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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铁路资产特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及各级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中涉及公允价值的计量,适用《总公司公允价值应用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各子公司应当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指导所属单位资产管理、使用等部门,做好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和减值准备的申报、审核、核算等工作。

第五条各子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组织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核查,对发生减值的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六条正确区分资产实际损失和减值损失,对已发生实际损失的资产,应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章资产减值管理职责和确认程序
第七条各子公司应建立资产减值鉴定委员会,对企业本级及所属单位申报的资产减值事项进行核准。

委员会由各业务管理部门组成。

各子公司所属非法人单位应成立资产减值鉴定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本单位资产减值相关事项,包括减值迹象的判
断、减值处理的具体操作等。

资产减值鉴定工作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业务、物资、设备、财务、销售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八条各子公司的资产减值事项一般应报经所在企业资产减值鉴定委员会核准。

各子公司各级子企业资产减值的审批权限,由企业按照依法合规的程序确定。

第九条各子公司资产所有(或使用)单位的资产使用和管理部门应按责任分工,负责对各项资产的性质、状态进行检查、分析,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对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做出判断,经判断发生减值的,填报资产减值准备申报表;财务部门根据申报资料,计算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以及资产减值金额,由资产所有单位资产减值鉴定工作小组进行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报各子公司资产减值鉴定委员会核准。

资产委托其他企业管理的,由受托管理单位或企业提出意见后,按审批权限由资产所有企业核准后列账。

第十条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资产减值准备申报表,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章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一条各子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计提减值准备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款项、委托贷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

第十二条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做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权益工具发行方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成本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资产负债表日下跌幅度在20%及以上,并且无明确证据表明一年内能够转回的。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十三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

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

对于浮动利率贷款、长期应收款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十五条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各子公司金融资产单项金额重大的标准为1000万元及以上,或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且在本企业本类金融资产中金额排前五位。

第十六条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如果企业没有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不需进行额外的减值测试。

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第十七条对各子公司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
票据、未到期的预付账款、备用金、保证金、押金、赔款、职工借款等,没有证据表明债务方存在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死亡等不能偿还债务的迹象,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八条除按本制度第十五、十七条规定已单独计提和明确不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外,其余应收款项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已逾期的应收票据、预付账款自到期日起计算账龄。

(一)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二)账龄在1年及以上,2年以内的应收款项,按该类应收款项账面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

(三)账龄在2年及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款项,按该类应收款项账面余额的10%计提坏账准备。

(四)账龄在3年及其以上,5年以内的应收款项,按该类应收款项账面余额的30%计提坏账准备。

(五)账龄在5年及其以上的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能够收回的,可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不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九条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款项,应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予以核销。

在资产负债表日,内部决策程序尚未履行完毕的,采用个别认定法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债务人已经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的应收款项,在扣除债务方净资产或遗产清偿的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

(二)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依法追款后,具有败
诉的法院裁定书,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经法院裁定执行终止的。

(三)其他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二十条对协议规定由受托放贷的金融企业选择贷款对象,并承担损失风险的委托贷款和正常经营各子公司的委托贷款,以及对借款企业经营情况正常,且按期支付利息或合同中有抵押、质押条款的尚未到期的委托贷款可以不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一条除按照第十五、二十条规定已单独计提减值准备和不计提减值准备以外,已逾期委托贷款按照逾期年限比照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应会同业务经办部门及时与债务单位办理债权签认手续,并根据账簿记录编制“应收款项余额账龄分析表”,确认计提坏账准备数额,填报“坏账准备申报表”,并附有关资料,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二十三条对正常经营各子公司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在市场利率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正常,且按期支付利息或合同中有抵押、质押条款的尚未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不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四条除按本制度第十五、二十三条规定已单独计提和明确不计提减值准备以外,持有至到期投资按以下原则计提减值准备:
(一)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正常但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未到期的债权投资,债券合同中没有抵押或者质押条款的,
按账面价值的10%计提减值准备。

(二)已到期的债权投资:
1.逾期1年以内的按账面价值的5%计提减值准备,但利息未支付完毕的,按10%计提减值准备。

2.逾期1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账面价值的10%计提减值准备。

3.逾期3年以上,5年以内的按账面价值的50%计提减值准备。

4.逾期5年及以上的按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投资能够收回的,可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不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三)被投资企业已经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的债权投资,应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办理核销手续。

在资产负债表日,内部决策程序尚未履行完毕的,按账面价值扣除被投资方净资产可清偿部分后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五条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因暂停交易无公允价值的,除按第十五条规定单独计提减值准备以外,按以下原则计提减值准备:
(一)无证据表明被投资企业不能持续经营,但暂停交易1年及以上的股权投资,按照账面成本的30%计提减值准备;停止交易前的价格比账面成本低30%以上的,按账面成本与停止交易前的价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二)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的股权投资,按账面价值与根据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其中,被投资企业已经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的债权投资,应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办理核销手续。

在资产负债表日,内部决策程序尚未履行完毕的,按账面成本扣除被投资方净资产可清偿部分后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三)债权投资比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无市价的、正常经营的各子公司的股权投资不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七条除按本制度第十五、二十六规定已单独计提和明确不计提减值准备以外,以成本模式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按账面价值与根据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其中,被投资企业已经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的债权投资,应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办理核销手续。

在资产负债表日,内部决策程序尚未履行完毕的,按账面价值扣除被投资方净资产可清偿部分后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八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债
务工具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在该权益工具价值回升时,应通过权益转回,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三十条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第四章存货跌价准备
第三十一条各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对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三十二条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判定该项存货发生跌价。

(一)市价持续下跌超过一年、资产负债表日下跌幅度在20%及以上,并且无明确证据表明一年内能够转回的。

(二)因铁路运输专用设备更新换代,库存的专用原材料已不适应新设备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三)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各子公司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三十四条对铁路运输生产中正在使用或为运输生产存储的各种材料物资,可以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三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各子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三十六条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三十七条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存货,应及时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处理的,应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三十八条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按原批准计提的程序审批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比照存货跌价准备处理。

第五章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十条各子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收集资产价格、使用状态等相关信息,判断以下非流动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非流动资产。

第四十一条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四十二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
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远高于其市值。

(五)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六)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在建工程中止建设或非正常中断在三年以上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也不会重新开工。

(七)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八)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四十三条下列非流动资产可以不计提减值准备。

(一)对正常经营的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战备用固定资产。

3.正常使用的属于公共福利设施的资产。

4.在外部经济环境和技术条件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正常使用的机车车辆、集装箱、传导设备、电气化铁路供电系统以及线路(含钢轨、轨枕、道碴、路基、桥梁、隧道、涵洞及其他线路)、高价互换配件等专用固定资产。

(三)正常建设过程中的在建工程及工程物资。

(四)没有市场参考价值仍在继续正常使用的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非流动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原则上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四十五条非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第四十六条非流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确定。

第四十七条非流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

(二)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该现金流出应当是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现金流出。

(三)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

该现金流量应当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时,企业预期可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支付的、减去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四十八条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

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

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 年,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

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增长率除了企业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

第四十九条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做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也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

企业已经承诺重组的,在确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预计的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数,应当反映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

其中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通常应当根据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进行估计;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所确认的因重组所发生的预计负债金额进行估计。

第五十条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

该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他利率更能真实反映货币时间价值和法规制度另有规定外,各子公司非流动资产减值涉及的折现率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第五十一条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涉及外币的,应当以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结算货币为基础,按照该货币适用的折现率计算资产的现值;然后将该外币现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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