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车辆超限超载路面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车辆超限超载
路面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4.06.18
•【字号】宿政办发〔2004〕72号
•【施行日期】2004.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车辆超限超载路面治理工作方
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车辆超限超载路面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六月十八日按照交通部、公安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及《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全省车辆超限超载路面治理工作方案》,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5月31日,我市交通、公安部门将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上路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开展集中治理。

为了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全市路面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以“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具体的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管理相结合,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依法对超限超载进行全方位、多层面治理,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二)具体目标:
1.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现象。

健全管理网络,改善管理手段,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切实提高路况质量、服务水平和行车安全保障能力,创造更安全、更畅通的行车环境和秩序。

2.规范道路运输市场。

健全监管制度和体系,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保护守法运输者的权益;优化运输结构,提高运输质量与效益,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3.规范汽车生产改装市场。

严格贯彻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全面清理整顿“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行为,力争用一年时间完成汽车生产改装企业的整顿规范和“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超限超载路面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交通、公安部门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市公路管理处和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超限超载路面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市公路管理处。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有效实施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组织管理。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执法”的原则,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交通局路政支队抽调部分执法人员,组成6个超限超载检查组,在全市开展超限超载的综合整治。

四、职责分工
在省、市超限超载路面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全市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紧密联系,协同行动,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交通部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对载货车辆称重检测。

属超限的(含既超载又超限),依法调查取证,在确认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理。

经检测属超载但不超限的车辆移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2.依法对超限车辆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物品,并监督执行。

对于拒不卸驳载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对运输鲜活农产品、化学危险品等不宜卸驳载的超限超载车辆的违章情况通报车辆源头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4.对被查处的超限车辆,在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附页上进行违章登记。

5.对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运输等货物集散地进行源头监督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装载。

6.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运输违法行为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
实行违章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

同一车辆超限超载1次的,应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和警告;超限超载2次的,应责令驾驶员停业并参加培训;超限超载3次以上的,取消驾驶员从业资格。

同一运输企业违章公告车辆超过车辆总数5%的,暂扣运输企业或运输业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停业整顿。

7.打击货运“黑车”和“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8.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9.实时跟踪货运市场价格的变化,并将有关情况报省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维持超限超载查处现场交通、治安秩序。

2.对超载但不超限的车辆依法查处,扣留车辆,监督卸驳载至违法状态消除。

3.对于未恢复的“大吨小标”和其他载质量标定不实的车辆责令其限期恢复。

4.对超载车辆所属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查处。

5.对聚众闹事、抗拒执法、集体冲卡等突发性事件的处置以及交通堵塞的疏导等工作。

6.将超载情况和相关信息抄告交通部门和车籍地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五、实施步骤
本次超载运输整治活动从2004年5月11日起至2005年5月31日止,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2004年5月11日至2004年6月20日为宣传和准备阶段。

主要任务是进行集中宣传,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和经济调节措施的制订,同时完成超限超载查处工作有关场地、硬件设施的准备工作。

(二)2004年6月21日至2005年2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

从6月21日起,全市交通、公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

继续
清理整顿“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启动经济调节措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

(三)2005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

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小组将对各地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并将召开会议进行总结、表彰。

从这一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转入常态管理。

六、检查点布设
交通、公安部门原则上应在同一路段、同一场地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上路执法。

检查点设在省际交界处,应“进出兼顾,以出为主”。

确实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严格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

具体如下:
(一)根据省交通厅关于在查处超限运输工作中合理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点的指导性意见,结合各地实际,我市暂确定设立S245泗洪大陈工区停车卸载点(与安徽泗县交界)、S121泗洪城区(汽车站)停车卸载点、S324宿城双庄停车卸载点、S249和S121宿城龙河停车卸载点、S324沭阳官墩停车卸载点、G205沭阳苏北停车卸载点、S325泗阳众兴停车卸载点等超限运输卸(驳)载场所。

各单位必须在2004年6月20日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完善各检测点和卸货场地的设置,切实做好超限超载车辆的卸载工作。

