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艺术学校(原厦门戏曲舞蹈学校)预留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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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艺术学校(原厦门戏曲舞蹈学校)预留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23
•【字号】厦府[2011]521号
•【施行日期】2011.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艺术学校(原厦门戏曲舞蹈学校)
预留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1〕5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3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地〔2004〕157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戏曲舞蹈学校预留用地的批复》(厦府〔2004〕地504号文),决定征收曾厝垵村委会土地4244.087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开发用地。

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4〕504号文的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厦府〔2011〕41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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