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三部曲”(老会计人的经验)

合集下载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等20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等20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等20个热点问题(福建地税)(老会计人的经验)一、问:新办企业当月注册资金先到账一部份,是按到账部份计算交纳印花税还是按全部注册资金计算交纳印花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所以,应对到账部份资金缴纳印花税,以后就其新增部份缴纳印花税。

二、问:我们是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为此,汇算清缴的主体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

三、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的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纳税人来电咨询企业在2018年发生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可以按这两个通知执行吗?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发布延长执行期限的通知情况下,企业在2018年发生改制重组业务,土地增值税不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执行,契税不能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摘要: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简介二、预算科目填写要点及注意事项1.总分机构类型2.分支机构层级3.跨地区转移类型三、分配比例填写要点及注意事项1.总分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2.跨地区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3.特殊情况的分配比例调整正文: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简介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是指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

在这样的企业中,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需要进行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的填写,以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合规缴纳。

二、预算科目填写要点及注意事项1.总分机构类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等类型。

2.分支机构层级:根据分支机构的管理层级,选择2级、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等选项。

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3.跨地区转移类型:根据总分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地理位置关系,选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等选项。

三、分配比例填写要点及注意事项1.总分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根据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关系,合理设定分配比例,以便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合规缴纳。

2.跨地区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根据跨地区分支机构的业务情况,合理设定分配比例,以确保各地税收公平。

3.特殊情况的分配比例调整:在特殊情况下,如发生重大业务变动、政策调整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分配比例,并确保税收合规。

通过以上内容的填写,企业可以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的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填写,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合规缴纳。

居民企业并购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要点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

居民企业并购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要点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

居民企业并购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要点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随着国务院简政放权战略实施的逐步深入,企业并购重组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由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

同时,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将可以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并购重组交易划分为“六加二”的类别,且涉及到非居民企业的重组交易备案方式也具有特殊性,使得此项备案工作十分复杂。

笔者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就企业所得税“六加二”类并购重组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实操要点进行汇总,供读者参考。

一、企业并购重组交易的基本类型(一)六类交易类型:改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对于改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七类并购重组交易,符合一定条件的,重组各方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政策。

同时,《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及《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程序及后续管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两类特殊交易类型:资产划转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1、资产划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的交易类型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几种资产划转类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和备案程序。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以在不超过五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老会计经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

【老会计经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

【老会计经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这里所说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的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

当地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在核实其全年应纳税所得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后,再由核心企业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项。

未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并签字盖章的,一律无效。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业企业),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应上交的所得税,分别由铁道部、民航总局、邮电部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交纳。

西藏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藏缴纳。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负责征收;地方所属企事业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一律以总行(总公司)为单位按季集中缴中央金库,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年终与财政部统一进行清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除其国内险业务净收入就地分季向中央金库预交外,涉外险业务及其他业务净收入由总公司分季向国家税务总局预交。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缴纳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

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对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具体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年终将境内、境外所得合并汇算清缴。

办税指南-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报告

办税指南-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报告一、事项名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报告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1.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报告总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当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清册记录(1)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应在汇总纳税的年度中持续符合下列所有条件:a.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已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识别号;b.主要机构、场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不得采用核定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c.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能够按照本公告规定准确计算本机构、场所的税款分摊额,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是一种用于企业所得税汇缴的重要表格,该表格需要填报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总机构名称、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总机构组织机构代码、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类型、成立日期、经营期限、总机构设立日期、总机构经营期限、核算方式、从业人数等。

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时,需要准确填写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同时还要准确填写总分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对于分支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也要准确填写。

还需要填报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类型、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等信息。

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要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特别是涉及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等关键信息;要注意填报的格式规范,避免出现错别字、语法错误等问题;在提交申报表之前,要认真核对填写的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汇缴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份表格,它涉及到企业的基本信息和总分机构的设立情况。

因此,在填报该表格时需要认真仔细地填写相关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还需要注意填报的格式规范和提交申报表之前的核对工作,以确保申报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一种重要表格,用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分配情况。

该表格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所得税的正确、合理和透明分配,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和争议。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分配比例: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规定,填写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分配比例。

A0661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A0661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四、表单说明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基础项目:1.总分机构类型: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2.分支机构层级:分支机构适用,分为2级、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

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3.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非跨地区税收转移”。

4.汇缴企业类型:分为“按应纳税额比例”、“按税率比例”、“按应税收入比例”三种。

5.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分为“是”、“否”。

6.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分为“是”、“否”。

7.就地缴纳标识:分为“是”、“否”。

页脚8.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在0—100%之间。

9.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分为“是”、“否”。

特殊规则:1.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的,不同税率地区标识、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2.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非跨地区税收转移”的,汇缴企业类型、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建筑业: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建筑业: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建筑业: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10]91号):四、项目部所在地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认: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企业在新疆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在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统一核算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指南(老会计人的经验)

总分机构统一核算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指南(老会计人的经验)

