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销售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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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销售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销售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农药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药销售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保障农药产品质量,防止农药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农药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农
药销售活动。
第二章农药销售管理
第五条农药销售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农药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有完善的农药销售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的农药储存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农药销售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农
药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件。
第七条农药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农药产品合格证明、
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标识,并建立进货记录。
第八条农药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购买者信息等,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九条农药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药的正确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安全防护
措施等内容,并提供农药使用技术指导。
第十条农药销售者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农药,
不得以欺诈、误导等方式销售农药。
第十一条农药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药召回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药及时召回,并记录召回情况。
第三章农药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农药销售者应当配备必要的农药安全防护设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农药销售者在搬运、储存、销售农药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农药泄漏、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农药销售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农药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农药销售者应当配合农业、环保、公安等部门的监管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农药销售者违反本制度的,由农业、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农药销售者违反本制度,造成农药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农药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际操作中,请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