(二)继续贯彻“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以市为主、统一实施、防止堵塞、保障畅通”的原则,以交通部门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为基础,围绕主要的关键卡口、节点进行补充,进一步完善查管网络和工作机制。

实施计重收费路段的超限超载检查点应尽可能结合收费站区设置。

(三)检查组配备
1.人员方面。

每个联合检查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正职由公路部门派遣,副职由交巡警部门派遣),公路执法人员不少于12人,交巡警不少于3人,运管人员不少于2人(各路政大队与交巡警部门协调确定人员和分工后,要排定全天候的检
查时间表,并于6月19日16:00前报市超限超载路面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4355175)。

2.装备方面。

检查点应当配备路政标志车2辆、公安警车1辆、便携式称重仪1台以及必要的照明设施,设置相关的公示牌,配有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摄像机、照相机、手提扩音器、对讲机等设施,并备有引导标志、锥筒等。

3.服务设施方面。

各检查点要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执法人员处理室及驾乘人员休息室应当提供饮用水,照明、通风良好。

停车卸驳载场所应当认真做好消防及安全工作,防火防窃。

七、执法及卸驳载要求
(一)指挥引导车辆
1.交巡警、路政人员在检查点指挥引导车辆接受检测时不得同时双向引导车辆。

巡查检查由路政、交巡警人员共同实施,交巡警负责指挥车辆接受检查。

2.车辆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按照《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中止车辆运行、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强制车辆接受检查。

(二)超限超载检测
1.结合实施计重收费的收费站开展超限超载检查的,检查人员可以依据该收费站计重收费单据载明的车辆重量认定车辆是否属于超限超载。

单据上的内容如单据号码、通过时间、检测值等要全面详细地记录在询问笔录上,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其它超限超载检查点由路政执法人员对车辆称重检测,超限的,由路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检测单据上签字确认。

超载但不超限的,由当事人在检测单据上签字确认后,移交交巡警调查处理。

3.根据国家规定,集中治理期间车辆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为:
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
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
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
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
⑥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路政部门负责第①至⑤种情形的调查处理,交巡警部门负责第⑥种情形的调查处理。

(三)调查取证
1.按规定做好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全面、详尽地记录案件的主要基本事实,尤其需要查明当事人是否属于第一次超限超载,当事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过超限超载行政处罚的,应出具有关处罚、处理文书并由执法人员复印留存,以防止重复处罚。

2.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执法人员可以对证据予以登记保存。

交通部门可以登记保存车辆、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票证和行驶证等与本案有关的证件,公安部门可以登记保存车辆、驾驶证、行驶证。

登记保存车辆的,应当核实车辆财物的数量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取证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经其他在场人员见证,由执法人员在文书上载明拒签的事实。

当事人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的,由执法部门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文书并注明情况。

(四)处罚决定
1.对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驳载的,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但应进行违章登记。

对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在进行卸驳载和违章登记的
同时,交通、公安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并监督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

除因超限超载造成公路明显或者直接损坏外,交通部门不再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2.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的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当事人既不陈述、申辩,也不来接受行政处罚(处理)的,执法人员可依法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3.执法人员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责令当事人自行卸驳载超限超载货物的内容,并登记备案。

对符合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处罚的同时,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补办许可手续。

4.严格执行查处分离、罚缴分离制度。

负责检查人员与负责处理人员应当分离。

罚款应当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代收,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罚款票据。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5.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处罚决定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拒绝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卸驳载
1.优先考虑利用执法部门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自有或者租用的停车卸驳载场地。

在集中治理期间,此类场地的日常管理由公路部门负责,并配备有关卸驳载机具。

利用社会经营性停车卸驳载场地的,应当由公路部门与其签定协议,落实违约保证金制度,承诺服从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管理。

收费停车场要将协议书、营业执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等予以公开,并与执法公示严格区分。

停车卸驳载工作人员必须挂牌上岗。

2.各检查点应当选择不少于2家经营规范、信誉良好、可以提供卸驳载服务的货运公司,并在执法现场或停车卸驳载场地公布联系方式及收费标准,供当事人自
主选择。

同时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3.除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应急物资、不可解体的大件设备、精密仪器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格尺寸特殊物品的车辆,国际集装箱车辆以及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外,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卸驳载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

