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司法局、秦皇岛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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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司法局、秦皇岛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4.03.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秦皇岛市司法局、秦皇岛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律师
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各法律援助中心:
为切实做好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按照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现就我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2014年3月前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省司法厅核准执业的律师(含公司、公职和法律援助律师)。

2014年1月1日之后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核准执业的律师不评定考核等次。

二、考核主体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各县(区)司法局负责所属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市直律师事务所的考核初审由市司法局律管处负责。

市律师协会负责全市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事务所负责对本所律师的
考核初审工作。

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分别负责各自所属律师的考核初审工作。

三、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等次
律师事务所年检考核按照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冀司〔2012〕65号)要求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评定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按照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冀律协〔2012〕25号)要求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评定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四、考核的程序及时间安排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时间从2014年3月24日开始至4月25日结束。

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四。

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将年度检查考核材料,报所在县(区)司法局初审。

县(区)司法局应当及时完成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审查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上报市局。

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应当填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所属律师事务所提出其年度考核等次的意见后(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等次的意见,由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所在的行政机关、公司律师所在单位提出),及时上报市律师协会,由市律师协会审查后,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等次。

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相关信息,将在秦皇岛市律师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五、年度考核需提交的材料
详见附件。

六、年度考核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参加考核的,由市司法局按照省司法厅〔2012〕6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直至收回其执业许可证,上报省司法厅注销手续。

(二)律师事务所因种种原因暂缓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该所的律师原则上暂缓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三)执业律师拒不参加考核的,按照冀律协〔2012〕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同时建议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该律师的考核结果应一并报省司法厅备案,省司法厅将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适时作出处理。

(四)对于未完成2013年度点睛网课时培训任务的专、兼职律师,暂缓确定考核结果。

提交完成培训任务的证明材料以网络培训机构出具的课时证明为准,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新执业律师技能培训以省律师协会出具的结业证书为准。

(五)2012、2013年申请暂停执业人员,此次考核申请恢复执业的,按照《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冀司〔2012〕66号)的要求办理恢复执业,随同其他正常执业的律师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律师暂停执业原因消失后申请恢复执业的,应向主管司法局提交《律师恢复执业申请表》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经主管司法局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司法厅审查。


(六)除符合省厅规定的条件外,执业律师一般不得申请暂停执业。

符合申请暂停执业条件的,须将《河北省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和律师执业证统一上交至市律师协会、市司法局,并由市司法局在考核备案时一并报省厅。

【《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执业律师因疾病、学习等个人原因无法正常执业的,可以申请暂停执业。

暂停执业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律师执业的,一般按照《律师法》关于终止律师执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暂停执业的,应向主管司法局提交《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暂停执业原因的证明材料和律师执业证书。

经主管司法局审核同意后,逐级将上述材料报省司法厅审查。


(七)连续两年未参加考核的律师,今年仍不参加考核的,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司法局按照律师中止执业的要求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程序及提交的相关材料按照《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冀司〔2012〕65号)规定办理。

【《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销申请书(本人或律师事务所填写);2、《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登记表》;3、律师执业证书;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终止聘用协议。


(八)今年参加考核的执业律师,如律师证内的考核备案章已盖满页,或律师证在工作使用期间磨损严重,可向律协申请更换新律师执业证。

如需更换新律师执业证,要以律所为单位统计好人员名单,每人额外提交一张剪裁完好的小二寸蓝底照片,照片背面注明律所名称和姓名。

(九)2014年会费收缴标准以秦皇岛市律师协会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秦皇岛市律师协会会费交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次会费缴纳只收取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不收取现金。

(十)在全市及省司法厅在开展年度考核期间(2014年3月1日至4月30日),暂停办理各类许可及备案事项,待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及时恢复。

(十一)上报年度检查考核的材料要做到及时、真实、完整。

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关信息的整理上报工作,做到上报的信息不少报、不漏报、不错报,准确无误。

执业证号、电话号码等重要信息必须确保准确,否则后果自负。

附件: 1、律师事务所考核提交材料目录
2、专兼职律师执业考核提交材料目录
3、法援、公职、公司律师考核提交材料目录
4、会费交纳及材料提交日程安排表
5、二○一三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略)
6、二○一三年度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略)
7、二○一三年度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略)
8、报送公告格式及内容(略)
秦皇岛市司法局
秦皇岛市律师协会
2014年3月18日附件1
律师事务所考核提交材料目录
(一)本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的报告(同时提供电子版);
(二)《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年度业务统计报表(含报送公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等,同时提供电子版,详见电子表格附件。

);
(五)纳税凭证;
(六)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七)本所及本所律师获得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
(八)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九)为聘用律师和其他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十一)党支部有效开展组织生活、发展新党员和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材料;
(十二)本所“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任务完成情况;
(十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十四)本所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原件;
附件2
专兼职律师执业考核提交材料目录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三)履行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四)提交省律协要求完成点睛网培训任务的证明材料,以网络培训机构出具的课时证明为准。

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新执业律师技能培训以省律师协会出具的结业证书为准。

(六)参加养老、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等证明材料(兼职律师除外);
兼职律师还需提交:(1)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证明、品行证明、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同时加盖系章和院章),以及教师证或工作证的复印件;(2)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
附件3
法援、公职、公司律师考核提交材料目录
1、《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2、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
3、上一年度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的情况;
4、律师工作证书;
5、公职、公司律师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制工作的证明;
6、年度业务统计报表;(含律师信息统计表、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公告格式,同时提交电子版,详见电子表格附件)以上材料一律使用A4纸提供。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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