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十三五”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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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十三五”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2.28
•【字号】崇政办发〔2016〕85号
•【施行日期】2016.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十三五”
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崇政办发〔2016〕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十三五”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崇左市“十三五”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十三五”期间全市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稳定达标运行,确保基本实现到2020年底“镇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崇左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桂发〔20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32号)等文件要求,扎实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运营管护机制,系统完善排水排污体系,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切实加强生态水环境管理,全力保障生态水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全覆盖的要求统筹推进全市所有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遵循市县全域统一规划,整体推进的原则;根据实际需求和前期工作进度,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步实施建设。
——确保重点,务求实效。
将国家及自治区农村污水治理示范县,近岸海域及重点治理流域、区域范围的镇(乡)作为确保重点列入第一批推进范围;根据城镇发展定位、规模、地理位置等条件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技术选型以及运营方式等,将设施建设与运营维护、集中供水等统筹考虑,综合施策,确保设施建成发挥实效。
——竞争选择,激励推动。
根据前期工作条件,除重点确保的镇(乡)外,其余
采用竞争性评选的办法,按批次确定建设名单;综合运用绩效奖惩、运营补贴、建成奖励等激励手段,调动地方工作的积极性。
——多方投入,市场导向。
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共同参与供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
——整县推进,打包经营。
鼓励以县域为单位,将全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或全县镇级污水处理设施)整体打包,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营,以形成规模优势,降低污水处理成本。
自治区及设区市3年运营补贴标准、政策不变。
(三)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我市确保完成23个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其他“十三五”新增建制镇须在2020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运行,污水处理收费体系建立完善并运行良好。
二、实施步骤
全市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分三批进行建设。
第一批项目实施阶段:2016年—2018年1月,完成17个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第二批项目实施阶段:2018年4月—2019年11月,完成6个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第三批项目实施阶段:2019年11月—2020年9月,完成“十三五”期间乡改镇或其他有集中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需求的特色镇等项目。
我市列入第一批建设项目17个,分别是江州区濑湍镇、左州镇、那隆镇污水处理厂,扶绥县渠旧镇、中东镇、山圩镇污水处理厂,宁明县明江镇、那堪镇污水处理厂,龙州县下冻镇、响水镇污水处理厂,大新县雷平镇、全茗镇污水处理厂,天等县龙茗镇、向都镇、进结镇污水处理厂,凭祥市友谊镇、上石镇污水处理厂。
第一批建设项目必须于2016年12月底前实质开工,2017年11月底前必须竣工试
水。
第二批部分项目6个,分别是扶绥县渠黎镇、柳桥镇污水处理厂,宁明县桐棉镇、亭亮镇污水处理厂,龙州县金龙镇污水处理厂,天等县东平镇污水处理厂。
第二批建设项目必须于2018年9月底前实质开工,并于2018年12月底前竣工试水,部分项目必须于2018年12月底前实质开工,并于2019年10月底前竣工试水。
第三批项目从立项到通水试运行,建设时限为10个月,于2020年3月前必须实质开工,2020年9月底前必须竣工试水。
三、主要内容
(一)加快设施建设。
各县(市、区)要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抓紧启动前期工作,扎实开展项目选址、征地、可研等工作,尽快开工建设。
项目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要根据建制镇发展定位、人口预测(合理考虑增长率)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确需超前建设的应一次规划、分期建设,使项目建成后能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合理的负荷率,确保设施正常运营。
各县(市、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选型应遵循成熟度高、运营费低的原则,加强对工艺选择的比选论证,结合实际,科学择优选用,可参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推进的十项实用技术;要明确开工、建成运行的验收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制定开、竣工计划;项目建设必须合法合规,确保质量安全。
(二)加大激励奖惩力度。
综合采用激励奖惩措施,充分调动地方工作积极性,加快推进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1.给予建设资金补助。
参照“十二五”时期的做法,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个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1000万元补助资金,按照建设批次安排。
2.给予一定期限的运营补贴。
“十三五”期间,自治区及设区市财政各安排额度为按服务人口评估的合理规模所测算的正常运营费用的1/3、最长期限为3年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补贴,运营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自筹解决。
