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国库收付大厅财政票据和税收完税证管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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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国库收付大厅财政票据和税收完税证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库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财综[2007]311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7.11.02
【实施日期】2007.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国库收付大厅财政票据和税收完税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财综[2007]311号)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财政局窗口单位“柜员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深化我局窗口单位“柜员制”改革,提高窗口服务水平和质量,规范财政票据和税收完税证办理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票据及税收完税证的申领
1、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由非税局负责,财政国库收付大厅指定专人参加一道从省厅申领;市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如《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专用收据》、《合肥市医疗门诊住院收费专用收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据》等,由市非税局负责统一监制和管理。
从省财政厅领购的票据和非税局监制的票据,交由财政国库收付大厅统
一保管和发放。
非税局和财政国库收付大厅要及时办理票据交接手续,填制《财政票据交接入库单》,一式两份,各持一份。
财政国库收付大厅应及时将保管的票据号码录入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软件端,实行微机分类发放。
2、税收(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由财政国库收付大厅负责票据管理人员履行领发登记手续后从农村局集中领取。
二、财政票据及税收完税证的发放与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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