实确定、安置点
的选择、基础设施建设等。

不但要规划好移民的避灾,还要规划好搬迁移民的生产生活,保证移民搬迁后的生产生活条件大为改善。

新的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必须进行地质灾害评估。

今年已下达的4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西部政策延伸县扶贫移民搬迁计划,各地要尽量优先考虑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

明年的扶贫移民搬迁计划资金,在全省范围内首先用于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省财政和国土部门的地质灾害专项资金也主要用于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

(三)做好移民搬迁前期准备。

各地要大力开展组织动员和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和避灾移民搬迁政策,让群众充分认识到地质灾害隐患的严重性,务必让群众自愿搬迁,务求隐患点整体搬迁。

尽早组织开展安置点的征地、建设规划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待避灾移民搬迁计划下达后,立即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避灾移民搬迁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坚持以人为本,治本为策,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省的避灾移民搬迁工作,由省库区深山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省扶贫和移民办牵头负责。

开展此项工作的地方,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专门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避灾移民搬迁工作。

原已成立了库区深山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机构的地方,可由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部门密切配合。

避灾移民搬迁工作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扶贫和移民部门负责日常的组织和协调、计划和资金的协调、移民搬迁工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隐患核查、移民搬迁摸底调查、搬迁安置新址评估、避灾业务指导以及安置用地的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移民搬迁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管;新农村建设部门争取将避灾移民搬迁安置点纳入新农村建设示范点;交通部门负责安置点的公路建设;水利
部门负责规划内安置点的饮用水工程建设;电力部门负责安置点的用电建设;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要将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林区、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卫生院改造和学校建设,采矿沉陷区治理相结合。

发改和建设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地质灾害移民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安排;林场、垦殖场的地质灾害移民搬迁由发改和林业及农垦部门负责,纳入部门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安排;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的地质灾害搬迁由民政部门负责,卫生院的地质灾害搬迁由卫生部门负责,学校的地质灾害搬迁由教育部门负责,采矿沉陷区的地质灾害移民搬迁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资金按规定筹措,相关部门给予支持。

(三)严格规范操作。

避灾移民搬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阳光操作”,以“整体搬得出、长期稳得住、逐步富得起”为目标,严格规范操作,具体操作规程参照《江西省搬迁移民工作操作规程》执行,切实将此民生工程建设成为民心工程,确保移民安居乐业,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大政策扶持。

避灾搬迁移民享受《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和移民办关于完善库区深山区移民搬迁扶贫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32号)中关于扶贫搬迁移民的所有优惠政策。

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管理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由移民扶贫、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以及交通、电力、水利等相关资金整合筹措。

扶贫和移民部门要坚持“解危”先于“济困”,将避灾搬迁移民作为扶贫搬迁移民的特殊对象,优先予以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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