总分机构统一核算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指南(老会计人的经验)为保证统一核算企业正确填写申报表,顺利完成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制定本指南.一、适用范围根据鲁国税函[2016]169号文件确定,进行统一核算增值税的企业,按照本指南进行纳税申报. 二、信息传递(一)统一核算企业所属分支机构(下称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按照规定时限填写《分支机构信息传递单》,上传至总机构,以便总机构统一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二)统一核算企业总机构(下称总机构)根据各分支机构《传递单》数据,核算税款所属期内总分机构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根据文件要求形成《税款分配表》.(三)总机构将《税款分配表》报送至主管国税机关.(四)分支机构将《完税证明》传真至总机构备查.三、税务机关数据维护总机构主管国税机构根据《税款分配表》,对金税三期系统参数进行维护.四、纳税申报(一)各分支机构纳税申报1.需要属地缴纳的销售额,填写至附表一对应栏次.2.总机构分配的应税销售额,按照发票开具情况,填写至附表一13a.3.取得的全部进项扣税凭证,分别填入附表二对应栏次.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做进项转出处理,填入附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二)总机构纳税申报1.销售情况填写应税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全部应税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销售额),分别填入附表一”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对应栏次和主表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销项税额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填入《附表一》对应栏次和《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免税项目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提供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填入《附表一》”四、免税”相应栏次.2.进项税额填写进项税额为总机构本部及分支机构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填入《附表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应栏次.3.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应通过《附表二》”二、进项税额转出”对应栏次填写.4.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2栏”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5.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和技术维护费(价税合计额),由总机构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四)》第1栏”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按实际发生情况填入《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五、总分机构申报顺序(一)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报送《传递单》(二)总机构进行增值税统一核算,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分配表》(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金税三期系统进行维护(四)分支机构按照总机构清分销售额和属地业务,填写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五)总机构进行纳税申报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30号)相关规定执行.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上海国税: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上海国税: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上海国税: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老会计人的经验)一、事项描述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在每年的3月20日之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办理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

总机构当年撤销分支机构的,或者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的,以及汇总纳税企业内部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式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应及时调整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并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是指在本市范围以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不包括其设立在境外的分支机构。

本市总机构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二、办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意见(沪国税所[2013]7号)。

三、办理条件1.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2.纳税人填报的《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表》符合文件规定。

四、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提交材料1.《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表》及客户端;2.总机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3.总机构上年度职工薪酬核算情况说明;4.总机构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提供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复印件;5.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上年度分部会计报表复印件;6.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上年度经营情况、职工薪酬核算情况的说明;7.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8.总机构本年撤销外省市分支机构的,应在该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提供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9.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内部辅助性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10.总机构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变更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1.总机构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A06612<纳税人盖公章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表单说明】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基础项目:1.总分机构类型:分为总机构、分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2.分支机构层级:分支机构适用,分为2级、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

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3.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非跨地区税收转移”。

4.汇缴企业类型:分为“按应纳税额比例”、“按税率比例”、“按应税收入比例”三种。

5.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分为“是”、“否”。

6.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分为“是”、“否”。

7.就地缴纳标识:分为“是”、“否”。

8.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在0—100%之间。

9.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分为“是”、“否”。

10、不就地缴纳缴原因:分为“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下设二级分支机构”、“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如有其它原因应写明情况。

11、“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月(季)度预缴预算科目”、“月(季)度预缴预算级次”、“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不需要填报。

1.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的,不同税率地区标识、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管理,即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具体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联合制定。

1应纳税额的计算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1、一般计算方式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

2、特殊情形比如: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因此,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填报(老会计人的经验)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填报(老会计人的经验)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填报(老会计人的经验)导读:本文通过案例,并结合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对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规定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填报进行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发布后,很多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对第三条规定所涉及的计算填表和纳税申报有困难,为便于纳税人学习,本文结合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对61号公告规定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填报进行说明。

例:菁花服装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略),海关代码(略),主要经营服装内外销业务,属于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凭证。

已知出口服装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6%。

(一)2014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1.当月国内销售服装经银行转账取得内销收入1000000元,销项税为170000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当月购进一批服装面辅料计1764705.88元(不含税价款),进项税额为300000元,经银行办理电汇支付,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认证无误。

该企业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0(简化处理)。

3.当月发生三笔出口业务,其中,第一笔在6月18日出口,出口服装数量为54000件,出口额为502200美元(FOB价),在当期收齐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信息齐全,并在银行办理了货款收汇手续取得了收汇凭证并结汇(手续费293美元,计1808元)。

当月结汇汇率:1:6.21。

第二笔在6月21日出口,出口服装件数为43000件,出口额为369800元(CFR价),其中海运费为3500美元(已支付给货代公司)。

在当期收齐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信息齐全,并在银行办理了货款收汇手续取得了收汇凭证并结汇(手续费1808元,简化),当月结汇汇率:1:6.21。

