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 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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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
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小学
(一)设备
(二)设施
1、4个平行班以下设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各1张,5个平行班以上设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各2张;有专柜存放卫生器械、药品、资料等,以宽松容纳为准。
有防火、防尘、通水、通电、通风等设施。
2、规模轨制较大的学校应单独设心理咨询室,面积不小于24m2;其它学校的心理咨询室可和卫生室共用。
(三)用房
二、初中(一)设备
(二)设施
1、8个平行班以下设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各1张、,9个平行班以上设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2张;有专柜存放卫生器械、药品、资料等,以宽松容纳为准。
有防火、防尘、通水、通电、通风等设施。
2、规模轨制较大的学校应单独设心理咨询室,面积不小于24 m2;其它学校的心理咨询室可和卫生室共用。
(三)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