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主干道路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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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
承包方:
**************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
签订时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日
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方承包方就本项目(工程)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攀钢西昌钒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冶金渣处理场临时主干道路铺垫
工程地点:
***************
工程内容:
*****地内临时主干道路连砂石换填、压实。

二、承包项目工作范围
以甲方指定范围为准。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
按业主要求。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乙方根据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施工,并达到合同规定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

五、合同价款
本工程价款按“经济核定单”上实际发生工程量按实结算(集团工程部、规投部、公司、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合同价款依据《四川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编制预算,材料调差按施工当期相对的凉山州的信息价(信息价中没有的以双方通过市场询价确定)进行调整。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本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若有不明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12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钢城集团xxxx实业有限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本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只使用汉语。

2.2适应法律和规范
需要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
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2.3适用标准、规范:
按本工程施工图中明确的规定的标准规范及国家、行业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日期及套数: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及时提供给乙方本工程施工部分的施工蓝图及有关技术资料一式四套(无蓝图时,可按甲方指定施工范围施工)。

发包人对图纸保密要求:
要求对所有图纸保密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4、业主代表及工地代表
业主代表:
工地代表:
5、承揽方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应当施工组织设计中人员配置一致。

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的应事先征得钢城集团凉山瑞海实业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并应安排与投标文件承诺安排的人员资格和个人业绩类似的人员。

否则,乙方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按照违约处理,其中更换项目经理扣罚合同总价的1%的工程款;更换一个主要管理人员扣罚合同总价的2‰的工程款。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的工作:
⑴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开工报告批准前。

⑵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由乙方与甲方代表协商确定,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⑶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与业主代表协商确定,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⑷工程地质资料的提供时间:
在开工后提供给乙方使用。

⑸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与业主代表协商确定。

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现场交给乙方。

⑺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甲方提供图纸后1周内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⑻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执行。

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双方协商确定。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不要求。

⑵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号前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⑷向甲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不要求。

⑸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必须遵守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通用条款执行。

⑺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甲方要求执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

⑻施工现场整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7.2双方约定承包人应作的其他工作:
双方协商确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乙方应在图纸会审完毕后5天内提供给业主。

工程师确认时间:2天内
9、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工期不顺延,因甲方原因延误工期,根据业主代表的批准顺延工期。

四、质量与验收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的部位:
由乙方与监理工程师及业主代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抄报各有关部门。

五、安全施工
11.1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11.2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业主。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若发生重伤事故第一次按工程总价的1%,并不低于5万元进行处罚,发生工亡事故第一次则按工程款的2%,并不低于20万元进行处罚;再次
发生上述事故,则按上述比例加倍处罚。

11.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业主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发生的费用在措施费用中支付。

11.4乙方必须按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严格遵守施工规范及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安全事故,若因措施不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责任方负责。

11.5乙方必须按照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定置管理的文件规定,做好现场管理工作,服从甲方有关定置管理要求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如违反,甲方有权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对乙方进行处罚。

11.6工程建设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中规定,规范自己的操作行为和操作程序。

11.7若不按《安全生产法》、《建筑法》规定执行,各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8工程承包费用中已包括了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2、合同价款与调整
本工程量由集团工程部、规投部、瑞海公司、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留设影像资料),在“经济核定单”上签字确认。

现场签证的结算依据《四川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编制预算,材料调差价格按施工当期凉山州相对应的《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信息价执行,缺项部分由甲方、监理方认可的材料市场价格执行。

1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支付方式:
内往。

14、本工程无进度款,待工程验收合格、交清竣工资料后,支付总价款的95%。

余下5%作为保修金,保修年限1年,满1年据实返还。

七、材料供应
15、承包人采购材料
承包人采购材料的约定:
本工程材料均由乙方自购,自办结算,价差自负。

乙方要按设计技术要求采购材料。

其供货厂家的生产资质必须甲方认可,不合格产品不允许用到工程上。

乙方所供设备、材料需向工程师及甲方代表提供产品合格证书、质保书及产品检验报告。

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所供材料进行抽检。

凡因材料问题对工程造成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均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八、工程变更
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6、竣工验收:
16.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5天内,乙方按甲方档案管理要求的规定提供合格的竣工技术档案资料一式三套。

如果所提供资料不符合业主方要求,乙方应补提合格的资料或在所留3%的竣工图保证金中抵扣整改资料款。

在乙方未完成交工资料之前,不予办理结算。

16.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与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17、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30天内向甲方提供一套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甲方应在60天内办理完竣工结算。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8、违约:
发生违约事件时双方协商解决。

18.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乙方给以谅解,不追究甲方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乙方给以谅解,不追究甲方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乙方给以谅解,不追究甲方责任。

18.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9、争议
双方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20、工程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转包、违法分包。

21、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以省级及省级以上新闻部门发布的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信息为准。

承发包各方按财产人员的归属性,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22、保险: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工作人员的保险。

23、担保:
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金。

24、合同分数
24.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方各一份。

24.2本合同副本八份,甲方四份,乙方四份。

25、补充条款
25.1保修内容及范围:
本工程乙方的承包范围。

25.2保修年限:1年。

25.3保修金额支付方法:
满1年全额返还。

25.3.1保修金利率:
不计。

26、处理地下障碍物需对周围建构筑物进行保护及对障碍物本身进行保护时,其发生的费用在乙方承包的措施费中。

27、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中业主代表必须注明竣工日期,如发生工期延期(包括甲、乙双方的原因),需以书面形式说明延期原因。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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