第三笔在6月29日出口,出口服装数量为62000件,出口额514600美元(FOB价),在当期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且信息不全,同时企业也未在当期收到国外货款,不符合申报免抵退税的条件,此笔业务不能在6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期内正式申报免抵退税。

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汇总备案如何操作

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汇总备案如何操作

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汇总备案如何操作1.首先,了解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汇总备案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该备案是对公司内设立的各级机构进行信息登记,包括总机构和分支机构。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和征收。

2.确定备案的时间。

一般来说,备案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2月底,这个时间段是备案的截止日期。

企业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

3.收集备案所需材料。

对于总机构,需要提供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的注册信息、股权结构、董事会成员等信息。

对于分支机构,需要提供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等信息。

4.编制备案申请表。

根据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备案的具体要求,编制备案申请表,包括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等信息。

5.提交备案申请。

将备案申请表和相关的材料提交到所在地税务机关。

备案申请可以通过邮寄、在线提交或到税务机关现场提交等方式完成。

6.审核备案申请。

税务机关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果备案申请中存在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税务机关会通知企业及时补正。

7.签发备案证明。

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会签发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是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备案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8.按时年度更新备案信息。

企业需要定期更新备案信息,一般是每年的1月1日至2月底,与备案时间相同。

更新备案可以通过邮寄、在线提交或到税务机关现场更新等方式完成。

总之,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汇总备案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步骤和要求进行操作。

及时准确地完成备案,有助于企业的税收合规管理。

会计实务: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企业所得税如何合并缴纳

会计实务: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企业所得税如何合并缴纳

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企业所得税如何合并缴纳问:我公司在陕西省新成立一个分支机构,总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如何合并缴纳?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免抵退汇总表关联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免抵退汇总表关联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免抵退汇总表关联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免抵退企业与一般的增值税纳税人不同,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还受到退免税相关文件的约束,具体表现为增值税申报表与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存在一定的关联。

对于免抵退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应与免抵退申报汇总表进行关联分析。

同期报表差额分析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现差额的项目有两个,分别是:“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以前不会出现差额,现在一般都会出现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依据该文件申报时不会出现“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的表差。

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调整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的规定,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未作调整,导致免抵退税相关申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口径不一致,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是单证信息齐全了后填写,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实行会计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填写。

从而“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形成差额是必然的,所以对于“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出现的差额属于正常事项。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般不允许出现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即单证信息收齐出口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25栏),故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不会出现差额。

总分公司的纳税申报会计实操

总分公司的纳税申报会计实操

总分公司的纳税申报会计实操问题1:我们在外地新办分公司的时候,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有一项填写内容为“核算方式”。

内容共有两个选项,分别是“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我们应该选哪一项?答复:若是你们分公司单独会计核算、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单独向客户开具发票、而且也配置了财务人员等,应选择"独立核算"。

若是你们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办事处性质、不单独做账开票、单据全部拿到总公司来会计核算,则选择"非独立核算"。

问题2:“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独立纳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纳税,这样简单的理解是否对?答复:不对。

分支机构采用“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

正确的理解是: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区别。

问题3:我们分公司的增值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答复: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

问题4:我们分公司的职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答复:需要看工资由谁发放。

若是分公司的员工工资奖金由分支机构支付发放,则个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

如果员工工资是由总公司直接支付的,应由总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问题5:跨省的总分公司必须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吗?答复: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居民企业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三部曲”(老会计人的经验)
◆计算各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
◆确定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出各自应纳税额及应纳税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为帮助征纳双方正确掌握汇总纳税的计算方法,本文结合案例逐一分析。

基本情况
居民企业M公司有A、B两个分支机构,其中A分支机构属于高新技术企业,B分支机构位于内地某市。

A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适用15%优惠税率,总机构M公司和B分支机构所在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该居民企业2012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显示,M公司、A分支机构及B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如下表。

经统一计算,M公司201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0万元,试计算该公司2013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分析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对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解决本案例的关键是先计算各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再确定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最后计算出各自应纳税额及应纳税总额。

计算过程:
1.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A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30000÷50000)+0.35×(400÷500)+0.3×(1200÷2000)=0.67
B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20000÷50000)+0.35×(100÷500)+0.3×(800÷2000)=0.33
2.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8000×50%=9000(万元)
A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8000×50%×0.67=6030(万元)
B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8000×50%×0.33=2970(万元)
3.计算各自应纳税额
总机构应纳税额:9000×25%=2250(万元)
A分支机构应纳税额:6030×15%=904.5(万元)
B分支机构应纳税额:2970×25%=742.5(万元)
4.计算应纳税总额:2250+904.5+742.5=3897(万元)
注意事项
计算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时是以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为基数,不包括总机
构的金额。

如果总分机构适用税率相同,可以直接计算出应纳税总额,然后按照比例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计算各自应纳税额。

本例中各单位适用税率不同,需要先计算出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出应纳税额,最后计算出应纳税总额。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