运营补贴从竣工验收后第二年起安排,要求运营第一年污水负荷率达到30%、第二年达到50%、第三年达到70%,不达标不予补贴。
3.给予绩效加分。
以县(市、区)为单位,对项目建设进度提前完成的给予绩效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另行制定。
4.鼓励整县推进并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对整县推进并采用PPP模式的,自治区财政将在每个镇级项目1000万元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增加10%作为奖励资金,即每镇100万元。
5.鼓励自筹资金提前建设。
凡未列入第一批建设项目范围的镇,鼓励各县(市)采取财政垫付、引进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等方式筹措建设资金,自主提前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自治区财政仍按每个镇级项目100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列入下一批项目补助资金安排;以项目实际竣工时间为准,享受本方案各种激励奖励政策。
6.鼓励合建共享。
具体条件的相邻镇,可以合建污水处理设施,自治区财政仍按单镇数量计算补助,合并计发。
利用“十三五”以前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仅需建设管网的,给予管网建设资金补助。
7.奖惩并举。
在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中,对未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项目,自治区将收回已安排的补助资金;对收回补助资金的项目,自治区财政今后年度不再安排,相应资金缺口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
(三)建立镇级污水处理运营机制。
1.完善污水处理收费体系。
优先考虑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费征收。
2.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镇级供水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各地应积极探索,通过与具有规模化污水处理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专业企业)建立合作
关系,解决建设、运营资金缺口问题。
3.鼓励供水、污水设施建设运营一体化管理。
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引进企业负责县域范围内供水、污水设施建设及运营一体化管理,同步建立完善供水、污水处理收费体系。
“十三五”期间,对采用此种模式经营整县镇级供水及污水处理设施的,自治区本级财政在提供污水运营补贴的基础上再提供最长期限为3年(2020年之前)、每年每镇15万元的供水运营费用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
落实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实施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物价、水利等部门加强配合,将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十三五”期间的重点工作,持之以恒、共同推进。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的工作职能,制定年度计划,推进项目建设,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和技术服务。
发展改革部门应做好对项目立项的支持和把关,特别是项目的规模、工艺应科学合理,确需超前建设的应有分期投资建设的措施。
财政部门应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审核与拨付。
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的原则,确保安排当年入围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持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部门应做好环评阶段的审查和服务。
县(市、区)物价部门应根据自治区镇级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结合各地实际出台具体落实措施。
政府督查部门应将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工作列入年度重点跟踪督查范围,对工作组织协调不力、推进滞后的地方及责任人及时启动问责程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项目竣工目标要求落实项目实施计划,合理调配施工人员、资金、设备材料,加强组织协调,确保项目按时完成;认真执行施工、设备材料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未
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二)加大资金筹措力度。
“十三五”期间,自治区本级按照镇级污水处理设施项目1000万元/个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当地自筹;运行维护资金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按污水处理设施服务人口数量评估的合理规模测算正常运营成本,自治区按照该成本额度的
1/3进行补助,设区市配套补助1/3,不足部分由当地自筹。
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完善排污管网和供水设施建设等。
(三)加强督查和技术服务。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逐年签订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责任状,强调当地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明确问责条件并严格执行。
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暗访等形式,及时跟踪掌握项目建设、质量、运营、资金等方面情况,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对项目相关责任人及时启动问责机制。
(四)完善镇级供水体系,建立用水收费制度。
“十三五”期间应力争全市普遍建立起镇级公共供水体系及用水收费体系。
各地的供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应有机衔接、同步建设。
水利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共同加快推动镇级集中供水设施建设,扩大公共供水服务范围。
各县(市、区)应尽快完善自来水价格,关闭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加强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谁排污,谁付费”的环保意识,以配合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附件:全市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建制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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