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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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防治工
作责任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3.29
•【字号】市府发[2012]16号
•【施行日期】2012.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
制的通知
(市府发〔2012〕16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已于2012年3月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一、总则
(一)为切实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经济建设持续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三)地质灾害防治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各部门负责组织对部门内重大地质灾害紧急险情巡查、监测与处置。
响应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各项行动;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和责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四)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市府办发〔2010〕64号)的规定和分工,参加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负责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完善监测预报网络,提高群测群防水平。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户,科学开展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
(五)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水
平,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宣传普及和培训。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地质灾害防治设施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地质灾害防治、监测设备。
三、各部门工作责任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动态监测、应急处置、综合治理工作。
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特性及制定应急治理措施。
会同市气象局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应急调查,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
负责组织对政府投资的自然原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和竣工验收,并指定单位对治理工程负责管理和维护。
负责组织专家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认定,牵头查处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事故,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三)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各大、中、小学校对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
督促学校对学校建设中人为引发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配合职能部门督促对其他建设活动引发危害学校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将地质灾害防治科普教育列入中小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强化对地质灾害防治人才的培养。
(四)市经信委:负责重大地质灾害应急物资、用电、通信等的调度和协调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
(六)市民政局: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
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指导各地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负责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拨付中央、省补助地质灾害治理资金,并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八)市人资社保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九)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对危及建设行业、风景名胜区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并采取措施处理。
在参加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和组织审查总体规划、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应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
(十)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对危及全省公路、水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
督促公路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
在组织进行公路、水路交通规划及交通设计、建设时,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是否充分考虑和利用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并负责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工作中。
(十一)市水利局:负责督促对危及水利部门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山塘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
督促水利工程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
在组织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建设中,督促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落实相应处理方案,并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和后评价工作中。
负责山洪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的监控预警,重点中小河流的治理。
(十二)市旅游局:负责督促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对危及旅游设施和游客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
(十三)市能源局:负责督促各地方煤矿企业在采掘活动中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预防,落实滑坡观测和上报工作。
督促地方煤矿企业对采掘活动中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对受灾人员进行搬迁。
(十四)市安监局:负责矿山企业生产活动及尾矿库的监管,组织矿山企业将地质灾害监测和治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协调配合中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
(十五)市气象局:做好区域自动雨量站的建设和维护,提供地质灾害防治所需气象信息,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协助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十六)市铁路护路办:负责组织协调铁路沿线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协调全市境内的铁路沿线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灾物资、设备、药品、食品优先运送。
(十七)市商务粮食局:做好救济粮及物资调拨、供应和必要的储备。
(十八)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局六盘水分局、电信六盘水分公司、移动六盘水分公司、联通六盘水分公司: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
(十九)水城军分区、武警六盘水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灾情,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负责营救群众、转移撤离受灾人员、物资等抢险救灾工作。
(二十)市农委:及时掌握并提供农业受灾情况,会同当地政府帮助灾民恢复农业生产。
(二十一)市林业局:协调防灾木材供应。
(二十二)市政府新闻办、市文体广电局、六盘水日报社、六盘水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对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二十三)六盘水供电局、六盘水市双桥供水工程管理处:负责受损电力设施的恢复;保障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电力供应。
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为抢险救灾工作做好应急配套服务。
政府对在地质灾害防治、抢险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在地质灾害防治、抢险工作中不作为、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附则
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