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个税新政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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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业务概述
新政适用的创业投资企业
本通知所称创业投资企 业,是指:
1.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
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 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
证监会
(证监会令第 105号)
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2.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 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
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 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
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6
业务概述
合伙制创投企业概述
合伙制创投企业,由投资者与管理 人签订合伙协议而共同设立, 一般 为有限合伙制。 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 金的管理运作,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 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 直接管 理企业的投资运作,并对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投资企业类型 。
报送资料
新备案企业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 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方式备案表》
调整核算方式
创业投资企业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 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9
征管程序
填写核算方式备案表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 至 年度)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创投企业(基金)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创投企业(基金)备案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备案编号 管理机构备案时间 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创投企业(基金)印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发展改革部门 □证券监管部门
单一投资基金
单一投资基金不同投资项目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的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 可相互抵减,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 所得。 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 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 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政策内容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创投个税新政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管理税收 专业创造价值 日期:2019.02.18
2019
目 录
CONTENTS
1
2 3
业务概述 政策内容 征管程序
2
Part
章节
01
业务概述
3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相关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8〕5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
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 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政策内容
财税〔2018〕55号简介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
单一投资基金
政策内容
1
股权转让所得计算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 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强制过户、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股权抵偿债 务及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 转移的情形。 1、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 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 利益; 2、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 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 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3、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 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4、符合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股 权转让收入
研发支出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16
Part
章节
03
征管程序
征管程序
创投企业管理程序
管理机构备案
在证监部门或发改 部门完成创业投资 企业(基金)备案
核算方式备案
采取单一基金核算 方式的,按要求前 往主管税务机关进 行核算方式备案
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规定时间,由 办理创投企业代扣 代缴或由个人合伙 人办理自行纳税申 报
接受投资时,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接受投资时,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
接受投资时,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接受投资时,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改委
(发展改革委等 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 10部门令第39号 )
5
业务概述
创投企业备案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 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5年内缴清
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人数不得 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9
政策内容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1
股权转让所得计算
单个投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目
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 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 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所有投资项目情况汇总 计算
月
日
征管程序
办理纳税申报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股权转让所得 股息红利所得 创业投资企业代扣代缴 个人合伙人自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
创业投资企业代扣代缴
填写报表
1、《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适用于经营所得预缴纳税申报)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 2、《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适用于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表》 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适用于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申报) 1、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 (适用于经营所得预缴纳税申报) 2、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 (适用于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3、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 (适用于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申报)
2
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 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5
政策内容
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
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 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 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 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 投资基金核算的,其 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 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 得和股息红利所得, 按照20%税率计算缴 纳个人所得税。
选择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 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 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 得的所得,按照“经营 所得”项目、5%-35% 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 纳个人所得税。
年 度 所 得 整 体 核 算
满3年重新备案
选择一种核算方式 满3年需要调整的, 在满 3 年的次年 1 月 31 日前,重新向主 管税务机关备案。
18
征管程序
核算方式备案
单一基金核算方式备案
备案类型
已备案企业
备案时间
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 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在按照初次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管理机构完成备案的30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 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 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 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 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 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 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 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7
Part
章节
02
政策内容
政策内容
政策释义
单 一 投 资 基 金 核 算
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
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 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 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纳税 时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 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 得;当年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收入 确认
税收 优惠
原值 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 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 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 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合理情形的, 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 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 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 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12
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对比表(财税〔2017〕38号/(财税〔2018〕55号+财税〔2019〕13号)
接受投资时间 /满2年时间
企业性质
从业人员 资产总额 销售收入 设立时间 发展阶段
2015年7月1日后/2019年1月1日前
2017年1月1日后/2019年1月1日后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
政策内容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2
股息红利所得
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
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
政策内容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
1
股权转让所得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 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 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 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 纳税额。
业务概述
新政适用的创业投资企业
本通知所称创业投资企 业,是指:
1.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
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 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
证监会
(证监会令第 105号)
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2.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 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
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 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
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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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概述
合伙制创投企业概述
合伙制创投企业,由投资者与管理 人签订合伙协议而共同设立, 一般 为有限合伙制。 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 金的管理运作,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 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 直接管 理企业的投资运作,并对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投资企业类型 。
报送资料
新备案企业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 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方式备案表》
调整核算方式
创业投资企业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 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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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程序
填写核算方式备案表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 至 年度)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创投企业(基金)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创投企业(基金)备案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备案编号 管理机构备案时间 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创投企业(基金)印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发展改革部门 □证券监管部门
单一投资基金
单一投资基金不同投资项目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的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 可相互抵减,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 所得。 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 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 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政策内容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创投个税新政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管理税收 专业创造价值 日期:2019.02.18
2019
目 录
CONTENT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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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概述 政策内容 征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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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章节
01
业务概述
3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相关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8〕5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
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 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政策内容
财税〔2018〕55号简介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
单一投资基金
政策内容
1
股权转让所得计算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 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强制过户、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股权抵偿债 务及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 转移的情形。 1、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 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 利益; 2、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 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 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3、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 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4、符合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股 权转让收入
研发支出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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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章节
03
征管程序
征管程序
创投企业管理程序
管理机构备案
在证监部门或发改 部门完成创业投资 企业(基金)备案
核算方式备案
采取单一基金核算 方式的,按要求前 往主管税务机关进 行核算方式备案
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规定时间,由 办理创投企业代扣 代缴或由个人合伙 人办理自行纳税申 报
接受投资时,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接受投资时,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
接受投资时,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接受投资时,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改委
(发展改革委等 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 10部门令第39号 )
5
业务概述
创投企业备案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 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5年内缴清
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人数不得 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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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1
股权转让所得计算
单个投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目
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 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 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所有投资项目情况汇总 计算
月
日
征管程序
办理纳税申报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股权转让所得 股息红利所得 创业投资企业代扣代缴 个人合伙人自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
创业投资企业代扣代缴
填写报表
1、《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适用于经营所得预缴纳税申报)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 2、《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适用于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表》 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适用于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申报) 1、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 (适用于经营所得预缴纳税申报) 2、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 (适用于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3、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 (适用于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申报)
2
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 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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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
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 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 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 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 投资基金核算的,其 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 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 得和股息红利所得, 按照20%税率计算缴 纳个人所得税。
选择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 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 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 得的所得,按照“经营 所得”项目、5%-35% 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 纳个人所得税。
年 度 所 得 整 体 核 算
满3年重新备案
选择一种核算方式 满3年需要调整的, 在满 3 年的次年 1 月 31 日前,重新向主 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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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程序
核算方式备案
单一基金核算方式备案
备案类型
已备案企业
备案时间
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 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在按照初次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管理机构完成备案的30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 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 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 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 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 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 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 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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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章节
02
政策内容
政策内容
政策释义
单 一 投 资 基 金 核 算
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
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 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 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纳税 时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 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 得;当年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收入 确认
税收 优惠
原值 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 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 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 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合理情形的, 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 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 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 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12
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对比表(财税〔2017〕38号/(财税〔2018〕55号+财税〔2019〕13号)
接受投资时间 /满2年时间
企业性质
从业人员 资产总额 销售收入 设立时间 发展阶段
2015年7月1日后/2019年1月1日前
2017年1月1日后/2019年1月1日后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
政策内容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2
股息红利所得
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
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
政策内容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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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 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 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 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 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