对超限超载车辆卸下的货物要根据货物种类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保管人应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

不宜卸驳载的车辆予以口头警告和登记,将违章情况通报车辆源头地有关部门。

4.卸驳载由当事人自主安排,在停车卸驳载场地内进行。

现场执法人员应当监督卸驳载过程,对结果取证确认,并在处罚决定书(通知联、存根联)上注明卸驳载车号、时间、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名称及保全价值(驳载情形除外),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应当分别签字确认。

5.停车卸驳载环节涉及的停车费、货物装卸费、堆存保管费和运输费按照省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执法单位和现场执法人员应当认真负起监督管理职责,主动了解停车卸驳载收费情况,发现乱收费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对屡次发生乱收费行为的,禁止该公司或个人继续承揽卸驳载业务。

6.当事人拒不卸驳载的,由执法人员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采取扣留车辆和责令车辆暂停行驶等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履行完卸驳载义务后,执法人员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7.分清行政执法行为与停车卸驳载经营劳务行为、执法部门与停车卸驳载单位之间的关系。

严禁执法单位和个人从停车卸驳载经营活动中牟利,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律从严查处。

对放弃监管停车卸驳载经营行为的执法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六)处罚标准
1.路政部门处罚标准。

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必须处罚的,可按照《公路
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规定,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对超限不足一吨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罚款、不卸驳载,给予口头警告并登记后放行;对超限1吨至5吨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罚款500元,卸驳载并登记后放行,对超限5吨及以上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罚款1000元、卸驳载并登记后放行。

2.交巡警部门处罚标准。

违法超载运输车辆超载30%以下(含30%)的,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报企业所在地交通部门依法处理。

超载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吊销驾驶执照。

3.一事不再罚。

对于已被交通或公安部门处罚的同一超限超载车辆,不得基于同一事实予以再次处罚,但能证明已经卸驳载后又重新超限超载的除外。

4.对超限不超载车辆的处罚。

第一次由路政部门给予口头警告,并进行违章登记,责令当事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恢复吨位至符合国家标准。

两次以上的,由路政部门视情予以处罚。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作风,严明纪律。

加强对全体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做到先培训、再上岗,使全体人员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统一到国家和省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大局上来。

严肃执法纪律,加强执法监督,强化行风廉政建设,坚决杜绝执法中的腐败现象,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五个不准”及我省治理超限超载的有关要求,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只罚款不卸驳载的执法单位和个人一律按“三乱”论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在省、市治超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我市交通、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的基础上,紧密联系,协同行动,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要健全和完善路面治超工作机制,固定检查与流动检查相结合,实时跟踪掌握超限超载车辆的动态,及时调整检查的策略和部署。

以检查工作的时间和空间机动性来应对日益多变的超限超载运输特点。

(三)促进发展,维护稳定。

要以人为本、热情服务,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加强监督、防范“三乱”,妥善处理好与车主、货主之间的关系,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应急机制,及时处理治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绝不能因为治理工作而影响和制约经济的健康发展。

要组织骨干运输企业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物资的正常运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运力紧张、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四)始终把握住和实践好“两保证、一必须”的要求。

即“保证运力,尤其保证重要物资运输畅通,保证不出现不稳定因素;必须考虑到社会的承受能力”。

各地、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务必遵循“积极稳妥”的原则。

要制订周密的运输保障预案,加强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要坚持执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妥善处理执法过程中的问题,有效化解管理与被管理的矛盾;要定期、主动收集信息资料,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止蔓延扩大;要进一步加强宣传,主动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努力营造治超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和环境。

(五)建立治理工作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确定专职联络员。

各地、各部门对治理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运输价格变化的情况、干线公路上超限超载运输情况、国家重要物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由联络员(在2004年6月20日前各单位指定并上报)定期统一向省、市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对于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省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情况按周上报。

问题涉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应在第一时
间内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

超限超载治理机构的监督和咨询电话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